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目的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作为“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理念,成为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性认识的最新成果。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9条增加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党的十九大报告全面阐述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为未来中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指明了路线图,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从顶层设计到全面部署,从最严格的制度到更严密的法治,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有序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深刻认识到:保护与发展并不矛盾,青山和金山可以“双赢”。
“三江源”地区地处青藏高原腹地,地理位置特殊,作为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的发源地,生态功能丰富,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特殊且重要的地位。2011年国务院决定在青海“三江源”地区建立第一个“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并批准通过了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实践,标志着“三江源”生态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作为2015年年初获批的9个试点之一,幅员最为辽阔,其保护和建设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不仅切实关系“三江源”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等,而且对于有效保护和修复生态、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创新生态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以及扩大社会参与等改革任务提供全国范围内可借鉴的先进经验,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保护提供典范,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一张名片。因此,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如何保障“三江源”生态保护是一个重大课题。(https://www.daowen.com)
从“三江源”生态法治问题的研究状况来看,《三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研究》一书对“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本书在梳理“三江源”地区生态司法保障重大理论基础上,总结青海环境资源审判制度改革经验,揭示“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对如何保护“三江源”地区的生态环境提出相应的司法对策。这不仅可以丰富生态法的理论研究,而且可以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民族地区和高寒地区实际情况的生态司法保障理论体系。
“三江源”地区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和保护,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2011年开始建立“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实施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涉及的行政区域由原来的16个县增加到21个县(新增共和、贵德、贵南、同仁、尖扎五个县),面积由原来的15.23万平方公里增加到39.5万平方公里。根据《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尊重文化、保护生态、保障民生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相结合,把“三江源”建成“生态文明的先行区,为全国同类地区积累经验、提供示范”,这就需要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本书从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预期导向出发,按照青海省委提出的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转变的要求,紧密结合“三江源”综合试验区规划和《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围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这一主线,设计“三江源”生态司法保护对策,将“三江源”生态保护纳入司法保障轨道,进而推动“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规划的有效实施,这不仅对青海省生态保护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探索在特殊生态环境下如何适用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