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环境习惯法的司法适用价值

一、藏族环境习惯法的司法适用价值

(一)藏族环境习惯法具有一定的司法适用价值

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习惯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家认可成为习惯法而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宪法》第4条第4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就明确认可了“风俗习惯”的宪法地位,使习惯有了被司法尊重的可能。在我国制定的多部法律中也以明确的条文形式认可习惯,使之成为习惯法从而成为司法中适用的规则。例如,《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除此之外,《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均有类似规定。因此,在“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研究中,对藏族同胞一直沿用的环境保护习惯法,在不违背国家法的前提下加以适用,以更好地为“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保障机制。

(二)藏族环境习惯法具有一定的规则参考价值(https://www.daowen.com)

从上述藏族环境习惯法的发展中,可以看出藏族环境习惯法及藏族环境保护法经过上千年的文化积淀,反映出其独有的民族文化特色。地处世界屋脊的“三江源”地区,自然灾害频繁、生存条件严酷,使藏民族在不断的探索中掌握了人要生存必须要遵守自然的规律,而地理环境的封闭使其生态环境习惯法得以延续和保存,而恰恰有了藏族环境习惯法对“三江源”原始生态环境的保护,“三江源”才被赋予“中华水塔”的美誉,这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对历代藏族保护“三江源”生态环境的一种肯定。实践证明了在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生活在这里的藏族同胞,用习惯法及习惯捍卫着这片他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使地球上“最后一块净土”没有被污染,这说明藏族环境习惯法已经深深植入藏族人民的心中,变成了他们内心的价值观以及外在的行为模式。

通过调研发现,在“三江源”地区,宗教教义以及禁忌为主的藏族环境习惯法仍在藏区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它不会迅速消亡,而且必将在将来一段时间内继续发挥指导藏区环保实践的作用。[21]如此强大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而且能世代传承遵守,能敬畏自然环境、保护自然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是藏族环境习惯法及宗教的作用。因此,藏族环境习惯法为国家制定法提供了参考依据,在“三江源”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中,在制定法律及法规时,对藏族环境习惯法做批判性的吸收,尊重民族习惯、习俗,使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在藏区更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