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习惯法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藏族习惯法涉及范围较广,内容较多,对牧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学界对藏族习惯法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是藏族在长期历史进程中生产与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世代相传,在历史时空中不断发展成为藏民族民众所信守的价值观念形态和约定俗成的群体生活模式与习惯模式的系列规范。流传至今的藏族习惯法并非国家(官方)依照程序制定而成,它体现了一种明显的“非国家的法”形态。[2]也有学者解释认为,藏族习惯法实际上就是藏族部落习惯法。也就是说藏族各部落加以确认或制定,并通过部落组织所赋予的强制力,保证在本部落实施并靠盟誓约定方式调节内外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3]藏族习惯法是从藏族原始社会的习惯、禁忌、图腾崇拜及特定的宗教信仰发展衍生而来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是指藏民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确认或制定,并通过部落组织赋予其强制力,由藏区各部落强制保证实施并靠盟誓约定的方式调解部落内外关系的具有一定规则效力的社会规范。[4]
可见,不同的学者对藏族习惯法内涵有着不同的解释。结合学者的研究成果和青海省藏族地区特点,以及我们调查和研究的目的,本书所涉及的“藏族习惯法”指的是青海省果洛、玉树、黄南等地区的藏族习惯法。藏族基本上是以部落为基础的,每个地区部落之间语言、服饰、生活习惯等还是存在差异,有所不同。如玉树州藏族习惯与果洛、黄南等青海其他藏区都有所区别,玉树州藏族语言属于康巴,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教派、习惯等都有所不同。总体来说,由于藏族基本上是一个全民信教的民族,长期以来藏族习惯法就成为调整藏族人民之间生产、生活秩序,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利工具。
我们认为,要正确界定藏族习惯法,必须正确认识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观点和中国藏族地区社会发展与实际状况,不能把藏族习惯及习惯法机械地、笼统地界定为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否则就混淆了制定法和藏族习惯法的不同和界限。藏族习惯法的一些内容若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或与国家法律契合,可能被国家认可而具有较高的强制性、约束力,但大部分习惯法则是依靠某种社会组织、社会权威保证实施。综上所述,藏族习惯法是指在藏族长期历史生活中形成的,独立于国家制定法而存在的,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在本民族中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具有浓厚佛教色彩,主要是用来解决纠纷、化解利益冲突以及调整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藏族习惯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包含政治、经济、宗教、刑事、民事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目前涉及司法适用问题的藏族习惯法主要包括民事、刑事、程序方面,特别突出的是刑事方面的习惯法,即“赔命(血)价”习惯法。
(二)特点
民族习惯法一般承袭于原始习惯,是民族成员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共同确认和信守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维护本民族利益,规范本民族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藏族习惯法具有本民族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具有较强的民族特色(https://www.daowen.com)
我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历史和绚丽多彩的文化特色。藏族是世代在青藏高原繁衍生息的民族,是高原农牧结合的经济文化的代表,是全民信仰藏传佛教的民族。藏族习惯法是藏族特有的心理、意识的反映,是伴随着藏族的形成而逐渐形成、发展的,是藏族民族特征的重要构成方面。[5]藏族习惯法一般都是政教合一,即政治和佛教合二为一。“三江源”地区历史文献反映出藏族习惯、习惯法都有自己本民族的特点,藏族一般生活在高海拔、高寒地区,生产主要靠放牧,属于游牧民。长期艰苦的生活,形成保护生态、不滥杀无辜生命、维护生态环境等良好的习俗,当然也有“赔命价”“赔血价”等习惯,这些习惯、习俗反映出本民族独特的特点。
2.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差别
地域性是藏族习惯法在空间上所显示的特征,即地理特征或乡土特征。[6]不同地域的藏族部落习惯法大致相同,但由于地区的差异,习惯法内容还是有所不同,所以习惯法地域性较强。藏族主要分布在青海、西藏、甘肃甘南、四川阿坝等地区,每个地区由于地域的不同,习惯法略有不同,包括生活习惯、语言等都有所不同,以青海为例,玉树地区的习惯就有别于青海其他藏族地区,包括语言、生活习惯及婚丧嫁娶服饰等。
3.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藏族基本上是全民信教,普遍信仰喇嘛教,有红教、白教、黑教(本教)等教派。藏族对活佛、喇嘛十分敬重。藏族同胞见到活佛毕恭毕敬,请求“灌顶”,即摸头顶,活佛外出,沿途村落藏族民众都会拿出自己最珍贵的礼物献送。藏族家家门外挂有喇嘛旗,屋内有转经筒、供奉桌。年龄过20岁的藏民,手上会拿转经筒或佛珠,口中反复念诵经文。逢年过节会到寺院朝拜,虔诚的牧民会徒步一路朝拜到拉萨。可见,宗教的影响浸透到日常生活和风俗习惯、节日禁忌等各方面,宗教成为藏族社会最雄厚的力量。[7]习惯法基于宗教而产生,所以,藏族习惯法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如藏族习惯法中的“神判”,能解决各类纠纷矛盾,在知识匮乏年代,“神判”一直被藏族人民接受和信服。
4.具有一定的等级和阶级性
法律历来是统治阶级的治理工具,藏族部落中也是一样,头人是部落中法律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头人通过制定法律,来管理部落,维护的是头人的利益。习惯法规定的藏族社会等级和阶层包括:土司头人、寺院上层喇嘛、农奴、自由贫民。在藏族习惯法中,大部分内容是维护头人权威的。如牧民路遇头人要下马、下刀枪、低头、两手掌向上等,否则以藐视头人论,凡敢于逃亡的,追回以后没收财产的一半或者全部没收,并没为奴隶;对头人的任何命令或派遣,不许反对、拖延,也不许敷衍,否则视情节罚款以致没收财产;大骂头人或头人亲属视为大逆,要受处死、重刑,或没身为奴婢的惩罚;要缴纳牲畜税、酥油税、青盐税、羔皮税等,牧民还要负担头人家庭一切红、白喜事及重大招待等费用;头人召集会议敢于不到或者迟到的要视情节罚款等。从大量的文献资料中了解到,藏族习惯法具有较强的等级观念,同样犯法,等级不同,法律对他的制裁也不同。总之一句话,等级越低刑罚越重,赔偿也越多。例如,偷平民,偷一赔二;偷活佛,偷一赔九;偷部落头人,偷一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