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生态环境类案件审判发展趋势及启示

二、“三江源”生态环境类案件审判发展趋势及启示

通过对“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类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整体上我们将其分为三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1950~1979年);从改革开放到“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开始(1979~2005年);项目建设至今(2005~2017年)],在第二部分我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类案件进行了横向分析,对每个阶段存在的特点进行了总结;下面我们从整体上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进行纵向分析,体现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做法、特点及不足,为今后“三江源”地区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支撑。

(一)人民法院审判促进生态多样化恢复

综合三个阶段,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在三个阶段均有所体现的是对林木进行焚烧、砍伐、盗伐等破坏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林木的破坏主要是以自用为主、买卖为辅,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林木案件时,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背景,对情节较轻的不法者依法采取训诫、罚种、罚金等形式进行惩罚;改革开放后,不法者开始觊觎林木经济利益进行盗伐,人民法院对情节较重的不法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予以惩罚。

森林等自然资源在“三江源”地区有着特殊的重要地位,由于天然的环境,砍伐后不能及时补种生长,容易造成土壤沙化,对整个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考虑到罚种的惩罚方式,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修复,有着较先进的生态保护理念,这对当前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提供理念创新有着较好的实践基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案件时,不仅在刑事案件中打击犯罪,还综合考量了自然资源环境的恢复。

一是积极引导生态修复。人民法院探索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犯罪人交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能够积极恢复原状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其在缓刑执行期间不能顺利完成环境修复,则没收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并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二是创新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探索设立生态修复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服刑的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时,划定生态修复区,由其对环境进行修复,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二)新的生态文明价值观引导环境刑事审判

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环境系统中最主要的要素存在,“三江源”地区有着最为完备的生物物种体系,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环境的力量不断的加强,野生动物的生存风险岌岌可危,人类的滥捕滥杀,几乎让有些野生动物遭受灭绝之灾。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存在如下特点:

一是不法者使用枪支进行猎杀成为显著特点。在案例中,雪豹、野牦牛、藏野驴、藏羚羊、岩羊、雪鸡等动物在一声声枪响中应声倒地。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90%的不法者通过购买、改装枪支,购买子弹,对野生动物展开肆意猎杀,仅有极少数不法者是通过绳索、铁夹、石头之类的工具将野生动物杀死以达到自食或者避险,这一现象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最为突出。但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案件数较少,打击枪支、弹药类的犯罪存在较大难度,买卖双方均对个人信息极度保密,交易过程简单,卖家信息随时可变,公安机关也很难掌握卖家信息实施抓捕,这导致枪支、弹药流动性较为隐秘,但却给野生动物造成潜在的威胁。

二是异地法院对此类案件量刑部分存在差异。野生动物遭遇猎杀多是因为其自身的经济价值,不法者主要目的是用其换取自身需要的经济利益。然而我们所要保护的是雪豹、野牦牛、藏野驴等野生动物的生命,不仅仅是其本身存在的经济价值,一方面,人民法院会将其在不同经济水平下转换成的经济价值作为量刑的标准,从而导致在量刑时存在一定的差别;另一方面,“三江源”地区不同的法院对遭猎杀野生动物的量刑依据判断存在差别,从而导致量刑存在差别。除此之外,还包括缓刑的适用方面。

三是非法收购、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明显增加。为满足不法者的颜面需要,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不法者进入“三江源”地区,特别是被誉为“无人区”的可可西里地区,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时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头、皮等集中出卖。买卖总是与杀戮相关联,买卖促使人们去杀戮,杀戮是为了更好地买卖。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当地牧民非法收购、销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兴起,渐渐成为不法者牟利的主要方式。

启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濒危野生动物、动物制品案件时,应当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用正确的生态观引导环境刑事审判。一是探索更加严格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量刑标准,规范量刑幅度。二是对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大的、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应适用更加严苛的刑罚。

