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相关案例分析

5.7 相关案例分析

5.7.1 保健食品

2018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10起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典型案例,主要问题集中在非法添加药物、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虚假标识声称、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

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是目前保健品市场一个明显存在的问题。以减肥保健食品为例,可能的非法添加化合物至少111种,其中以西布曲明、酚酞、芬氟拉明、奥利司他、布美他尼、二甲双胍、甲基安非他命等药物最为常见。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给出了部分常用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物的检测项目,但还有很多与其有着同种功效的类似药物未被列入检测项目。管理总局2017年11月批准了《保健食品中75种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方法》。对于保健食品中的非法添加物而言,相关部门应加大惩处力度,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相关人员的教育,正确利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国家相关部门应加紧制定更加完善、齐全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检测项目;尽快开发相关检测方法及标准,以便能高效、快速地检测相关非法添加物;此外,还应及时跟踪新药研发进展,关注功能类型物的开发,并及时纳入非法添加物的考察对象。

5.7.2 婴幼儿食品

2019年5月18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通报调查情况,称是在销售过程中,廖某军夫妇经营的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将“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宣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涉嫌虚假宣传。涉案的5名儿童头围在正常值范围内,但不同程度存在营养不良、体重偏轻、身高偏矮、维生素D3摄入不足等情况。同时,还追责2名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该事件中,涉案的食品不再像“三鹿奶粉”事件系伪劣产品,而是合格产品且明示为固体饮料。此案件的原因在于以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一种),而固体饮料无法提供足够的营养。固体饮料属于普通食品,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则是为满足进食受限制、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求,专门加工配置而成的配方食品。二者在适用人群、食用要求、营养提供上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最特殊之处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虽然不是药品,但必须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者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因此,此事件属于虚假宣传案件。

5.7.3 特殊医学用途食品

2020年6月,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案单位)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临海市某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一罐优博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和一罐优博敏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待售,而该母婴用品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中并没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这一项。优博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注册商标Synutra®和优博®,标注产品名称为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规格为360 g/罐,标注的适用人群为食物蛋白过敏婴儿,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但未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也未标注中文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仅标注有生产厂家SY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及英文的厂址。优博敏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规格为300 g/罐,标注的适用人群为0~12月龄乳蛋白过敏高风险婴儿,且标注有注册号国食注字TY20180004,生产厂家为SY营养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537021100467。优博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和优博敏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两种产品的外包装风格较为一致,但优博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未标注注册号,优博敏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标注有注册号。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到了优博敏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信息,但未查询到优博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信息,基本确定了优博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事实。

本案例的难点之一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认定上。执法部门通过涉案食品外包装标注有“适用人群为食物蛋白过敏婴儿”判定了涉案食品针对的是对食物蛋白过敏的特殊医学状况的婴儿;其次,通过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本品可以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6月龄以下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的警示说明,判定了涉案食品功能属性是满足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最后,再结合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的询问等证据,判定涉案食品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优博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海市某母婴用品店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店销售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择一重处罚,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7.4 转基因食品

2018年2月1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7家单位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处理情况的通报》,北京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农伟业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徽商同创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农科种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丹东市国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优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梅亚种业有限公司这7家单位存在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在试验基地开展转基因玉米中间试验,前两家单位转基因试验田共18亩,后5家单位栽种转基因玉米共335株,尽管试验基地具备安全控制措施和控制条件,但未按照法规要求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黑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终止试验、销毁材料。现决定暂停上述单位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间试验。进一步梳理农业农村部的处分通报发现,2016年及2017年,有18家单位因转基因试验违规被处分,其中绝大部分被暂停了全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间试验资格,其中辽宁省丹东农业科学院受到的处分最为严重,被暂停了3年的试验资格,其承担的一个综合试验站项目也被终止。

