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食品包装过程监督管理

3.5 食品包装过程监督管理

包装材料的安全是食品安全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食品包装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包装材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安全,目前已受到全世界高度关注,相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都加强了食品包装的研究,并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为加强和规范食品监督管理和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1月颁发制定了《食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食品的包装、运输、贮存、销售等过程做出明确规定。食品包装安全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加强食品包装安全性监管,不仅保障了食品安全,更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

3.5.1 我国食品包装材料的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我国颁布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并出台了一系列产品的卫生管理办法,作为对各类食品包装容器、材料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7月发布了《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告》以及相关的通则和审查细则,并于9月1日正式启动3大类39种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随后,由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所有应用于食品包装的单体、添加剂、树脂等进行自查清理。2011年10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负责我国食品和其包装材料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工作。为了规范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和流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国际化学品制造商联合起草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从采购、加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政策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主要有: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通知》(2006)、《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查处》(2007)、《关于印发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的通知》(2007)、《关于开展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2009)、《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2009)、《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聚烯烃填充母料》(QB 1126—1991)、《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60—2003)、《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004—2008)、《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T 18192—2008)、《塑料制品的标志》(GB/T 16288—2008)、《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8006.1—2009)、《纸和纸板亮度D65亮度最高限量》(GB/T 24999—2018)、《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GB/T 30768—2014)等。

3.5.2 食品包装规定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在包装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国内生产的食品包装要求如下:

(1)食品应按照规定包装或附加相关说明标签,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2)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注。

(3)有质量分级标准或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标明产品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4)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其他误导性内容。

(5)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6)销售未包装的食品,应当在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7)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保存条件和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进口食品包装、标签要求如下:

(a)进口食品的包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注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b)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地区、生产企业及地址、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温度等。

(c)分装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品全部信息和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3.5.3 我国各类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

随着食品工业和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包装材料从木、纸、陶瓷、玻璃、金属等发展到现在的塑料、橡胶、涂料、复合材料等制品。由于这些材料中可能含有某些有害的化学物质,会缓慢迁移或溶解到食品中,对食品安全性造成一定的威胁,需引起重视。

不同的包装材料,可能污染食品的物质也不同,况且包装的食品种类也不同,其污染程度也有一定的差异。目前各国均以模拟溶媒测定包装对食品的污染程度,并且根据污染程度来限制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使用范围。我国食品包装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中不仅对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和生产中使用添加剂有严格的要求,限制使用品种和最高用量;也对各种食品包装用的树脂、树脂成型品和涂料分别规定了安全卫生标准,以确保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安全性。

(1)纸制品的安全 纸浆生产过程需加入施胶剂(防渗剂)、填料、漂白剂、染色剂等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应该无毒或低毒,添加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法规,生产加工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原料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纸不得采用回收废纸作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纸用蜡应采用食品级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印刷层不得与食品直接接触。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金属容器的安全 金属容器材料一般为箔(铝箔或锡箔)和金属板材(镀锡板、铝板等)。铝容器对使用铝材质纯度要求非常高,且需在罐内涂上涂料。国家对食品接触的铝制品容器的卫生标准规定,在4%乙酸浸泡液中,锌≤1 mg·L-1,镉≤0.021 mg·L-1,砷≤0.041 mg·L-1,精铝≤0.21 mg·L-1,回收铝≤51 mg·L-1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规定:不锈钢食具容器及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的主体部分应选用奥氏体型不锈钢、奥氏体·铁素体型不锈钢、铁素体型不锈钢等不锈钢材料;不锈钢餐具和食品生产机械设备的钻磨工具等的主体部分也可采用马氏体型不锈钢材料。用4%乙酸煮沸30 min,再室温浸泡24h,各金属溶出量限制:Pb≤0.05 mg·kg-1,Cr≤2.0 mg·kg-1,Ni≤0.5 mg·kg-1,Cd≤0.02 mg·kg-1,As≤0.04 mg·kg-1

(3)陶瓷与搪瓷制品的安全 陶瓷与搪瓷虽有质地差异,但其表面均经过上釉加工,所用的釉是硅酸钠和各种金属盐,含铅较多。瓷器还采用各种颜料做加彩装饰,可引起容器中铅和镉的溶出,带来食品安全问题。世界各国对上釉瓷器的金属(Pb和Cd)溶出量都有限制标准。有些国家还规定了其他的金属限量。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 4806.4—2016)对陶瓷食具容器的卫生标准规定储存罐以4%乙酸,浸24h,溶出量Pb≤0.5 mg·L-1,Cd≤0.25 mg·L-1

(4)玻璃制品的安全 玻璃容器的常规溶出物主要为氧化硅和钠的氧化物,对食品的感观性质没有明显的影响,一般认为玻璃瓶罐作为食品包装容器是安全的。但有色玻璃生产需用着色剂,如茶色玻璃需添加石墨,蓝色玻璃需添加氧化钴,深褐色玻璃需要用重铬酸钾,无色玻璃需用硒,因此也要严格控制金属盐的添加量及杂质含量。

(5)塑料制品的安全 塑料多为混合物,塑料构成成分除树脂外还有多种添加剂,合成树脂是由各种单体聚合而成的。塑料品种多,安全问题比较复杂,由于各种复合塑料的构成和生产方法不同,其安全问题也不同。国家对几种常用的食品包装用塑料成型品、食品容器漆酚涂料、罐头内壁脱模涂料等涂料都制定有各项安全卫生标准,同时规定了控制PVC单体含量、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和重金属残留量等指标。合成树脂、加工塑料制品应当符合各自的安全、卫生标准,通过检验合格后才可出厂,凡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不得经营和使用。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所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作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

彩色塑料制品和彩印塑料制品一般均有一定的毒性,主要来自着色剂等添加剂。有研究指出有色塑料袋上的铅含量为:橙色最高,其次为绿色,红色,黄色,蓝色及白色。因此,与食品接触的塑料尽量不加着色剂或者严格控制添加量。

(6)橡胶制品的安全 橡胶制品主要应用于包装容器的密封垫圈和密封胶、奶嘴、输送管道、手套等。橡胶加工过程要加入防老剂、硫化剂、填充剂、促进剂及着色剂等。防老剂有致癌作用;促进剂TMTD在体内有蓄积作用,并会引起肝脏病变;这些物质在橡胶使用过程中会转移到食品中,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所以要加以限量或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