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建设

二、推进“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建设

(一)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作用

2016年年底,随着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的推进,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旨在加强环境资源司法实践的尝试,进一步增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研判能力,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在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挂牌。

在玉树州设立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既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在“三江源”生态环境敏感区内的环境权益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紧迫性的实践问题展开调查研究的需要,也是密切关注司法实务新动向,针对“三江源”环境类案件举证难、鉴定难等问题,理论联系实际,将实践基地建成环境资源保护、环境资源司法的学术研究高地以及培养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司法实践骨干人才阵地的需要。

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应紧紧遵循“生态为先、稳定为要、发展为本”的总基调,牢固树立起现代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理念,建立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职能作用。“三江源”地区人民法院要以实践基地等机构人员的优势,汇集智慧、凝聚力量,不断创新、发展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在审判工作中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创新、发展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为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一是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深入研究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环境司法功能、环境司法专门化、民法典绿色化、环境权益以及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等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基本理念、传统侵权和环境侵权的差异、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别和衔接、环境损害的范围和损害鉴定等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加快推进三江源区域内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信息采集和分析系统的开发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深度挖掘、释放海量案例资源和数据优势,深入研究环境资源保护发展趋势,积极拓展司法案件实证分析,为加强监督指导、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与实证分析,增强对三江源特殊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司法实证研究力度。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关注省内外的立法、理论和实践,注重从域外环境法理论和实践中借鉴吸收成熟经验。要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资格、案件管辖、责任方式、审理程序,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行为保全、司法鉴定等问题展开研究。展开对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生态补偿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等环境保护新机制的研究。深入研究涉及土地、矿产、林业及其他自然资源案件的特点和审判规则,起草矿业权、林权纠纷适用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审理原则,统一裁判标准。注重研究“三江源”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相关案件,为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协调提供智力支持。(https://www.daowen.com)

三是加强学术交流。为环境资源类审判专家、司法实践骨干提供学术研究平台,加强理论与实践结合,拓宽藏区环境专业法官团队的视野,增强环境专业法官团队审理环境类案件的应用能力,促进审判实务能力提高。加强案例研究,为最高审判机关提供具有全局性、前瞻性的生态环境类的特殊问题,保障审判案件类型多样性,为环境司法提供更全更真实的案例参考。

四是充分运用审判理论研究成果。总结审判经验,重视研究成果的转化,对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裁判规则和理念,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将特殊区域审判实践转化为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明确环境资源审判具有解决环境纠纷,保障环境权益,监督、支持依法行政,评价指引环境行为,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补充强化环境公共政策等功能,为发挥审判职能指明方向。探索构建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和审判团队在内的“五位一体”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为专业化团队建设明确目标。推动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体系,为开展审判工作提供指引。明确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范围,为案件归口审理和协同审判奠定基础。

(二)设立省级“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

根据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要求,探索在青海省内不同的地区设立省级“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青海省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境内具有山脉高耸、地形多样、河流纵横、湖泊棋布、生态系统完整、矿产资源丰富等特点,有着重要的生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环境类案件有相对集中性、地域性等特点,例如在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西宁市、海东市,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相对集中;在海北州涉及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被破坏案件相对集中;在海西州、玉树州、果洛州涉及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相对集中。

目前,全省在部分地区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但生态环境类案件量相对较少,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尚存在欠缺,致使环境司法专门化处在探索研究阶段。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时间短,不能够在短时间内对全省环境资源审判进行全面指导。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在玉树州设立“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契机,应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省级“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可先尝试在青海省海东市、海西州、海北州、玉树州设立4个省级“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引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家教授、学生参与学术研究,探索制订“环境司法实习生”计划,这有利于充分集合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优势力量,将学术理论研究与地方环境司法实践有机结合,通过理论研究指导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先进经验,形成环境司法良性运行。同时,建立环境司法审判专业培训长效机制,对生态环境专业审判团队进行轮训,使审判团队建立起案件审判分享机制,通过对不同生态环境类案件的审理、学习,迅速提升环境司法审判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