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三合一”或建立“三加一”模式
环境资源类案件“三合一”是指集中优势审判资源,将环境资源刑事类、民事类、行政类案件统一审理的审判机制,相对于“三审分立”而言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关联性特点,再将执行工作纳入进来则构成“三加一”的审判机制。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大背景下,传统的环境类案件审理分别由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存在效率低、裁判标准不一等弊端。
近年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部署,积极推进环境资源管辖制度改革。贵州、江苏、湖北、广东、河北、新疆、北京、海南等地法院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损害后果跨行政区划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其他类型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理,实行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由一个审判机构审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18个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高级人民法院中,贵州、河南实行“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福建、江苏、河北、重庆、海南、四川、新疆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云南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以及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三加一”归口审理执行模式(见表9)。
表9 主要省份环境资源审判模式概况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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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已经采用该模式,成立之初,选派刑事、民事、行政优秀法官组成合议庭,凡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均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审理,整合了审判资源,提高了生态环境审判专业水平,做到案件审理标准统一。“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应当借鉴经验,积极促成环境类案件刑事、行政、民事“三审合一”制度的运行,尽快研究环境类案件强制执行制度,探索形成刑事、行政、民事、非讼执行“三加一”模式,使法院在生态环境类案件中形成“集中审理、集中执行”的特点。
三江源生态法庭设立后适用“三审合一”制度,由于欠缺环境法专业人才,生态环境类案件少等特殊情况,尚无法满足“三审合一”设立初衷。玉树市人民法院集全院之力支持三江源生态法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在立案受理生态环境类案件后,选派刑事、行政、民事优秀员额法官进行案件审理,针对复杂案件,即存在违法事由又存在侵权关系的案件,由刑事、民事、行政法官组成合议庭,充分发挥各自学科优势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及法律适用。
通过对第二章典型案件调研数据分析,“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类案件呈现增加态势,从长远来看,“三加一”模式将作为生态环境类案件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但对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外,再将哪一类案件由三江源生态法庭进行审理是一个重点。一是探索发展将生态环境类案件刑事、民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复议、环境公益诉讼执行、非诉执行等并入三江源生态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职能。二是区分“三加一”中的“执行”程序,根据“裁执分离”原则,初级阶段应由三江源生态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作出裁定,交由各自法院执行局,如此形成由员额法官集中审理与执行员集中执行的模式,避免出现大包大揽现象。三是处理好三江源生态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庭与其他业务庭的关系,由于生态环境类案件量少,三江源生态法庭员额法官数量少,若形成“三加一”模式,应着重考虑员额制法官配置比,既不浪费审判资源,又能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