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新时代的到来,让我们在生产生活发展中不断探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思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构筑崇尚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面对新的挑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青海省玉树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三江源”特殊地域范围内如何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为角度进行了深度研究,坚持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指引下[1],树立注重保护优先、维护环境权益、坚守法律底线、预防与惩治并重等现代环境司法重点,把握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对“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服务机制、诉讼程序、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研究。
一是充分认识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中央和青海省委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地位,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目标。人民法院应主动融入工作大局,在审判工作中主动更新观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大美青海建设的重大决策上来,进一步增强保障和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为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打下坚实的政治和思想基础。
二是倡导人民法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深刻认识到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当前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人民法院不仅可以通过司法审判来惩处破坏生态建设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制裁乱垦滥伐、浪费资源、破坏耕地、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调处因资源、环境而引发的各种纠纷和矛盾,监督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也可以通过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热爱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在全社会倡导良好的生态环保观念。
三是立足区情,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青海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是全球气候变化的启动区,是我国极其重要的生态屏障,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无可替代的战略地位。中共青海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进一步部署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明确了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中共青海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到了新的高度,指出“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独特的省情和发展阶段决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性。中国共产党青海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会提出了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转变的新思路,先后研究制定了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年度工作要点》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对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形成了完整的推进体系,确定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贯彻中央、省委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坚持规范化、专业化和内涵式发展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对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义不容辞责任。
四是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是新时代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挑战,也是我们在考察贵州等省在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后的最大感受。在“三江源”生态保护中,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需要我们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在实现全面小康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的关键作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更全面更长远的眼光谋划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推进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职能作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用司法保护环境,靠法治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应当充分发挥引导公众依法、有序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功能,完善环境诉权保障机制,依法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环境违法监督和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决策权,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促进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为此,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应以深化环境司法改革为着力点,适应案件特点,转变审判理念,改革审判体制机制,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充分发挥司法的保障、惩戒、规范和引领作用,为经济发展绿色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书紧紧围绕新时代背景下的“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以人民法院审判为视角展开了论述。首先,从“三江源”生态地位及建立环境司法机制的必要性展开,介绍了“三江源”作为生态多样化保护的重要阵地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揭示了建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的必要性,同时也提出了实际困难。其次,我们对在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海西州收集到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今的主要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了分析,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盗伐林木罪的惩罚方式中最早提出了生态修复机制,以补种、复种作为减免惩罚的主要惩罚方式;也看到了在三江源特殊区域内,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在不同地区针对此类案件,量刑不一致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带给了我们对野生动物生命价值指引统一量刑标准的启示;将好的做法及存在不足进行了分析总结,对我们研究新时代“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最后,我们不仅要结合区域实际,站在人民法院审判实际的角度上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同时,“三江源”位于青藏高原腹地,主要以藏族农牧民群众为主,藏族环境习惯法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之一,故我们在第三章着重介绍了藏族习惯法以及藏族生态习惯法的内涵、特征、问题,从而分析其对“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机制造成的影响,以便更好地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在本书的第四章,我们介绍了国内外在生态环境司法机制改革方面的背景、制度,结合“三江源”实际,归纳总结了借鉴意义。在本书的最后一章,我们着重对“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机构设置、诉讼程序、工作制度进行了研究,主要从诉讼服务网络形成、强化三江源生态法庭专门化建设、跨区域集中管辖、巡回审判、“三加一”模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司法联动机制、修复机制、预防执行机制等角度进行了论述,力争探寻能够在“三江源”扎根发芽的生态环境司法机制,保障“一江清水向东流”。(https://www.daowen.com)
虽然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存在着许多现实中的困难与不足:一是由于生态环境案件集中审理的时间还较短,审判实践中可借鉴的经验相对较少,能够精通环境法等方面理论知识的专业法官及辅助人员较为匮乏,尚处在探索学习阶段;二是“三江源”特殊的地理环境下孕育着生物多样化的特征,在大山深处,地广人稀的突出特征使生态环境类案件相对较少,对于指导案件审理方面存在着典型案例的单一化的特征;三是“三江源”地域广阔,但人口稀少,案件量较少,当前的生态法庭及环境资源审判庭需要在实际审判中不断研究摸索,仍需要继续学习、继续研究,我们也诚恳接受批评建议,我们也会继续关注兄弟省份在生态环境审判方面的探索,互通有无,不断创新,希望能够通过司法手段更好地去守护这片高原净土。
新时代,青海法院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努力构建符合实际的“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机制,继续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刻领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坚持绿色司法,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切实保护“三江源”地区生态多样化,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全面总结原有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生态环境审判模式,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本书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研究课题的结项成果,该课题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董开军主持下完成,原副院长范明志(现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金生协助,课题组其他成员有乔军(中共青海省委党校教授)、张立(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马晓军、余慧玲、佟松树、祁选姐措、孙丰虎。
鉴于课题组成员水平有限,本书存在错误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不吝赐教。
【注释】
[1]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深化了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为我们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第一次环境资源会议,提出了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树立注重保护优先、维护环境权益、坚守法律底线、预防与惩治并重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