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环境习惯法现实表现形态
民族环境习惯法是各民族人民在历史上形成的关于宇宙、自然、人生的伦理道德、禁忌观念、法律规范、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的综合。[32]当然,藏族环境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生存环境、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等。就现实存在层面而言,其表现形态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宗教习惯
宗教从本质上讲,是社会意识形态表现之一。人们相信并崇拜的超自然神灵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大脑中的虚幻、歪曲的反映。[33]在我国藏族地区社会阶级转型看,从奴隶制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遗留下来的宗教习惯仍然比较突出,加之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地理与气候环境复杂、道路交通闭塞等原因,藏族地区宗教信仰普遍、宗教信仰表现强烈,宗教习惯在有些地区仍保留着原始状态。宗教规范作用比较突出,也比较严格。藏传佛教的教义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引导藏民热爱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及山岭湖泊、草木生灵。包括了万物,既包括动物、植物,还包括客观存在的万物,藏族习惯法保护的对象极多,保护的范围极广,保护的时限极长。可以说,在藏族地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因此,宗教习惯蕴含了大量的藏族环境习惯法的内容。说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都产生于宗教习惯也不为过,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根本的、最主要的来源就是宗教习惯。
(二)村规民约(https://www.daowen.com)
在现代社会,村民自治越来越突出,对环境保护的作用越来越大。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依法共同制定的村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规则,是一种共同遵守的契约,是村庄治理水平和村庄文化的重要体现,具有维护村庄社会秩序、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的重要作用。在藏族地区,村规民约的最早表现形式就是藏族部落习惯的具体规定,主要精神或主要内容一般都来源于宗教习惯。目前,很多藏族地区村庄也有自己的村规民约,在村规民约的实施中,为了更具有鲜明的宗教色彩和规范效力,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有些村庄专门针对水源、雪山等开展宗教仪式活动,赋予更多的宗教色彩来体现村规民约的功能和价值。通过村规民约,充分发挥了牧区基层组织的环境保护能力,也成了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具体的、明文的、直接的来源。
(三)民族风俗习惯
所谓“民族的风俗习惯”,是指各民族人民群众在衣着、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广泛流传的喜好、风气、习尚和禁忌等。即使在宗教信仰强烈的藏族地区,也无法严格区分宗教和风俗习惯的区别;但是却可以从不同角度看出宗教习惯和民族风俗的区别。将当地居民的信仰和生活分开来考虑,不难发现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具有一定的区别。从实然的角度看,宗教习惯的规范作用更为强烈和突出,宗教不仅涉及信仰问题,还涉及信仰组织问题,宗教习惯不仅具有自觉性,还具有组织监督性;而风俗习惯的规范作用相对比较薄弱,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易变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人们观念的改变更新,人们对风俗习惯的规范意识越来越淡薄,风俗习惯的规范作用也越来越有限。所以,作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重要组成部分的风俗习惯虽然在环境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发展趋势看,风俗习惯的环保作用不可能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