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是践行生态文明政策的需要

一、“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是践行生态文明政策的需要

人类先后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等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建设是“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十九大报告中一项重要的战略部署。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谈到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问题,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这些论断生动形象地展现了党和政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密集推出一系列顶层设计与战略部署,从顶层设计到全面部署,从最严格的制度到更严厉的法治,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有序推进,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十八大报告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四大举措中,从决策、管理和保障三个方面重点阐述了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并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耕地保护、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等制度提出了要求。十八大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写入党章,作为行动纲领。

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现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3年年底,中组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政绩考核去除“GDP紧箍咒”和“指挥棒”,规定各类考核考察不能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政绩评价的主要指标,要求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的权重。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经济增长模式、绿色转型和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等事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作为“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理念,成为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性认识的最新成果。

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后,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一次全面部署。《意见》首次提出“绿色化”概念,并将其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并列,赋予了生态文明建设新的内涵,明确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实践路径。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调显性责任即时惩戒,隐性责任终身追究。

2015年9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印发,明确提出到2020年,构建起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等八项制度构成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2016年8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青海时强调,青海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必须担负起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责任。要坚持保护优先,坚持自然恢复和人工恢复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主体功能区得到加强,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2017年8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时强调,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浓墨重彩地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总结和重点部署,将“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作为过去五年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十个方面之一。报告指出,过去五年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全党全国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状况明显改变。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区制度逐步健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积极推进。全面节约资源有效推进,能源资源消耗强度大幅下降。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进展顺利,森林覆盖率持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明显加强,环境状况得到改善。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在总结成就的基础上,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同时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等新论断。从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四个方面,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进行部署,力度更大、措施更严、要求更高。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青海省省委、省政府将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作为“天字号”改革工程,成立了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双组长的领导小组,确定一名省委常委任常务副组长,集各方智慧,举全省之力高效快捷地推进试点工作。2016年12月19日,王国生书记在青海省委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努力实现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的转变,从人口小省向民族团结进步大省的转变,从研究地方发展战略向融入国家战略的转变,从农牧民单一的种植、养殖、生态看护向生态生产生活良性循环的转变”。

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科学地论证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三江源”生态保护及开展环境司法指明了方向,而“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正是践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需要法治保障

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需要正确树立三观,即“更新的生态发展观、更新的生态民生观、更新的生态历史观”,更需要依靠制度和法治,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不断完善环境法制体系,改善环境司法环境,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贯穿于法治进程中,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https://www.daowen.com)

法治是成熟的制度形式,法治的规范性、民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使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西方生态现代化的发展历程和趋势,也经历了从注重技术到注重政策的转变。环境法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设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使环境保护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这是环境法治的前提。二是严格执行环境法律的规定。这是环境法治实现关键。三是严格追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环境法治基本保证。[7]环境法治三方面的内容,可以归结为两个层面的问题。建设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当属环境立法层面的问题;严格执行环境法律的规定和严格追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责任,则属于环境法律执行层面的问题,其中既有环境行政执法的问题,又有环境司法的问题。为有效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我国从立法完善及司法保障的层面上作出了相应的回应。

1.确立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议题为国家司法改革制定了政策导向、提供了方向指引、明确了前行目标。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已经确立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审理的改革方向,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探索环境审判新机制成为近年来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贵州、江苏、重庆等地法院也作了积极大胆的改革创新,积累了一些司法经验,形成“贵州模式”“无锡模式”“重庆模式”等。在我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司法发展的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的经验未必适用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所以,在地广人稀、经济落后、少数民族聚居而生态地位又极其重要的“三江源”地区,如何开展有效的环境司法,目前还没有成熟的、可复制的经验。环保法庭地方性改革的积极意义在于为全国环境审判制度改革及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提供有益经验与实证素材,因此,“三江源”环境司法改革的试点是整体环境司法改革工作的一部分,在“三江源”生态保护司法实践中着重探索环境司法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行模式、跨区域集中审理环境案件司法机制、专门环境诉讼程序规范化和实质化的系统改革、法律适用及民族习惯法规则的运用等问题,为我国环境司法改革积累地方性经验,对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其他多民族地区开展环境司法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从立法层面上

2014年4月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同时,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5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此外,立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抉择,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动员全党、全社会积极行动、深入持久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并要求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在全社会得到推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为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16年11月、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在上位法规定宏观、抽象的情况下,这些司法解释的及时出台对司法机关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直接的立法支持。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开展立法工作,例如,《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福建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若干规定》《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苏州市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苏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些地方性条例和办法紧紧围绕“促进”和“保障”做文章,创设了舆论监督、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区域限批和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一票否决等制度,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产业的发展进行明确约束和积极规范。

青海省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地位重要,自2000年以来,青海省先后制定、修订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青海省绿化条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十多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立法工作中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生态破坏、公众利益受损问题,使地方立法引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以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有力保障了生态立省战略的实施,促进了青海省的生态文明建设。

为“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自同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八章七十七条,由总则、管理体制、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组成。重点对“三江源”国家公园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公园建设、利用管理、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条例》的实施,为“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为实现“依法建园”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同时也对“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司法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从司法层面上

司法是一种历史现象,它随法而生,有了法便有了司法。司法是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保障。司法与法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司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随着法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每当出现新的立法或社会生活实践新的需求,司法都会作出自己的反应。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资源纠纷数量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其中因重大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2007年11月,贵州省成立了全国首个环境保护法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原名环保法庭),专门受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成为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大创新举措之一,走出了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化进程的第一步,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探索跨区域集中管辖、推行环保案件“三诉合一”等方面,创下多个全国第一。2014年7月3日,为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截至2017年4月,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956个。其中,专门审判庭296个,合议庭617个,巡回法庭43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数量增加398个,增幅达71.3%。18个高级人民法院、14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28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8]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贯彻中央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意见》确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坚持“依法保护、保护优先、注重预防、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从环境资源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环境资源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等制度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司法保护体系更加健全;环境资源法官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司法能力显著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面加强,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六个方面提出了目标任务,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各级法院积极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归口审理,推进构建多元共治机制,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深化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三)“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对我国生态环境文明建设的意义

“三江源”被誉为“中华水塔”,河流密布、湖泊沼泽众多,雪山冰川广布,是世界上面积最大、海拔最高、分布最集中的湿地。这些湿地在水源涵养、生物的多样性等方面有着其他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独特的生态系统孕育了“三江源”独特的生物区系,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生物多样性最集中地区,被誉为高寒生物自然物种基因库。同时,“三江源”也是全球气候变化的启动区,是我国极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无可替代的战略地位。作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三江源”生态系统的稳定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长江、黄河、澜沧江中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全国乃至整个亚洲的生态安全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代表团会议上,再次重申了保护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性,他指出,要深入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扎扎实实推进脱贫攻坚,扎扎实实推进民族地区发展。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上,一定要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坚持保护优先,坚持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要搞好中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统筹推进生态工程、节能减排、环境整治、美丽城乡建设,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2015年12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2016年4月13日“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正式启动,这是继实施“三江源”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之后,又一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上升为国家战略。对于青海来说,最大的潜力在生态、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也在生态,保护好“三江源”,保护好“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是我们义不容辞又来不得半点闪失的重大责任,是青海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对加快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历史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