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环境习惯法的内涵及特点
藏族习惯法涉及范围较广,涉及内容较多,对牧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其内容包括整个藏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具有比较完整的结构体系,如牧户管束法、草原使用法、内部秩序法、婚姻维护法、丧葬制度、借贷法、军法、征服外敌法、帐营迁布法、护田苗穗法、贡税征集法、争斗平息法、偷盗镇服法、抗击外敌法等。[8]藏族习惯法内容主要分为刑事和民商事习惯法。藏族习惯法中没有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但在各个法规中,均体现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我国的藏族主要生活在青海、西藏、甘肃甘南、四川阿坝、云南迪庆等地区,在高海拔地区,藏族主要是以草场为主的牧业生活,每年逐水草而移居,迁徙频繁、人口比较分散。基本上是靠天、靠自然草场生活,所以,他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非常强,他们不愿意去破坏与其息息相关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习惯法作为习惯法的一种独特类型,一直以他们的习惯尊崇下来。例如,破坏草场引发草山大火,会对引起草山大火的人,罚没收其部分财产等规定。(https://www.daowen.com)
藏族环境习惯法以一系列与自然环境有关的藏民族习惯为基础,最初主要表现为藏族先民对生存环境和自然状况的直观认识、信仰、依赖、爱憎等情感和对自然环境进行改造而形成的物质形态。这些习惯长期被藏族人民遵守,并被反复适用于调处人与自然以及与自然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因而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9]
藏族环境习惯法的特点与上述藏族习惯法特点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藏族民众对环境的保护意识非常强,这种保护意识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也是区别于其他民族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藏族习惯法中,对草山、草原、湖泊、泉水及野生动物都有相关的保护规定。一般各部落法规都禁止破坏草山、草原,对草原的冬夏草场放牧有规定,对违反者进行罚款。习惯法禁止草原上生火取暖,禁止挖掘泉水、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对违反者均有不同程度的罚款,以此来保护草原的环境。在长期生活中,藏族深切感受到自然环境对他们生产、生活的影响,对这个靠天、靠自然生产的民族来说,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早在民族形成之时就已经产生,对一些高山、湖泊授予“神山”“神湖”等名称。每年夏秋之交,藏族群众都要拜“神山”“神湖”,甚至部分藏族群众会辗转千里,来祭祀神灵,因为这些“神山”草场的破坏、动物的灭绝,“神湖”的干涸,都预示着他们的生命不复存在。因而,为了自己的未来,藏民们会很好地保护“神山”“神湖”免遭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