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瑞典

二、瑞典

(一)环境法庭的设立背景

瑞典地处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部,人口约929万,领土面积44.99万平方公里,主要河流有约塔河、达尔河、翁厄曼河等。瑞典风景秀美、环境宜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瑞典开始大力发展其本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不仅在环境治理的实效上成果显著,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也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机制。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瑞典环境保护法》正是于1969年制定并施行,其中确立的环境许可制度和环境保护费制度开启了环境保护治理的新篇章。当前瑞典土地和环境法庭的雏形水法庭(Water Courts)正是在这个时期开始出现。1999年,为了应对环境治理领域在21世纪可能面临的变化,瑞典整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形成了统一的《环境法典》,“水法庭”也更名为“环境法庭”(Environment Courts),并在数十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演化为现在的“土地和环境法庭”(Land and Environment Courts)。瑞典是全球环境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其环境法律体系非常庞大,包括了各个级别、层次与方面的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瑞典环境保护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早期为了有效解决水污染问题,保护水资源,瑞典建立了“水法庭”,分为初级水法庭和地区水法庭,瑞典以前的《水法》曾对水法庭有较详细的规定。但后来为了环境立法创新与司法改革,瑞典政府颁布环境法典,“水法庭”逐渐被“环境法庭”全面取代,而《水法》及水法庭的相关规定也被整合到环境法典中。在随后的环境保护中,环境法庭发挥着重大作用。[2]

(二)制度概要

1.瑞典环境法庭设置在普通法院体系中,适用三级审判制,由地区环境法庭、环境上诉法庭和最高法院组成。目前,瑞典在地区法院设立了五大环境法庭,环境上诉法庭设立了一个,而最高法院为瑞典的环境终审法庭。瑞典环境法庭初审主要受理与环境、水资源有关的案件,包括水工程、许可证的发放监督、环境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等类型案件,而环境刑事案件则交由普通法院审理。

2.环境法庭审理环境案件所适用的依据,全部来自瑞典《环境法典》,该法典统一了环境司法,使审判更加公正、合理。环境案件实行专属管辖,由于环境法庭的管辖区域是由政府来划分的,行政权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司法权。《环境法典》放宽了环境法庭原告主体资格,公民与环保组织都可以提起诉讼,且还规定了环保组织起诉的可以免除诉讼费用。

3.按照《环境法典》的规定,土地和环境法庭由4名审判员组成,分别是1名主审法官,1名环境顾问,2名兼职技术专家,此外如果有必要,法庭还可以聘请1名候补法官以及1名候补环境顾问。环境顾问需要经过正规的科学训练,并且具备处理环境问题的经验。其中1名环境顾问需要具有在环境保护局处理相关事务的经验,另外1名环境顾问需要具有在工业生产领域或者城市治理领域的相关经验。土地和环境法庭的主审法官由司法部长亲自任命,并与环境顾问一样,受雇于法庭,担任全职审判员。4名审判员在决定案件审理结果时先由主审法官给出意见,随后依次由环境顾问和技术专家提出意见,主审法官拥有决定权。[3]

(三)借鉴及建议(https://www.daowen.com)

从瑞典土地和环境法庭的发展历程以及运行状况,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立法先行

综观瑞典《环境法典》的演变历程以及“水法庭”发展为“土地和环境法庭”的变化,可以发现瑞典是立法先行,然后在司法系统内部进行审判模式改革并设立环境法庭的制度推行模式。反观我国,尽管迄今为止环境司法专门化组织从数量上看已经蔚为壮观,但普遍都是以试点的形式设立,理论界一直对其合法性存在争议,相关立法的滞后是导致这一状况的主要因素。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以及政策上的导向,地方上落实环境司法专门化组织也往往流于形式,挂个牌,置办一套班子,发个新闻,应付完检查就算了事。同时,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组织在合法性方面的争议及其试点的属性,导致包括法庭管辖权、法官遴选机制在内的相关配套措施难以落实,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环保法庭“门可罗雀”,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扩大管辖权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受案量少的部分原因是由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组织的管辖权有限。从“水法庭”开始,瑞典土地和环境法庭整合了诸多资源,不断扩大自己的管辖权范围,一方面可以受理与土地、环境、水资源有关的一审案件,另一方面作为上诉法庭还能对行政部门的环境许可审批等事项进行审查,这极大地扩充了上诉法庭的案源。因此,在解决了立法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环境司法专门化组织的受案管辖权将是进一步发挥其功效的关键。

2.提高判决的执行力方面

从实际运行角度来看,对当事人而言,当面临环境纠纷时,使用成本效益分析来决定选择何种救济方式是人之常情。是选择行政干预、司法介入、私了调解,还是忍气吞声甚至于“闹”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哪种选择更有利于当事人。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组织而言,提高案件审理的实效性则是真正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的必要条件。相比于其他民事法院,瑞典土地和环境法庭拥有更大的判决执行权,并能有效地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为当事人提起环境诉讼提供激励,自然也能使环境司法专门化组织更为有效地运作起来。瑞典《环境法典》规定对环保组织起诉的可以免除诉讼费用,这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除此之外,瑞典土地和环境法庭在法官的遴选和业务培训、环境专家的相关制度、案件管理水平以及经费控制等方面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如何更好地运作环境司法专门化组织,将是我们在解决环境司法专门化组织运作这个问题之后所需要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