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司法机制改革背景、特点及启发意义
(一)改革背景
1982年,福建省率先建立了覆盖全省三级法院的林业审判庭,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自2008年起,福建省逐步推进林业审判庭向生态环境审判庭转型升级,有效践行生态省战略思想,这也是福建在生态司法保护方面率先全国进行改革提升。此后,生态司法保护创新举措在全省遍地开花。2014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首个省级生态环境审判庭,并率先推进专家参与审判制度,12名来自环保、林业、海洋、渔业、农业、国土、水利等领域的学者被聘任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同时,福建省还针对生态环境审判具有复合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在全国率先实行“四审合一”审判模式,统一受案范围,合理界定案件管辖范围,实现生态环境案件的专门化审判。2016年5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民事审判第六庭负责审理生态环境等案件后,福建省法院正式全面实现了生态环境审判机构“全覆盖”,实现了统一设置生态环境审判机构、名称、审判模式、受案范围,实现全方位全过程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二)改革亮点
目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个、中级人民法院9个、基层人民法院61个共设专门合议庭11个、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71个,环境资源审判人员300余人。2008年至2016年9月,福建省法院系统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万余件。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数、专业法官人数、办结生态环境案件数方面,福建省在全国法院中均居首位。[11]福建法院系统改革呈现以下亮点:
1.探索绿色司法
面对新机遇,福建法院始终坚持从大局出发,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先行先试、同频共振,积极探索司法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路径。经过多年的努力,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基本实现了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人人是生态,个个是环境”,探索形成了生态司法保护的“福建样本”,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一是坚持理念先导。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绿色理念”,突出“绿色导向”,紧紧围绕生态省建设大局,2008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为推进生态省建设、为加快福建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等20余份指导文件,全面加强对全省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审判业务指导,在机构设置、职能规范、机制创新等方面走在全国法院前列,省有关部门对生态法官为福建森林资源保护作出的不懈努力给予高度评价。二是坚持司法先行。福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好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各类案件,着力实现“绿色保护”。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依法审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严重犯罪和多发性犯罪,并采取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方式,扩大法治效果,维护生态安全。与省林业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涉林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意见》,妥善化解涉生态环境民事纠纷,妥善审理涉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一方面加强司法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合法权益,监督并支持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加强司法审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正确处理生态环境行政审判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关系。
2.创新绿色审判
一是率先开展恢复性生态司法,对部分破坏林木、矿产、水域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以“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等方式,责令被告人在案发地或者指定区域补种林木、恢复植被、改善生态。早在1991年,福建法院便在全国率先开展恢复性生态司法,创新设立“补种复绿”机制,对部分涉林刑事案件以“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等方式,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发地或者指定区域补种林木改善生态。在此基础上,福建法院持续丰富修复性生态司法机制,将生态修复理念融入诉前、诉中、诉后,将生态修复机制从毁林刑事案件覆盖到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从传统的林地延伸至矿区、水域等各个领域,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形式促进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2008年以来,福建审理毁林案件适用“补种复绿”案件736件899人,发出367份“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8万余亩。既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达到了“一判三赢”的良好效果。二是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2014年3月,福建被确立为全国首个省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同年5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重点省份之一。此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确定漳州、三明、南平三个中级人民法院和永春、福鼎、连城三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全面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三是健全完善生态保护联动机制,注重加强与检察、公安、林业、环保、矿产、海洋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等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出台规范性指导意见、联动参与生态资源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强化工作合力,提高整体效应。为确保生态环境司法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还特别指出,各级法院要加强与检察、公安、林业、环保、国土、农业、水利、海洋渔业等单位的协调沟通和良性互动,建立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健全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建立大气、水、土壤、森林、海洋、矿产等领域的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及相关非诉讼执行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机制等,形成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机制,增强生态环境案件的审判效果。(https://www.daowen.com)
3.实现绿色福利
充分发挥和拓展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实现三个“绿色化”。一是生态司法“绿色化”。形成了理念性、法治性、预防性、修复性、全面性“五位一体”的生态司法保护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样本”,实现了从注重“事后惩治”到注重“事前预防”的转变,从注重“惩治犯罪”到注重“修复生态”的转变,从注重“局部保护”到注重“全面覆盖”的转变。2015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高院首个生态司法保护状况绿皮书——《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状况(2016.6~2017.5)》,得到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点赞。二是生态环境“绿色化”。在福建生态法官和社会各界的多年共同努力下,2014年福建水、大气和生态环境质量继续名列全国前茅,森林覆盖率高达65.95%,连续37年位居全国第一。福建森林生态系统在涵养水源、固碳释氧、保育土壤、森林游憩等8项服务功能上,仅可评估的价值就高达7012.73亿元。三是生态观念“绿色化”。坚持“办结一起案、恢复一片绿、教育一群人”。五年来,福建省各级法院共深入林区、矿区、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宣讲生态法律政策近1000场次,发放便民联系卡、宣传材料2万余份,接受群众来访咨询3300余人次,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增强全民节能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4.推广“福建样本”
2016年8月,福建省成为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力争到2017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配套、管用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到2020年,形成一整套较为科学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和制度体系,为全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经验。《意见》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要遵循生态环境审判规律,健全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司法职能配置,建立生态环境专门化司法保护体系,全面实现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五统一”。一是统一“生态环境审判庭”机构名称,健全职能配置,实现全省三级法院生态审判机构全覆盖。二是统一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受案范围,审理涉及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环境的31类刑事案件,大气、水等18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涉及林业、环保2类行政诉讼案件和此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三是统一生态环境案件审理程序和“四合一”审判模式,审理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工作制度。四是统一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审判标准和尺度,统筹考虑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五是统一生态环境审判法律文书制作格式,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近年来,福建法院还创新完善了生态修复、公益诉讼、专家参与、便民诉讼、多元化解、联动保护、司法建议、以案释法、闽台合作“九项机制”,努力构建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五位一体”专业化体系,形成了符合省情、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司法保护“福建样本”。在原先“九项机制”的基础上,2016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又进一步创新“生态环境案件公正高效审判、生态环境案件科学管辖、海洋环境生态司法保护、生态环境专门化审判、生态司法预防、生态环境司法实践研究、涉生态环境案件执行”七项工作机制,形成了生态环境司法的十六项工作机制,持续打造更高水平、更加亮丽的生态环境司法“福建样本”升级版,为全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经验。[12]
(三)借鉴及建议
一是学习福建经验,把环境资源审判融入“三江源”生态文明建设中。当今中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补齐“生态短板”也是当代环境法的历史使命。三江源生态法庭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严格执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二是学习福建经验,树立构建人类共同体、环境正义、保护优先、严格执法、维护环境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把构建人类共同体作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重要价值追求,处理好人与自然、当代人与后代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到更为优先的位置。拓宽“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突出司法功能的延伸,着力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建立山水林湖草一体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构建司法预防机制。
三是学习福建经验,提高“三江源”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水平,突出专门化审判建设,着力健全和完善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管辖机制,健全专门化审判机制,建立专项执行机制。探索“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服务路径,突出制度创新再造,着力构建和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健全以案释法机制,建立司法实践研究机制,健全青海、甘肃、西藏、新疆、四川省域之间交流合作机制。同时创建“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模式,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司法建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