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情况及特点
(一)环境资源诉讼案件总体特点及困难分析
1.环境资源诉讼案件总体特点
青海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起步较晚,在2014年之前,环境资源司法没有形成系统的审判体系,涉及环境、资源因素的案件分别由民事、商事、刑事、行政审判部门审理,受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数量也不多(见表1、表2)。由于起步晚、基础差,环境资源司法专业化、专门化程度不高,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较弱,审判机制不健全,司法尺度不统一。但是,随着党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青海省党委政府出台一系列加强环保的政策,青海省法院的生态环境司法机制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当前这样一个承前启后的历史时期,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日益深入,对青藏高原生态的维护,已不能仅停留在政策调控层面了,也不能仅靠行政手段的作用,而必须自觉并充分地运用法治的力量、法治的办法来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保驾护航。[13]
2016年11月,青海省高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标志着全省法院审判体系更加健全完善,青海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表1 2010~2017年上半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状况 单位:件

表2 2014~2017年青海省环境案件主要类型 单位:件

表3 2013~2017年青海省环境案件主要类型[14] 单位:件

结合数据分析,生态环境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
环境类案件污染源多,不仅涉及企业的气体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光污染、固体污染及化学污染等,也涉及服务机构排放烟尘、噪声及居民区公共配套设施中的冷风机、空调外挂机引发的噪声污染等(见表3)。矿产开采过程中存在废物无序排放、植被严重破坏及水源污染的问题。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以非法捕捞水产品、野生动物犯罪为主,给青海特有物种湟鱼等资源的保护带来很大的挑战。
(2)具有明显的群发性、潜在性
环境污染行为无论是隐形的,还是较为明显的,均给社会公众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这类案件的原告少则几个,多则数十上百个,易形成一系列的纠纷。而且有的案件虽然只有一个或几个原告提起诉讼,但往往还存在大量尚未立案的潜在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如西宁市湟中县甘河滩工业园区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周边农民粮食减产、绝收以及村民患病等引发纠纷。
(3)原告与被告主体身份一般具有特定性
原告通常是自然人,被告则多为某类行业企业、市政管理部门等,导致环境受害人由于环境信息掌握不对称,专业技术欠缺,举证困难而处于弱势。刑事犯罪中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体多为本地村民,其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暴利驱使下走上犯罪道路。非法猎取野生动物的犯罪中,外地人员有明显的增加趋势。
(4)往往与政府的行政规划、行政许可等行为有密切关系
道路和房屋在规划建设时是否充分考虑可能造成的污染因素;企业建设投产时,环评手续是否完备,周边村民是否妥善安置,废水、烟尘、化学气体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标准,在审理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且往往与政府的行政规划、行政许可有着密切联系。
(5)伴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交叉问题
环境污染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和损害结果,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也伴有民事赔偿诉求,行政主管部门也可能已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可能提起行政诉讼等情况。
(6)环境资源类纠纷审理期限较长(https://www.daowen.com)
此类案件的审理往往需要确定污染源、污染排放标准、是否超标、污染的危害性及因果关系、损失数额等,也涉及较多的专门性问题,须聘请专业人员或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延长了审理期限。
2.环境资源诉讼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难点
从受理案件数量及类型来看,青海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案件数量不足,和原先的预计数有较大差距,也与生态大省的环保要求不相称。二是案件类型比较单一。已受理的案件基本上是涉资源类案件,涉生态保护及环境类案件极少,个别案件系相邻的噪声污染,经法院调解后原告以撤诉处理。三是审判人员对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信心不足,特别是对涉生态和环境保护类案件,由于缺少必要的实务经验而存在能力上的担忧。四是青海法院为适应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收集了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一些典型案例,编辑了法律适用的书籍,做了必要的准备,但因实务经验少,采用案件案例宣传的条件尚不具备,宣传工作不到位。
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举证责任落实难。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影响面广、举证难以及类型新颖的特点。无论是民事公益诉讼或私益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由于专业知识不足,信息不对称,举证难是制约依法维权的核心问题。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加害人就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损害是多因素复合叠加共同作用的结果,举证责任如何分担、移转,因果关系如何判断确定,是审判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2)损失数额确定难。环境资源遭受侵害的损失计算比普通侵权的损失计算困难。环境侵权所损害的舒适权、宁静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很难在经济上确定损失额。即便是因环境污染纠纷认定财产损失,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受害人无法举证其具体损失时,不能仅仅以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需要通过较为广泛的调查来综合认定,或者借助专业机构鉴定。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判令侵权人履行替代性修复、异地恢复以及补种复绿责任,比较容易,但要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同样在赔偿数额确定上存在一定难度。
