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滇西沦陷区的暴行
战争是迫使对方服从我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什么是暴力?暴力是一种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是其目的。而且,暴力的使用是没有限制的。 (1) 因此,“战争罪”(War Crime)的概念也由此引申而出,即“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习惯规则,以及违反人道原则的犯罪行为。在现代社会,战争罪被认为是最为严重的国际刑事犯罪,即所谓的‘核心犯罪’。战争罪主要包括:参与侵略战争;屠杀或虐待占领区平民,或迫使其从事奴隶性劳动,或为其他任何目的而将平民放逐;杀害、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抢劫公私财产;恣意破坏城镇;使用战争法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其他违反战争法规和习惯的行为” (2) 。简言之,残害平民、灭绝种族、实行奴役、掠夺占领国、虐待和杀害战俘等行为都称为战争罪行。根据日军罪行特点,日军的战争罪行又和“暴行”的概念往往密不可分。日军暴行是指近代史上由于历次侵华战争的发生而被日本国家派遣来到中国的日本国家军队,在中国的土地上,在战场上和非战场上,在战争状态下和非战争状态下,违背在近代历史上由长期的国际关系实践而确立的一般国际法准则与战争法准则,对战俘——战场上被俘虏的或已放下武器、放弃抵抗或失去战斗能力的敌对国官兵的杀戮,对敌对国无辜和平居民肆无忌惮的残害,对敌对国的受到国际公法保护的妇女儿童的蹂躏摧残,对敌对国资源和财富的掠夺和摧毁,对与战争无涉的民用设施的无差别轰炸及带来的毁灭,对敌对国文化同时也是世界文化之一组成部分的严重破坏,以及对国际法所明禁的非正当战争手段诸如细菌战、毒气战等的大规模利用等。 (3) 日军在滇西沦陷区的战争罪行、暴行都是本书涉及的范畴。
国家罹难、城殇百万,覆巢之下、安有完卵。为了摧毁中国人民的抗战意志,彻底征服中国,日本军国主义在全面侵华战争期间采取了法西斯的一切手段,残害和杀戮中国军民。其战争暴行之残忍在人类历史上是罕见的。日军占据滇西期间所犯的各类战争罪行,擢发难数,骇人听闻。日军不区别军事设施和民用设施的无差别轰炸,导致滇西人口大量伤亡,社会财产损失巨大;极为残酷的“三光”作战政策实施时间最长,其手段之残腥,令人发指;与大屠杀同时进行的还有日军对滇西人民生产、生活资料灭绝人性的大焚烧,毫无忌惮的大劫掠以及对当地妇女的性侵害和蹂躏;而因战争导致的鼠疫、霍乱等疾疫流行,致使滇西沦陷区人民“死亡甚众”。一言以蔽之,在日本侵占滇西近3年里,与日本对滇西军政统治、资源掠夺、社会控制以及奴化教育等侵略行为相伴始终的,是以天皇为其最高统帅的日本国家军队在滇西土地上犯下的累累罪行。日军官兵对腾冲、龙陵、潞西、梁河、盈江、瑞丽、陇川、泸水等地傣族、景颇族、傈僳族和汉族等各族人民所犯的反人道罪行,种类繁多,花样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