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习惯法对生态环境的相关规定

一、藏族习惯法对生态环境的相关规定

通过翻阅青海文献资料,我们发现藏族习惯法涉及生态环境习惯法的规定在《帐营迁布法》《草山使用法》等中有涉及,没有专门涉及生态环境的习惯法规。藏族人民对其赖以生存的草山、草原、湖泊、泉水有着特别的规定以及严厉的惩处,所有部落对牧民四季放牧、冬夏草场的使用和违规处罚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内容基本相同,基本上保护的是头人的利益,对牧民有着严格的约束。对草原泉水的保护,各部落习惯法都有禁止进行挖掘、破坏的规定。根据文献资料及相关著作[16],将“三江源”地区藏族涉及生态环境的习惯法整理如下:

(一)对草山失火的规定

根据果洛州莫坝部落法规规定,引起草山失火者,罚其全部财产的二分之一;海南州阿曲乎部落《牧户迁居法》规定,造成草原失火,要罚以“尼求”(失火约束),一般是罚牛一头;海北州刚察部落《草原法》对草原失火的责任人,罚牛一头,并不准许牧民在草原上生火,对生火取暖的,罚羯羊一只;清朝时期,五世达赖喇嘛所制定的《十三法》规定“放火山林,投毒海水”属罪大恶极,应当给予最严厉的处罚。[17]

(二)对草原狩猎的规定

海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海北州)刚察部落《草原法》规定,禁止狩猎,违者罚款。对捕杀1匹野马者罚白洋10元;打死1只野兔或1只哈拉(旱獭)者,罚白洋5元。海南某部落内部规定:“外来者打死当地户的一只狗,罚白洋100元;当地人打死别人的一只狗,赔工1头牦犍牛;打伤狗者,给狗的主人送哈达和酒,表示道歉。侵犯山神、树神,要脱光衣服,施加鞭打。”(https://www.daowen.com)

(三)对草场使用的规定

果洛州《帐营迁布法》规定:“部落之草场水流为公有,四季草水居地由长官召集各佐及什长商议,妥善划分。季迁之先汇合帐营,起迁与结终时间决为统一,且行探圈划地,贫富相配,组成分部,违时或错居则罚之。夏季各分部马匹合群,以户轮流放牧,禁封冬季草场,人用则罚之。迁入冬季居地后,草场分先后主次,牧马之沟或牧母羊之沟被占用亦罚之。分部之间草水纠纷由长官调解,皆须服从。越界违禁之处罚,重则罚牛羊,轻则割剪马牛之尾。”

(四)对草山使用的规定

根据果洛州《草山使用法》的规定,草山牧场由千百户长支配。可任其买卖、出租、赠送、抵偿,并有优先使用权。搬迁四季草场、更换放牧场所,由部落首领择定良辰吉日统一搬迁。如迟搬、早搬或者随意落帐,则要受到处罚。处罚方式为罚打、罚款或没收财产。各部落之间草场地界明确,不得逾界驻牧,罚犏牛7头、百户等罚犏牛3头,平民户各罚牛1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