(3)受害群众安抚难。环境污染纠纷可能会引起大范围、社会化的侵害后果,且通常具有潜在性、长期性、隐蔽性等特征,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及其他权益,容易引起民众公愤,出现群体性的纠纷和诉讼。要实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需要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尽量安抚群众的情绪,多做调解工作,并与相关行政单位与部门多做沟通协调,防止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海西法院审理案件情况及特点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海西州)地处青藏高原北部,青海省西部。中国“四大盆地”之一的柴达木盆地构成了青海海西地域的主体,其丰富的盐化工、煤炭、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资源和草原、湿地、林木、河流水系等资源是青海省的经济发展支柱和优势资源。辖区土地面积32.58万平方公里,资源十分丰富,现已探明储量的矿产57种,矿产地281处;有野生动物196种,野生植物173种,目前,海西已纳入环境保护统计的企业164家。
据统计,海西两级法院2010~2014年共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195件(含二审案件15件)。其中,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118件(合同纠纷类53件、土地纠纷45件、矿产纠纷10件、采矿权纠纷5件、股权转让纠纷2件、所有权确认纠纷2件、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件),刑事案件45件,行政案件32件。2010年全州法院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20件,2011年审理28件,2012年审理19件,2013年审理69件,2014年审理59件。在全州法院审理的195件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中院)审理的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有29件,占案件总数的14.87%;二审案件15件,占案件总数的7.69%。其中一审、二审民事案件34件(合同纠纷类26件、土地纠纷7件、采矿权纠纷1件),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3件。格尔木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有53件,占全市案件总数的27.18%,其中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14件(合同纠纷类8件、股权转让纠纷2件、采矿权纠纷1件、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件),刑事案件17件,行政案件22件(包括非诉行政案件)。其他七个基层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为98件,占案件总数的50.26%。[15]
海西两级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案件审理来看,环境保护类案件由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案件审理过于分散,导致环保案件的审理实践经验不足,法官素质与环保案件专业性相适应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二是从案件类型来看,环境资源案件类型多样,主要以合同纠纷、土地纠纷、矿山开采、股权转让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为主,案件纷繁复杂,审理难度不断加大。三是从案件数量来看,近年来海西两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保护类案件数逐年上升,给辖区法院造成压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已迫在眉睫。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施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公告》,从2016年7月1日起,海西中院审理所在辖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格尔木市法院集中审理海西州辖区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从而打破了案件审理过于分散的局面。[16]
(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审理案件情况及特点
西宁市是青海省省会,位于青海省东部湟水谷地。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农业区与牧业区、汉文化与藏文化的结合部,古称“西平郡”“青唐城”,取“西陲安宁”之意,是全省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交通、医疗中心,市区海拔2295.2米。西宁市管辖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湟源三县和城东、城中、城西、城北四个区,总面积7660平方公里,市区面积476.5平方公里,规划建成区面积118平方公里。2015年年底,全市总人口约231万人。西宁市城西区位于西宁市西部,总面积56.9平方公里,总人口25.27万人(人口未含海湖新区),全区辖1镇7个街道办事处,设12个行政村27个社区,是一个以科研、教育、文化、通信为中心,集金融、商贸和旅游为一体的新型城区。该区地处湟水河谷地,南高北低,湟水河、南川河交汇,平均海拔2261米。
2014年12月2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城西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民事、行政“二审合一”的审判方式。据统计,2015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91件(民事63件、行政28件),2016年上半年两级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99件(民事63件、行政36件)。除两件噪声污染纠纷外均是涉及采矿权转让、天然气、土地、林地、渔业等资源类案件。通过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的运行,城西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跨区域集中审理西宁市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的改革新举措实施顺利。