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三江源生态法庭专门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环境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以实现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在“三江源”地区,特别是随着国家公园的设立,在特殊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完善符合地方实际的生态专业法庭。2017年2月玉树市人民法院设立的三江源生态环保法庭应当得以继续发展,对于加强“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设置生态环境类专业法庭,有针对性地进行集中审理,集约环境审判资源,将优势的环境资源审判力量在不同地域集中优化,这不仅体现了作为人民法院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宣誓性作用,而且对切实保护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不被破坏,切实保障遭受环境污染侵权的受害者及时得到救济,停止环境污染侵害,有着现实意义,并能在推进“三江源”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为绿色审判提供强有力的机构支持。
(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做好基础保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日益受到社会重视,三江源生态法庭有着突出地位,这表明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态度。目前三江源生态法庭隶属于玉树市人民法院,举基层法院之力对生态环境案件进行审理,但机构设置专门化受到基础设施的限制。为解决现实困难,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专门化进程,玉树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工作机制,积极筹措。一是拟新建“三江源”生态法庭审判大楼,面积约为800平方米,独立办公。二是在玉树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玉树州、果洛州范围内一审生态环境类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及三江源生态法庭移送的二审案件。三是强化三江源生态法庭配套设施建设,设置专项编制,设立专门办案经费,配置车辆等。四是同时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专门工作场所,规范对生态环境司法审判方面的研究。
(二)组建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审判团队
法官员额制就是要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建立起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为重心的人员配备模式。机构设立后的审判团队的配备情况,能够准确适用法律进行审判,是完善专业法庭的重要因素。专业审判团队应运而生,主要改变了以往法官单打独斗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实现团队协同合作的作用,进行职责定位及岗位分工,规范审判权力的运行,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作为人民法院最基础、最核心的案件审理过程,专业审判团队的建立是加快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结果。
研究表明,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除本身固有的复杂性、长期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外,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环境资源损害的认定等问题也非常专业。三江源生态法庭不仅需要机构专门化,还需要专业审判团队的配置,这里不仅需要懂环境法专业知识,精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规定的审判团队,还要精通藏汉双语的人才队伍。另外,通过案例态势分析,随着“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审判资源领域的不断拓展,受案范围的继续扩大,类型的持续增加,对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审判团队的法律知识、司法能力以及综合素质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玉树州两级法院是一个挑战。必须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明确指引目标、强化指导监督,最终实现审判资源合理配置。“三江源”地区具有生态环境类案件数量少、精通藏汉双语的员额法官数量少、生态环境专业法官数量少的特点,故生态环境类专业审判团队应立足地方实际进行配备。
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可以选任生态资源保护方面的相关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家证人制度,并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为法院司法审判提供专业支持。同时应加强对审判人员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引导广大法官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努力培养一批精通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绿色法官队伍,逐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审判的专业化,为提高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水平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1.坚定理想信念
三江源生态法庭要树立坚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过硬”的标准,努力打造一支政治、业务、责任、纪律、作风都过硬,拥有绿色、生态、无污染的高素质生态环境专业审判团队,为青海省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打好坚实的组织基础。
2.生态环境审判队伍应地方化、专业化
“三江源”属于藏族群众集聚地区,由于当地牧民群众大部分使用藏语,这对生态环境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急需组建既精通藏语又掌握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才队伍。调研发现,藏语主要分为卫藏方言(拉萨等地)、康巴方言(昌都等地)、安多方言(青海藏区),再加上藏文的书写方面主要是一种元音附标文字,故在适用上存在着差别,这就导致部分牧民群众对用藏文撰写的法律文书在识别上存在差异。生态环境类案件所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又具有专业性,使在这一地区组建生态环境专业藏汉双语审判团队的难度更大。
一是应尽快培养符合地区实际的藏汉双语专业审判团队,加大对生态环境类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审判人才的复合性、专业性。生态法庭至少有1名熟悉掌握环境类案件法律规定及相关知识的员额法官。同时,中级、高级人民法院至少有1名由精通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人员组成的专业合议庭。
二是在高校中选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向的专家学者调任法院成为员额法官,促使其将理论与实践更好地结合,提升地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做到生态环境类案件审判专业化、职业化。
三是配置专业审判辅助团队,选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方面的法官助理辅助案件审理。