2014年6月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北农”)签订了转基因合作协议,由北京大北农承担玉米自交系DH 351的转基因工作,登海种业负责上述转基因的研究工作。2016年10月,北京大北农向登海种业移交了400粒转育成功的转基因DH 351种子,公司在此基础上合规繁育出了约50kg转基因DH 351种子,并在公司种子库中保存。直到此时,登海种业的转基因种子繁育并未出现违规问题。而随后,这50kg转基因种子却因“内部管理”问题被当成了常规自交系原种于公司农场扩繁出了约12 t亲本。该批种子被转至伊犁分公司封存,待国家转基因政策放开后再行使用。但到了伊犁后,这批本应被封存的转基因亲本却再度被“误种”于巩留县2590亩土地上。2018年7月10日晚间,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发布两份公告,内容直指其涉嫌的违规种植情况,承认了其关于本次事件信息披露迟延。上述两次违规种植行为均违反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放开转基因玉米生产,违规种植销售严重扰乱了市场,一些大中型种子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常规品种面积也不断被挤压和蚕食,致使利润下滑,生存举步维艰。

应该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内部管控,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和加工等活动。

5.7.5 进出口食品

2020年12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中,发现1箱未在我国“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内的波兰企业生产的进口鹅掌。执法人员核实确认上述进口鹅掌供货企业信息后,从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朋友圈信息、物流运输单据等细节入手,多维度查访涉案冻品供货渠道,先后在流通销售、仓存储运环节连续查获王某、黄某经营无法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进口冷冻肉类食品188余吨。2021年6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黄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冻品行为处以罚款365万元并没收涉案食品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市场监管所接获线索,在伦教永丰村年丰路某私人住宅发现一处私设的进口冻品冷库。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9 t无合法来源进口冻品,1 t无录入“冷库通”系统备案进口冻品。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时期,违法违规储存售卖来源不明进口冻品,严重威胁和影响市民健康与安全。伦教市场监管所当即协调组织所属地村委会和卫健部门进行处置,对物品、环境、人员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经检测,结果为阴性。执法人员依法查封该批冻品,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需落实食品安全经营主体责任,做好疫情防控措施:①对作业区实行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三区管理”;②查验供货商(委托方)资质,并对贮存货物索证索票,确保进口冷冻食品“三证一码”齐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阴性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和随附追溯码),出入库信息要在当天登记到“冷库通”系统中,确保产品可追溯;③严格落实场所清洁消毒制度,加强对食品销售场所,包括地面、墙壁和有关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对室内密闭空间的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建立人员健康监测、物品检测消毒、环境监测消毒记录“三本台账”并定期登记。在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方面要做到:①每日扫码查验及每周核酸检测并进行台账登记,如实上报;②做好日常个人防护,在作业时必须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以及“两套衣服”供更换消毒;③有发热、咳嗽等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经营和配送等工作。

5.7.6 清真食品

在我国,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主要涉及10个民族,人口超过2300万。随着市场经济和商品流通的快速发展,清真食品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包括“清真不清”、擅打或滥用“清真”品牌的问题和现象在个别地区时有发生。一些不良企业、商家的利益驱动,它们恶意炒作“清真”概念、未经许可滥用清真标识,为其产品争夺市场,表象为尊重和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少数民族群众,实为谋一己之私,误导消费者。清真泛化,是将原本属于饮食范围内的具有特定民族宗教象征的标识,泛化至饮食之外的家庭生活甚至社会生活领域,例如清真水、清真牙膏、清真纸巾等。2019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执法人员对辖区多家集贸市场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了清真类预包装食品是否在独立柜台或独立冷冻柜内摆放,牛肉、羊肉等是否分离摆放,检查中发现了不含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而使用“清真”标识的食品以及使用“清真”字样、清真寺图案标识的非食用性产品,一律要求下架处理。截至目前已累计查食品、商品46种,对在检查中发现个别预包装食品混放情况责令商户当场完成整改。

5.7.7 食盐

2018年,贵州全省共查获食盐违法案件37起,涉案盐产品数量为738 t,涉案金额约80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5件,罚款105046元。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3起食盐违法典型案例。

