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藏族环境习惯法的表现形态及与国家法的脱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4年4月,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无论从政策还是法律角度来看,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是首要的前提条件,在藏区也不例外。然而就藏区而言,建立在宗教、习俗之上的藏族环境习惯法仍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虽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却在当地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如此一来,与当下《环境保护法》产生了不小的“碰撞”和冲突,甚至还存在一定的脱节。在很多情况下,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环境保护目的无法依法、全面、直接实现。因此,应进一步搞清楚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法与藏族环境习惯法关系,让环境保护法吸收和整合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藏族环境习惯法,避免藏族环境习惯法与《环境保护法》产生直接冲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