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服务机制、诉讼程序、
工作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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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要求,根据环境资源案件特点,特别是适应京津冀、“三江源”、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环境资源保护需要,积极推进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专门管辖或者提级管辖机制,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污染以及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主客场问题,促进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成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在全省推进环境审判的同时,突出重点,准确定位,进一步创新“三江源”区域内生态环境司法机制,努力推进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三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