(1)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2018年6月,独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百泉镇杨某经营的副食批发店从四川乐山某盐化公司购进食盐,将其批发给镇上副食零售户,共计批发食盐39件,价值金额1560元。杨某无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擅自从事批发业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非法转批食盐的行为。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独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没收所扣押的食盐3件,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第二十六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七、第二十四条,《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十、第十九条均对食盐定点批发制度作出规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如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进行零售案 2018年11月,贞丰县市场监管局在龙场镇三街进行检查时发现,杨某经营的小卖部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从事零售,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非法购进食盐的行为。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贞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1040袋,罚款人民币2250元的处罚。《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二十八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3)经营不合格食盐案 2018年8月,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对印江县朗溪镇罗某经营的副食店中一款深井精制加碘食盐进行抽样,经检验,碘含量不合格,为不合格食盐。印江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后,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0、12款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罗某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8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第12款为: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非食用盐、不合格碘盐、不合格食盐是属于国家为防控碘缺乏病特殊需要明令禁止在缺碘地区食盐市场上销售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在食盐市场上销售非食用盐、不合格碘盐、不合格食盐,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章尾

1.推荐阅读

(1)Ewen S W, Pusztai A.Effect of diets containing genetically modified potatoes expressing Ga⁃lanthus nivalis lectin on rat small intestine[J].The Lancet,1999,354:1353-1354.

1999年,英国Rowett研究所的Ewen SW和Pusztai A利用转雪花莲凝集素基因的马铃薯喂养老鼠,发现老鼠食用转基因马铃薯后体重和器官重量减轻,免疫系统受到破坏。此事件轰动一时,绿色和平组织极力抵制这种转基因马铃薯,策划了一系列的游行示威活动。对此英国皇家科学院非常重视,组织了大量专家进行同业审查,于次年5月发表评论,该实验的设计不合理,供试动物数量少,未做双盲测定,实验结果不具有广泛的科学意义。

(2)Tang G, Qin J, Dolnikowski G G, et al.Golden Rice is an effective source of vitamin A[J].Amecican Journal of Clinical Nutrition,2009,89:1776-1783

2012年绿色和平组织发布消息称,美国一家科研机构选取湖南衡阳某小学学生做转基因“黄金大米”的人体试验。具体事件是美国塔弗茨大学联合湖南省疾控中心以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的研究人员发表的《“黄金大米”中β胡萝卜素与油胶囊中胡萝卜素对儿童补充维生素A同样有效》一文。为此中国相关部门对该事件展开详细的调查,调查结果:湖南省衡阳某小学25名学生于2008年6月2日随午餐每人食用了60g“黄金大米”,该米饭是由美国塔夫茨大学研究人员在美国烹制后,未向有关部门申报于2008年5月29日携带入境。该研究违反了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在学术不端的行为,并对涉事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2.开放性讨论题

(1)我国保健食品的功能声称中尚有6项需要进一步论证,请分析讨论这6项应该取消还是保留。

(2)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概念和定位,分析其与普通食品、药品的区别。

(3)就目前转基因农作物在全世界的种植情况以及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各国转基因食品的食用情况,以及转基因食品对人和动物健康的实验研究,分析探讨转基因食品带给世界的影响。

3.思考题

(1)如何理解保健食品的功能性?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应该遵循什么规范?标签和说明书必须包括哪些内容?

(2)在什么情况下保健食品必须进行注册?注册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3)按照婴幼儿发育阶段,婴幼儿食品如何分类?婴幼儿配方食品如何分类?

(4)什么是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主要分哪两大类,其中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医食品包括哪三类?适用于0~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包括哪些?

(5)特医食品注册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6)转基因食品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有哪些?美国和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各有什么特点?

(7)我国规范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四部主要法律是什么?

(8)从国际层面,如何理解清真食品;从国内层面,如何理解清真食品?《国际食品法典“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准则》中哪些食品类别为“不合法”食品?

(9)按照原料来源,食盐分哪三类?

(10)目前我国食盐生产经营监管的主要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