四是做好专业审判团队的培训工作,主要从环境法专业知识、环境类案件法律规定及相关原理、藏汉双语学习等方面进行。
3.审判团队应职责明晰、分工明确
在“三江源”地区,不能因为生态环境类案件数量少而轻视队伍建设,基于生态环境类案件特殊性,应调配业务素质较高的员额法官组建专业审判团队,视具体情况完善法官与助理或书记员“1∶1”的审判团队模式。充分保障法官行使审判权,法官处于案件审理的主导地位,具有独立的案件裁判权、法律文书签署权以及审判团队中的决定权。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完成案件庭前审查、交换证据、质证、证据收集、送达、组织调解、草拟审理报告及裁定书等工作,从而构建起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的现代化专业审判团队,这是符合当前实际的做法。
4.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建立一种新型司法民主制度,即“专业法官会议”。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另外“建立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针对生态环境类案件,应充分理顺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等的积极作用,保障司法民主性,确保案件审理质量经得起历史考验。
(三)选任符合地方实际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传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弊端,影响了制度的预期效果。为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为人民陪审员体制改革指明方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随即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部分法院展开试点,主要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程序、参审案件范围、参审职权、履职保障等方面进行改革,增强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民主性,彰显制度司法民主、司法监督等价值,努力构建符合员额制法官模式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促使人民陪审员“留得住,陪得住,说的实”。2018年4月,《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并实施,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三江源”地区人民法院具有案件量少的特点,生态环境类案件数量更少,结合园区实际,在组建一支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类案件的专业性特征,贴近地方实际,探索组建一支意识强、素质高、有威望、坐得住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1.坚持人民陪审员地方产生原则
玉树州两级人民法院作为“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类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应将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生态环境类诉讼的改革重点。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地域性、民主性、代表性等特点,再加上生态环境类专业性强的特点,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类案件人民陪审员队伍,在玉树州人民陪审员范围内保留三分之一名额专门陪审生态环境类案件,有利于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方面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能力,利于法官在庭审中吸取更多的社会经验,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2.适当拓宽专业人民陪审员范围
坚持人民陪审员地方产生原则,综合考虑跨区域环境资源保护专业人民陪审员数量,集中在玉树州选任人民陪审员,但也需吸收不居住在“三江源”地区但具有玉树籍、果洛籍的专家学者以及省内生态环境类专业的人才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可考虑占到当地人民陪审员数量的10%,有利于更开阔的视野审理案件并发表专业意见。另外,特别要吸收藏族环境习惯法较为熟悉的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3.人民陪审员选任应多样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优中选优,充分考虑人员组成,涉及生态环境类案件人民陪审员队伍既要吸收藏族有威望的人士,又要考虑其他民族有威望人士;既要吸收高学历专业人士,又要考虑熟悉当地人文特点的地方人士;扩大人民陪审员组成范围,既要吸收生态环境保护人士,又要考虑其他专业特长人士。
4.明确权限,防止“陪而不审”
增加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数量,对涉及环境资源类重大疑难、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适时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实行“一法官两陪审”“两法官一陪审”合议庭模式,可以扩充审判力量,防止“陪而不审”。由法官对生态环境类案件涉及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等准确把握,严格进行法律适用,人民陪审员则富有社会经验,知悉民风民俗,对案件具体问题作出独立判断,切实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5.巡回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地方化(https://www.daowen.com)
结合生态专业法庭巡回审判制度,适时选择案件发生地方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探索建立生态专业法庭巡回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方面,基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依托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然而生态环境类案件审理由生态法庭集中进行管辖,两者存在制度衔接问题,选择由案件发生地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合议庭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前往案件发生地审理案件,能够更好化解这一矛盾。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作为符合地方选任条件的人选,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民情民俗更为了解,让其参与案件陪审,能够增强专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综合审判能力,更好地进行法律适用;再者能够避免玉树州范围内的地方人民陪审员审理区域外生态环境类案件的不足之处。
(四)组建熟悉生态环境类案件审理的藏汉双语法官及审判辅助队伍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指出“民族地区的双语法官人才紧缺,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办案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对口援疆、援藏、援青工作,加强培训双语法官”。“三江源”是青海省藏族牧民群众聚集区,藏汉双语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难题,况且一个审判团队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能够精通藏汉双语的审判团队更少,再加上精通藏汉双语又掌握环境资源类专业的法官、审判辅助团队则少之又少。
