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机制的必要性

第二节 建立“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学界开始关注青藏高原的生态保护问题,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最早主要是从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角度来考量的,并陆续形成了一批学术成果。从法律或司法角度研究“三江源”生态环境较少,且晚一些,特别是从“三江源”生态环境审判实践角度进行研究的更是屈指可数。从“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情况来看,不仅需要从工程技术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而且需要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司法机制,使各级人民法院为“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这不仅是“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当地农牧民群众权益保障的实际需要,也符合新形势下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目前,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均表明,司法介入环境治理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建立,无不通过法律的实施予以体现。“环境司法是对与环境相关的司法活动的称谓,有广义及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司法仅指环境诉讼,广义的环境司法则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环境犯罪、环境纠纷案件进行案件移送、立案侦查、检察、起诉、审判、监督等的活动。”[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