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环境习惯法应融入“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

第五节 藏族环境习惯法应融入“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

藏族环境习惯法作为藏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具本土的一部“活法”,因其天然具有的地域性、民族性、群体性、宗教性、伦理性、自觉性等传统特点,使其在保护藏区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优势,而其相对的封闭性,使其在“三江源”地区相对完整的得以保留。这种生态习惯法虽然在与国家法关于环境保护的互动实践模式中处于补充地位,与现代生态法治建设有很大的差异,也不可能成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实施模式,但是它所体现出的法律传统文化、生态伦理观以及在藏区生态环境法治构建中的价值意蕴却是值得国家法予以借鉴和吸纳的。而这种生态价值为当前和今后保护“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中华水塔”、保护“三江源”地区物种多样性提供了营养和动力,为在雪域高原建设现代生态文明提供了一整套可供参照的价值体系和伦理根源。正因如此,我们在建立“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的过程中,就必须要充分考虑藏族环境习惯法,将其中有利于“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纳入到立法者、司法者的视野中,以使保障机制能更加地适合该地区,能更好地保护三江源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促使当地民众更好地遵法守法,促进民族融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