1.建立藏汉双语法官智库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藏族地区对熟练运用藏语驾驭庭审的法官需求加大,目前,玉树市人民法院呈现能够熟练运用藏语审理案件的法官年龄化大,青年法官数量偏少的矛盾状况,同时省、州(市)、市(县)三级法院能够熟练运用藏语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法官缺乏。为更好地加强生态环境类案件审理,应首先建立藏汉双语法官智库。
一是要“传帮带”,以资历深的员额法官带两名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完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制度设计,让法官将自己的知识及经验在审判实践中传授给自己的法官助理及书记员。
二是招录藏汉双语专业人才进入法院工作,充分发挥其本身优势,再对其进行法律思维、法律知识、法律应用等方面专项培养。
三是为生态环境类专业审判团队配备专业藏汉双语翻译工作人员,形成专业审判团队与翻译人员“1∶1”的模式。
2.形成藏汉双语法官重点培养机制
藏汉双语法学教育培养旨在使用藏汉双语教学,培养熟悉藏区历史文化、风俗习惯,有着深厚的民族感情,自愿扎根藏区,熟练使用其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然而,在诸多高校的藏汉双语法学教育中发现,教师、学生实践性较弱,教学方式不够丰富。
一是生态法庭应为藏汉双语教师、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基地,通过案例分析、指导,让学生们在实践中树立法律思维。
二是做好地方生源工作,针对康巴方言和安多方言存有差别的特点,邀请藏族学者重点培养能够熟练运用藏汉双语以及能够善于区分康巴和安多方言的学生学习环境法相关知识,通过他们,将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与地方习惯法相结合。
三是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及高校法学院,设置藏汉双语法律应用培训班常态化模式,定期组织藏汉双语法官团队进行集中培训,加强藏汉双语法官法律业务水平。
四是“三江源”属于艰苦边远的藏族集聚地区,要适当给予鼓励政策,鼓励扎根基层的“平民法官”,适当放宽员额法官标准,让符合条件的复合型人才能够“进得来,留得住”。
3.设立藏汉双语配套辅助机制
一是及时选聘精通藏汉双语且又在环境保护方面有所造诣的专家完善《汉藏对照法学词典》《藏语文法律术语》《藏语文裁判文书制作》《汉藏对照诉讼指南》等专业教材、手册,便于在审判实践中参考运用,同时可以作为培训教材使用。
二是加强人才引荐,可以将精通藏汉双语的人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让善于运用康巴方言和安多方言的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三是在提高法官驾驭藏汉双语审判能力的同时,对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律师等人员也要加大藏汉双语培训力度,确保审判过程顺畅、严谨、有序。
(五)组建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学者辅助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可以聘请环境资源领域的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促使当事人自觉认识错误,修复环境,赔偿损失。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通知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专家学者以特邀调解员的身份对案件进行调解,并非是代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1.聘任专家陪审员
此处的“专家陪审员”应与前述的“人民陪审员改革制度”相呼应,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为了弥补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而采取的一种陪审制度,选任“三江源”生态环境审判专家陪审员应做到:
一是如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方向的专家学者不能调任员额法官,也尽可能地将环境保护法方面的专家学者纳入陪审员队伍,因为能够将专家学者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更好地结合,提高生态环境类案件审理水平。
二是应当将环境工程等理工科专业的专家学者纳入专家陪审员队伍,拓宽法官知识范围,能够更好地把握事实,从环境污染、破坏等角度对案件发表意见。
三是将地方上具有影响力的民族人士聘任为专家陪审员。
四是与前述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一样,生态环境案件审理中的人民陪审员在选任条件、人员范围、选人程序、职权范围、保障机制、监督机制,应当符合2015年4月24日出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程序规定。
2.聘任专家咨询人
2015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正式揭牌。周强院长表示“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这对司法理论的创新、发展,加强人民法院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界、法学理论界的合作,增进国际交流,增强国家环境司法软实力有着重要意义”。
在完善“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中,也应当充分考虑地区实际,青海省自身拥有的科研力量有限,特别是“三江源”又位于青藏高原腹地,人才方面更加匮乏。在审判机构专门化过程、诉讼制度创新、疑难案件处理、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制度体系等方面,加强与省国土资源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青海民族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研室合作,加强互动交流,在实践审判中,可以充分利用专家咨询人对某一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同时青海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等地方高校,能够及时掌握“三江源”地区法治进程中存在的理论问题以及环境保护技术难题等,为环境司法审判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3.邀请专家证人
法官的专业是适用法律,无法全面了解各个学科的专业知识,从而限制了法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也正如纽海文大学(University of New Haven)的一个教授曾说道“法官希望更多的科学家走入庭审程序”,专家证人能够帮助法庭查明专业性问题,增强法庭审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但要区分专家证人与专家陪审员、专家咨询人之间的区别,专家证人提供的意见被称为专家证言,专家不一定是该专业方面的权威,但在该专业方面必须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资格。
美国线性专家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主要体现在“多伯特”标准(Daubert Factor)和2000年《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702条的规定上。按照上述标准,专家证人需要具备充分的“知识、技能、经验”或“受过训练或教育”,专家证人从后台走向前台,在诉讼中提供一种对抗性更强、透明度更高、更灵活和便捷的技术查明手段。这区别于专家咨询人,专家咨询人更倾向于在后台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空白,专家咨询人往往不清楚具体案件,但在法官对某一专业知识咨询时,能够给予更加客观的结论。适时在青海省内组建生态环境资源类专家证人制度,对于弥补法官专业知识匮乏,增强生态环境类案件审理实效,引导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更加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