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司法机制改革背景、特点及启发意义
(一)改革背景
云南素有“植物王国”“动物王国”的美誉,是中国西南生态安全的屏障,保护好环境资源对全国乃至全世界具有重要意义。在全球生态资源日趋枯竭,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作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审判显得更加重要。2008年,以“一湖两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为契机,云南省拉开了环境司法保护序幕。自2008年以来,云南先后有昆明、玉溪、曲靖、大理4家中级人民法院、11家基层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部分法院设置了环保合议庭,截至2016年5月底共审理了1300余件民事、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审查300余件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案件,审结6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出台多项实施意见,创新多项工作举措,关注环境公益诉讼,并率先在全国成立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明确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建成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林”示范基地,探索生态修复等多样性诉讼责任承担方式。2016年2月28日,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正式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填补了云南省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缺失的空白,为云南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现有效衔接提供了组织保障。[16]
(二)改革亮点
1.探索“四合一”的审执模式
2008年1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在云南率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作为市县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带头人,昆明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成立以来构建民事、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执行“四合一”的审执模式,共审结280余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6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玉溪中院)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160余件,审理了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阳宗海砷污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大理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成立以来共审理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650余件,同时审查300余件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案件;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了环境资源类一审、二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共计220余件,审理了全国较有影响的首例民间组织针对铬渣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探索多样化改革路径
在审判中,昆明中院在全国率先成立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明确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建成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林”示范基地,探索多样性诉讼责任承担方式,实行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集中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犯罪;大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机制创新中积极推行环保法律意见书制度,提前介入环境污染引发纠纷,通过向污染者发放环保法律意见书,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诉前;曲靖中院通过在事发地巡回审理,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
3.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https://www.daowen.com)
昆明中院作为全省第一家,全国第三家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从2013年起先后审理了280多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了6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全国率先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建成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林”示范基地;玉溪中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还审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阳宗海砷污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大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650余件,还审查了300余件非诉环境行政执行申请案件;曲靖中院审理了曲靖市环保局、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针对铬渣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4.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大力推进云南省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2016年11月21日,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从适用范围、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以及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9个方面对云南省试点期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内容作了全面部署和安排。针对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的问题,《实施方案》提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案件,探索实行由部分中、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探索建立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司法保障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另外,鼓励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三)借鉴及建议
一是借鉴云南“四合一”的审执模式,在生态法庭构建民事、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执行“三加一”的审执模式,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要树立现代化司法理念,以公益诉讼为核心,推进生态法庭审判程序专门化建设,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增强环境资源审判法官的办案能力,为“三江源”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谱写好“中国梦”青海篇章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学习云南经验,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地方立法,对“三江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以及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部署和安排。建议在三江源国家公园设立生态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草地示范基地,探索多样性诉讼责任承担方式。
三是学习昆明中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典型经验,鼓励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先行开展审理生态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妥善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改革,发挥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条件成熟时向“三江原”所有区域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