(三)从以刑事审判为主转变为刑事、民事、行政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

刑事审判方式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江源”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20世纪末主要以刑事审判为重点,受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地方习惯法处理纠纷及农牧民群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环境民事、行政类案件很少发生。进入21世纪,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由于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增加,农牧民对环境民事、行政维权意识增强,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式更加多元化,并且强制执行意识加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非诉执行,使行政处罚得以实现。

启示: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达到惩罚犯罪的主要目的,然而刑事审判存在局限性只能对不法者依法作出惩罚,而不能对生态环境恢复有直接的作用。只有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及行政审判的作用,才能制止侵权行为,修复被破坏、污染的环境资源。(https://www.daowen.com)

(四)环境司法专门化成为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的新发展

从“三江源”地区人民法院审判实际的发展过程来看,人民法院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对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长期以来,仍存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而不能得到司法救济情况,在审判中还存在诸多盲点和难点。同时,环境法律体系的初步构建为人民法院环境司法提供了法律保障。环境破坏、污染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直存在,近年来,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处于高发期,“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有着脆弱性、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一旦破坏,对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生态环境都是一场灾难,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是责任所在,环境司法专门化将成为人民法院破解这一难题的重要举措。

1.传统资源案件司法审判认识得到新发展

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环境问题的出现,20世纪50年代,人民法院在审判焚烧林木、破坏林木案件时,为了促进生产,保护劳动力,采取以补种、修复、罚金为主的生态补偿、修复模式惩罚被告人。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盗伐林木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时,主要对破坏环境的被告予以惩罚性的刑罚,但受到当时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对遭猎杀的野生动物的价值以及被破坏林木、草场、矿产的价值,量刑标准存在差异。进入21世纪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中立审判,但由于具有被动性的特点,仅会针对个案作出判决,并没有主动针对环境污染行为制作司法建议书,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传统的环境司法审判存在刑事量刑标准不统一、民事侵权因果关系认识存在差异、案件受理范围模糊等各种弊端,急需环境司法专门化作出改变。

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都要守住法律底线,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最佳。环境司法专门化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抵制外部干预,依法办案的坚强后盾。环境司法专门化要求人民法院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坚决恪守司法权的职责范围,不能逾越权限或者超越权限,不能大包大揽,人民法院就案件中发现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现象,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协调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履职,而不能包办代替。

2.环境司法专门化成为新趋势

1978年以来,生态环境破坏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表现为野生动物频遭猎杀,野生动物制品买卖盛行,森林、草场、矿产资源遭到破坏,环境污染企业增加导致农牧民群众遭受经济损失等。生态环境类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复杂性强的特征,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表现为对野生动物的鉴定及对价值的评估,在民事案件中表现为因果关系确定、证据的举证质证,均需要掌握环境法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审理,环境司法专门化渐渐得到重视。

环境司法专门化就是通过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对环境类型案件进行专门化审理,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提出环境审判专业化。自2014年以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城西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玉树市人民法院三江源生态法庭相继设立,人民法院环境审判专业机构设置,标志着青海省开始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体制。但这仅是一个开始,环境司法的专门化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环境法庭的设置是环境司法专门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3.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地方经济新发展

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人民群众的环境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环境司法制度面临改革期、完善期、发展期。“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社会经济发展纳入法治轨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需要公平、公正、公开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需要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更加保护市场竞争激发活力。经济的发展势必带来环境问题,环境司法专门化更好地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完善“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发展地方经济,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一是“三江源”地区环境司法专门化设置过程中,必然要改变现在的审判机构设置,势必要完善“三江源”生态法庭制度建设,探索完善生态环境类案件“三加一”审判模式、环境修复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

二是面对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望,生态环境民事案件审理应积极发挥审判作用,引领公众合法表达诉求,使公众习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解决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人民法院积极完善诉讼服务制度和环境诉讼保障机制,依法实施环境案件信息公开、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确保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开性和透明度,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免遭破坏。

【注释】

[1]投机倒把为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罪名,1997年修订时已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