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应遵循的原则及理念
通过对“三江源”地区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案件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青藏高原腹地,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并且我国的生态环境司法体制也形成了以刑事审判为主,与民事和行政审判相辅相成的现有格局。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生态文明理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形成了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动绿色发展,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在生态环境司法体制改革中,需要继续探索其内在规律。
(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1978年《宪法》首次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立法工作提供了宪法基础和依据。2004年《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2年《刑事诉讼法》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中。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了全面规定。环境方面的法律体系的完善,为人民法院审判提供了更为精确的依据,能够促使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确保审理环境案件有法可依。
(二)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新发展理念,根源于党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理解,与时俱进,着力解决发展的动力、平衡、共生、内外联动、社会公平正义等,是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再一次升华。环境司法势必会遇到新问题、新挑战,坚持五大新发展理念,有助于人民法院保持环境司法理念的先进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三江源”区域对我国乃至全球而言,其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应予高度关注。通过世代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生活习惯,逐渐形成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壮丽画面,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审判机关,在保护生产生活秩序方面渐渐地形成了保护优先、生态修复为主的观念,以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的。同时,三江源国家公园的试点正式启动,加速了我国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步伐。(https://www.daowen.com)
(三)初步形成符合实际的环境司法理念
环境司法理念是指对环境司法活动的性质、原理、原则、作用、价值观等的理解或认识,旨在指导或引导环境司法活动,是环境司法活动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正确的环境司法理念引领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定罪量刑,从而打击犯罪,制止环境侵权行为,使生态环境资源得以修复,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符合实际的环境司法理念,2016年发布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纲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保护优先理念。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正确认识保护和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树立保护优先理念,依法处理好服务经济与保护环境的矛盾,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冲突,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依据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主体功能区制度分类施策。对于优化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区域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可以更多考虑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二是维护环境权益理念。环境就是民生,良好的生态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通过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采取多种措施畅通诉讼渠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回应公众依法维护环境权益新期待;综合使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协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妥善处理权利冲突和责任竞合问题;关注环境资源案件公益性特点,注重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职权作用,适时采取依职权调取证据、行使释明权、委托鉴定等手段,提高维护环境权益的有效性。
三是法律底线理念。最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有赖于最严格的执法和司法作保障。要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依法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加大对涉及环境评价、环境信息公开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指导和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分析研判,妥善处理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四是预防和惩治并重理念。保护生态环境,重在惩防并举、激励与约束并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在诉讼平等、中立裁判基础上,加大预防原则在审判中的使用力度,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作用,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控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重视证据保全和收集,实施查验排污现场,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措施。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戒、引导作用,对于同一侵权行为引发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既要严肃追究刑事、行政责任,也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五是绿色惠民、保障公众参与理念;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结合,充分注意司法的民主性。注重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拓宽参与途径,完善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纠纷诉权。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在认定环境资源技术事实中的作用。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强新闻宣传,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