9.2 食品安全事故分类与分级
9.2.1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性质不同,食品安全事故可分为以下3类。
一是食源性疾病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表现为与食品中致病因子相对应的健康损害及临床症状和体征。根据《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二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食品污染事故。食品从种植、养殖到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餐桌的一连串环节,都有可能受到某些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污染是导致食源性疾病的最常见条件。
三是其他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如长期食用某一不符合营养指标的食品导致的营养性疾病。
因此,诸如因非法添加造成健康损害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因食品中寄生虫感染造成的“福寿螺事件”、人为故意添加但尚未对消费者造成健康影响的“苏丹红事件”,以及因食用劣质奶粉而重度营养不良所致的“阜阳大头娃娃事件”等,都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范畴。
除此之外,食品安全事故还可以根据致病因子不同进行分类。
一是细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多数是因摄入被致病性细菌或其毒素污染的食品而引起。例如,2018年杭州一女童食用泡发不当的木耳后出现昏迷和肝功能衰竭。经调查,这一事故的罪魁祸首是椰毒假单胞菌产生的致命毒素米酵菌酸。
二是病毒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多数是因摄入被病毒污染的食品和水引起。例如,20世纪80年代在上海因食用受到污染的毛蚶引起甲型肝炎大暴发,累及30万人。
三是寄生虫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旋毛虫、猪(牛)带绦虫等。如2009年昆明某医院收治多例出现发热、腹泻、四肢酸痛、水肿等症状的民工。实验室检验结果显示,这是一起因食用受旋毛虫污染的私宰猪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四是有毒动植物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有毒鱼类(如河豚鱼、变质的青皮红肉海水鱼)、有毒贝类(如麻痹性贝类)、毒蕈、苦杏仁及木薯等。如2013年深圳市一职工食堂因不新鲜的鲐鱼引起26人食物中毒。
五是化学性致病因子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农药残留或污染、兽药残留、环境污染(如二英、多氯联苯、重金属)等。例如,2009年广东某企业从湖南采购的上万吨大米重金属镉含量超标,该事件使湖南粮业遭受重创。
六是非食用物质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如吊白块、三聚氰胺、工业酒精等。例如,2008年暴发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导致大约30万婴幼儿出现泌尿系统异常。
9.2.2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2006年制定、2011年修订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还应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没有给出食品安全事故分级的具体标准,仅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表9-1是《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表9-1 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