截至2016年6月30日,城西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受理环境资源类共计70件,其中民事案件55件(分别为供用气合同纠纷27件;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6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3件;返还原物纠纷3件;噪声污染纠纷1件;排除妨害纠纷1件;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1件;物权纠纷1件;渔业承包合同纠纷2件)、行政案件15件。其中,跨行政区域受理的民事案件2件(分别是城北、城东),行政案件2件(分别是城东、湟中)。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除受理西宁市的环境资源案件外,西宁中院还集中受理海东市及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黄南州)各区、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从西宁中院和西宁市城西区两级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来看,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总量不多,资源类案件多,环境污染类案件少,形成了司法保护的不平衡状态,与西宁市地区环境污染投诉、处罚、信访案件数量相比,西宁市地区环境污染类案件最终进入司法渠道较少。根据西宁市环保局提供的数据,2015~2017年涉及环境污染的处罚、信访、投诉案件数量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相去甚远。原因或在于环境民事损害案件调查取证难、确定损失范围和因果关系难,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待实践等方面,但也与公众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了解甚少有关。二是行政案件首为土地争议,西宁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的行政案件,90%以上是涉及土地权属的行政争议,诉请多为招拍挂程序违法、土地征收及补偿等。[17]三是环境资源类纠纷多伴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的问题,如在采矿权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探矿权证》《采矿权证》不服,而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等情况。[18]
(四)“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基本现状
司法是规范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必要而特殊的法律机制,建设生态文明,呵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家园,离不开司法强有力的支撑。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玉树中院)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理念,肩负起生态保护的重大历史责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夯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尤其是以“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为契机,健全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提供有力司法支撑。2016年,玉树中院积极主动作为,经过前期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环境资源审判的重大意义,确定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公益诉讼案件工作重点,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同时,就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工作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审判团队专门化作出规定,使“三江源”生态司法保护有了“指南针”和“路线图”。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玉树中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旨在加强环境资源司法实证研究,既要研究和探索民法典绿色化、环境权益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也要密切关注司法实务新动向,针对举证难、鉴定难等当下紧迫的实践问题开展调研,尽快推出一批切实管用的理论成果。同时,把实践基地建成环境资源保护、环境资源司法的学术研究高地,培养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司法实践骨干的人才熟地,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做斗争的环境权益保障阵地,引导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环境,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人间福地。
2016年,青海法院开启了环境资源类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玉树中院被确定集中管辖玉树州、果洛州,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玉树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玉树州、果洛州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玉树中院审理了1件非法猎杀白唇鹿和藏羚羊的刑事案件。
2017年2月28日,玉树市人民法院成立了三江源生态法庭,集中管辖“三江源”国家公园地区涉及生态保护一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年,将其写进了《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玉树市人民法院三江源生态法庭是青海第一个专业法庭,目前法庭由6人组成,主要职能是集中管辖“三江源”地区(玉树州和果洛州)涉及生态保护审判、民刑事诉讼案件,涵盖环境污染防治、气候变化引发的案件以及各类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三江源生态法庭的成立,标志着玉树生态环境司法肩负起了更加艰巨的责任。
2017年5月22日,三江源生态法庭审理首起生态环境案件,尼某某非法收购麝香案件,敲响司法保护第一槌。
2017年6月14日,玉树市人民法院三江源生态法庭“环境资源保护服务点”在隆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举行了揭牌仪式。玉树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制定环境资源服务保障若干意见、落实集中管辖制度、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开展重大课题调研、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等,环境审判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