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联动机制
对生态环境类案件的审理仅仅是一种手段,司法保障的终极目的在于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生态修复,以全面提升社会成员的生态环保意识,发挥对环保违法行为的震慑力。[9]人民法院应当加大环保类案件审判、执行公开力度,争取公布生态环境保护类典型指导案例,及时公开生态环境类案件裁判文书。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庭审旁听,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审判方法。完善生态环境类案件定期新闻发布制度,采用各种形式宣传“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取得的成果,努力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一)建立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信息衔接机制
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拟设立)、玉树市人民法院三江源生态法庭要同彼此对应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平台,互通相关数据信息。研讨生态环境保护类案件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部署,加强完善园区涉及动物保护、盗伐林木、破坏草地等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等程序,对涉嫌犯罪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违法案件,依法提起公诉。[10]
1.健全“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交流机制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查询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材料以及组织修复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协调配合问题,共同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要求。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吃透文件精神,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与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
为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互补,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陕西、内蒙古等地区,加强环境资源协同执法,健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与信息交流机制。河北、江苏、江西、浙江、河南、广东、新疆等地人民法院根据加强环境执法的需要,协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有效衔接,强化协调配合。玉树法院探索建立环境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环境执法联动联络员,形成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实行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加大环境资源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建立健全“三江源”生态环境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共享环境资源监测信息、环境资源举报信息、环境资源执行信息、环境资源检察信息、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开展执法、司法联动,实现相互帮助支持和监督配合(见图4)。

图4 执法、司法联动关系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数据信息互通有无:人民法院保障行政机关作出的合法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执行,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保障群众合法诉权;在生态环境司法审判实践中可以发布一些司法意见。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也可以在行政机关不提出诉讼时,支持诉讼。
2.“三江源”区域内检察机关协助机制
“三江源”区域内生态环境类案件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为进一步加强检察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犯罪,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园区成立专门检察机构,形成专业的检察队伍,将涉生态环境类案件集中处理,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案件办理效果。[11]2014年12月,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检察院成立了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室。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是指导、办理对该地区生态资源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工作,包括对公安机关涉及生态资源案件的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态资源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及对生态资源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
二是负责指导、办理该地区涉及生态资源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承办相关案件。
三是指导该地区检察机关对涉及生态资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是对该地区涉及生态资源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
五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该地区生态资源检察机构和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六是开展生态资源检察业务工作调研,努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3.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案件移送协作制度。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对刑事犯罪构成或者罪与非罪的界定不能准确把握的,应向检察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主动提供线索。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及时指导行政机关固定已有证据,对于构成环境保护类刑事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将证据材料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水利、农业、土地、林业、环保等行政机关的监督,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的,应及时立案侦查;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加强案件跟踪监督,针对案件侦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https://www.daowen.com)
二是完善检察监督信息公开制度。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公开对象,实时发布白皮书,向国内外介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检察监督的进展情况,如《生态保护监督检察白皮书》等反映案件类型及侦办过程的白皮书。考虑到三江源国家公园的特殊地位,尽可能拓宽生态环境保护类白皮书的适用范围,强化检务公开,树立起社会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坚定信念。
三是完善检察监督信息线索库制度。检察机关与园区管理局等行政机关、社会环保公益组织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方面互通有无,通过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及公益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获得的数据信息,尝试建立公共部门信息特别公开制度。
(二)建立多元化协调机制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人民调解法》等的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形成合力保护生态环境。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指导各地人民法院适应人民群众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多样性需求,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完善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商事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为环境资源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的选择。
1.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一是互通有无,协调共享,形成信息网络。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大的命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审判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被动性、中立性、教育性等特征。在生态环境保护进程中,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设立三江源生态法庭和相关环境资源保护庭对案件进行专门化管理,但是举一家之力恐难全面做到生态环境保护,故省级、州(市)级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与省级、州(市)级政法委员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等单位的协调沟通,有效衔接,形成横向、纵向的沟通联络网络。
二是定期与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遇到疑难、复杂、地区影响广的生态环境类案件时,应及时公开信息,加强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通过会议成果总结案件适用标准,做到信息沟通及时。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通报交流生态环境类案件审理、犯罪线索移送、公益诉讼实行等情况。
三是加强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的衔接。会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制定《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健全案件线索移送、证据转化规则、协同合作、监督制约、畅通衔接的制度,及时依法惩处违反生态环境类法律法规的行为。针对审理环境污染侵权、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与会员单位联系沟通,加强生态环境司法鉴定、损害结果评估等制度设置,为法院审判提供真实有效的鉴定意见,便于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四是充分发挥生态管护员作用,沟通协调日常工作中人民法院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环境资源案件协作及移送办理工作。
五是建立重大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实时对园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督查,保证在重大环境事件突发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启动环境执法应急机制。
六是加强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与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协调机制。为更好地开展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工作,各法院应设立联络员,由联络员将案件信息在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沟通。
2.建立多元矛盾化解机制
一是完善生态环境类案件“诉调对接联席点”,规范诉调对接平台,将生态环境纠纷纳入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将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的触角延伸到政法机关、行政机关,建立覆盖面更广的调解制度。将在地方拥有特殊地位的有威信之人纳入特邀调解员、专职调解员之列,依法促成调解。
二是在将人民法院纳入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排班,法律援助律师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基于“三江源”地区法律援助律师数量少的情况,可组织地方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合力配置优秀法律资源,通过和解、仲裁、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建立生态环境司法建议机制
报告中的典型案例数据显示,在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例如在发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时,人民法院既要依据事实作出裁判,同时针对污染企业,也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主动诉讼服务的优势,建立生态环境司法建议机制。由审判团队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主要在生态环境资源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薄弱环节,在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行业提出司法建议书,同时抄送检察机关。针对没有对司法建议书及时答复反馈的,检察机关应当以检察建议予以督促,若仍不落实的,可形成报告报送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有效畅通机制,助推制度完善、执法规范,保护生态环境。
4.充分发挥本土文化的积极作用
著名人类学家吉尔茨(吉利福德·格尔茨)(Lifford Geert)曾说过:“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地不仅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指特色,即把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性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合理想象联系在一起。”[12]从地理和人口结构看,“三江源”人口中有90%是藏族,他们是青藏高原的世居民族,长期生活在高寒的自然环境中,对周围环境重要性有着独特的理解,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处理上已形成了一套独特的适应模式。从文化的视角看,长期以来,生活在青藏高原上的藏族人民形成了敬畏自然、珍惜一切生命的生态伦理价值观,尤其在藏传佛教的文化中,就有许多崇敬自然、保护生命及生命之间平等的观念。而藏族人民热爱自然,崇尚自然的生产生活方式,厉行节约简朴的消费行为,尊重自然的民俗民风,有利于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13]生态习惯法作为相对独立于国家成文法之外的一种非正式规范制度,在社会变迁大背景下,借助此本土资源是环境法律制度变迁的同时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进而能有效运作的一条便利路径,也是其获得合法性的一条有效途径。[14]因此,“三江源”生态司法保护也要突出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吸收藏族习惯法的合理成分,使现代司法审判与传统习惯法有效的结合,推动高寒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