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政统治的建立

一、 军政统治的建立

“军政”一词一般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军事行政的略语,它的意思是建设、维持、管理一国之军。在日本陆海军方面,陆军省和海军省是军政统辖机关。另一种含义可解释为占领军对占领地进行限定的、临时性的统治,称为占领地“军政”(简称“军政”)或占领地“行政”。陆军和占领地的“军政”作为统帅系统所属的部分,负责下达作战军的任务,并且对参谋总长进行指示。1941年11月15日,其根据大陆命第564号,对南方军总司令官下达了“迅速占领南方要地,对占领地区,暂且实行军事管制,以资恢复治安,迅速获得重要国防资源及确保作战部队的给养”的任务。另外,他们平时就进行研究准备,军令《战时高等司令部勤务令》(1929年2月15日,军令陆乙第一号)中规定了军司令官统监军队作战地域方面的行政,而且参谋本部制定的《兵站纲要》(1930年3月31日)中专设了“占领地行政”一节。 (1)

因此,可以将占领地“军政”理解为占领军指挥官掌握行政、司法两权,对占领地进行临时性统治。这是在战时国际法《关于陆战的法规惯例的条约》附属书《关于陆战的法规惯例的规制》中得到承认的占领军的权利和义务。之所以出现这种统治形态,是因为由军队进行直接统治来维持治安并征调物资,对此后的作战的执行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条件,而治安维持的保障则是军队对占领地居民的义务。军队本来是执行作战的组织,而并非是执行行政和司法的组织,因而统治行为相对于作战行为来说优先度更低,是军队本来不擅长的行为。对占领国政府来说,“军政”要以军队为媒介,因而在外交上必要或是有利的策略很难贯彻实施于占领地的行政中;对被占领国政府来说,在他国军队的支配之下很难贯彻居民的愿望。因此,这是一种令各方都不会满意的统治方式。那么,既然如此不尽人意,为何还要实行占领地“军政”?直接说来,是因为有这样的必要。近代军队需要大量的补给品,而大量的补给品与其依靠本国运输,还不如在当地进行筹调更为便利。一方面,占领国政府即便想对占领地进行行政渗透,若不能通过军事力量恢复治安便无法办到。另一方面,被占领国的政府和居民,为了减少战争伤害也不愿看到无政府状态。也就是说,即便占领地“军政”是不受期待的,但比起无政府这种最坏的状态来说要好得多。 (2)

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占领东南亚伊始,迅速建立起由日本侵略军进行各地行政管理的“军政”统治,基本方针由大本营政府联络会议决定。陆军在陆军省内设南方政务部,军务局长兼任部长,掌管军政事务。当地的军政机构情况是:最初,南方军各军司令部内设立了军政部,1942年7月25日,又决定在昭南(即新加坡)的南方军总司令部中设军政总监部(军政总监由南方军总参谋长兼任),同时在第14军(马尼拉)、第15军(仰光)、第16军(雅加达)和第25军(昭南)各司令部内设军政监部(军政监由军参谋长兼任)。海军在海军省内设立了南方政务部,当地则在舰队司令长官监督下的特别根据地设民政部,实行军政。 (3) 具体占领政策依据是制定于开战前(1941年11月20日)的《南方占领地行政实施要领》(以下简称《要领》)。其基本的方针是“迅速稳定治安,巩固统治秩序,迅速获取日本进行战争所需的国防资源,为日益扩大的战事提供更多的支持,日本在占领地必须暂时推行军政管理”。由此可见军政主要有“维持治安、供给重要国防资源、保证当地自给自足”三大目的。细加分析这一基本方针,有多处值得推敲,但最值得注意的莫过于“迅速获取日本进行战争所需的国防资源”这个表述,据此,“只要是有利于作战的需要,占领军务必立即获取或开发各种有助于作战的国防资源,并制定有效的相应措施,对开发或获取的各种有助于作战的国防资源,必须详细地编入中央物资调动计划当中”(第二条)。迅速获取重要国防资源是日本发动这场战争的主要目的之一。日本尽管在侵华战争中处于军事和政治进退两难的窘境,还是要确保侵略中国的猎取物。因此,太平洋战争虽然被宣传为大日本帝国的“自存自卫”和“建设大东亚新秩序”,其实质却是攫取战略物资,企图把东南亚纳入排他性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侵略战争。 (4) 还需注意的是,日本政府还有便宜行事的绥靖政策,目的是有助于缓解过分的军政负担。《要领》居心叵测地提出,“推行军政之时,应善加利用原有的统治力量,绝不要轻易触碰过去的组织及民族习惯”,尤其是“对美、英、荷兰人,最好是引导他们与军政当局协作……对于旅居东南亚的华侨则引诱他们反对国民党政府的统治,站在日本这一边”。这些表述非常明显地体现了日本狡诈的统治伎俩。另外,该《要领》欲盖弥彰地提醒日本占领军,“因为要获取重要的国防资源和维持当地军队的生计,肯定会导致当地居民的压力增大,要让他们忍住重压”,“要指导当地土著居民信赖皇军,防止过早地诱发独立运动”(第八条)。其暗示占领军要尽量在不激发冲突的前提下将大部分负担压到当地居民头上。 (5)

在《要领》的精神指导下,出于不激化矛盾、避免引起占领区居民群起反抗的考虑,日本一般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原殖民地长久以来形成的基本治理方式,而是结合各地实际,通过灵活变通的方式设立日本人控制的军政统治体系。日本各地占领军实施军政有一套惯用的程序:先是各地驻军公开贴出要推行军政统治的布告,之后着手组建负责行政的部门军政部,再由各军拟定出能具体执行的《军政实施要领》,最后在军政官员到各地赴任后,军政统治即告建立。总的看来,在东南亚各占领区,日本因地制宜地推行了军政统治,其表现形式虽然有些不同,但基本上是大同小异,譬如都公开颁布管理地方治安维护统治秩序的相关法令,严禁私藏武器,限制广播收听的内容,取缔集会、结社及言论的自由等。另外,为牢牢控制占领区的经济,便利掠夺与盘剥,日本基本上关闭了占领区的所有金融机构,而直接发行军票以取代原来流通的货币。据日军第56师团第146联队第1中队森龙郎回忆:当时腾冲老百姓的生活与战争结束时候日本人的生活完全相同,“军政班”保管者将从婆罗洲、爪哇和菲律宾运过来的布匹、盐、鸦片等物资用在宣抚工作中;还负责向怒江左岸派遣密探搜集敌情,收集粮食,征调作战用的马匹及人力,做宣抚工作,为当地人发放通行证等。而且对当地人来说,“军政班”是他们向日军陈情的唯一窗口。 (6)

在南方占领地区中,菲律宾、英属马来亚、苏门答腊、爪哇、英属加里曼丹、缅甸及中国香港等为陆军管辖区域,海军管辖区域是荷属加里曼丹、西里伯斯、摩鹿加群岛、小巽他群岛、新几内亚、俾斯麦群岛、关岛等。这些地区全部实施了军政。1942年8月7日,《军政总监指示》就军政问题作了如下阐述:“普遍给予帝国臣民以发展机会,确立其坚实基础,昂扬领导民族之资质,以大和民族之永远发展为基本理念。”同时又指示说:“当地居民生活一时艰苦,可以想见,然当时其人受之。” (7) 换言之,日本赶走了欧美各国,随后自己又以新的统治者身份“君临”这些地区。 (8) 1942年6月,也就是在日军迅速击溃英军夺取缅甸之后,当时担任驻缅甸日军司令官的饭田祥二郎将军就立即贴出布告,堂而皇之地公告要推行军政。日本军政机构随即在缅甸建立,各级行政机构的工作由日军司令部负责监督,军事殖民政权由此建立。 (9) 关于“是否要在云南省实行军政当时还存在着不确定性,最终日本决定日军第56师团以治安维持之程度对占领地进行行政管理” (10) 。这种管理由日军司令官掌握一切最高权力,军队在执行军事任务之外,还需对滇西沦陷区军民实施必要的非军事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