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司法机制改革背景、特点及启发意义
(一)改革情况
海南省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和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优质的生态环境资源是海南省发展的最大优势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大资本,是海南实现建设国际旅游岛战略目标的根本条件和保障。因此,一直以来,海南省对环境保护十分重视,在水环境治理、大气环境治理、噪声治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然而,尽管环境治理成效明显,但环境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现场查封等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权力,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为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案件查处力度,破解执法难、执行难等困境,2011年年初,我国第一家设置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环境法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也是全国首家获得正式编制的环境法庭。随后,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二中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等相继设立环境法庭。2012年6月,海口琼山又成立了海南首个基层人民法院环境法庭。目前,海南法院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设立了7个环保资源审判庭。
(二)改革亮点[14]
1.五大河流域和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以河流入海口所属行政区划为标准,在海南五大河(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陵水河及宁远河)流经市县试行环境资源案件由5家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例如,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集中管辖南渡江流域(含上游的松涛水库)澄迈县、定安县、海口市3个市县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级集中管辖万泉河流域(含上游的牛路岭水库)琼中县、屯昌县、万宁市、琼海市及周边的文昌市5个市县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目前,先在条件较为成熟、环境资源保护任务较重的鹦哥岭、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点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专门管辖,这两个保护区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海南二中院专门管辖。待条件成熟后,会将集中管辖方式拓展到其他流域和其他自然保护区。从功效上来看,集中管辖有利于避免对跨区域环境污染分段治理、各自为政、治标不治本的问题。有利于针对区域内污染情况,在进行整体评估的基础上,统一司法政策和裁判尺度,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设立巡回审判点和审判法庭,建立巡回审判联络保障机制
据了解,海南法院在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宁远河及陵水河流域和鹦哥岭、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集中管辖范围内的各市县人民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在鹦哥岭和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所在地设立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为集中管辖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集中管辖法院均配备环境资源巡回审判车,配备移动审判信息化设备,尽可能在污染损害行为地、污染损害结果发生地就地办案。为更好的服务审判,还建立了巡回审判联络保障机制。五大河流域集中管辖法院辖区各基层法院、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分别设联络员1名,负责协调当事人和有关机构,协调案件所在地法院布置法庭、安排法警等,以保障巡回审判顺利开展。
3.推行环境资源案件诉前禁止令及修复性司法(https://www.daowen.com)
所谓“修复性司法”,是对可能进行修复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在判令环境破坏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处以刑罚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生态环境的状态、功能不能完全恢复的,应责令破坏者采用异地修复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修复责任。被告履行修复责任的,可以适量减轻刑罚。被告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具有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造成环境难以恢复、加重对环境破坏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经材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等程序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发布环境资源案件诉前禁止令,先行禁止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
4.部分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
从2017年1月1日起海南部分法院推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此次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的法院为海南已设置或拟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具体包括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法院、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上述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具体受案范围为——民事案件:大气污染纠纷、水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放射性污染纠纷、土壤污染纠纷、电子废物污染纠纷、固体废物污染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等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探矿权、采矿权等资源类合同、侵权纠纷案件,近海海洋环境纠纷案件,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案件:因不服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法规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因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等资源类行政案件,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案件,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中第152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废物罪案件;《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具体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408条第1款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案件。据了解,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是海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环境资源司法立体保护、打造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队伍、形成环境资源审判集聚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海南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工作从2016年11月1日正式开始,2016年年底完成机构、人员等各项归口准备工作,2017年1月1日在全省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全面推行。为规范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工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部分法院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的意见(试行)》,明确了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领导协调机构、三类案件受案范围、各法院管辖范围、审判组织设置和工作要求等。[15]
(三)借鉴及建议
一是学习海南省环境资源案件由五大河流域和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经验。2017年2月,青海省玉树市法院三江源生态法庭成立,专门审理“三江源”国家公园区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建议在“三江源”所在区域的县设立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建立“三江源”巡回审判联络保障机制,以保障巡回审判顺利开展。
二是针对“三江源”环境资源案件存在当事人取证难、举证难,人民法院存在鉴定委托难,鉴定周期长、鉴定意见水平不高等难题,学习海南经验,建立全省统一司法鉴定机构为环境损害鉴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促进环境资源审判效率的有效提升。建议建立起全省统一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机构及专家名录,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环境资源诉讼制度。
三是学习海南经验,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将修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裁判中,探索建立生态修复机制。对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在判决生态破坏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原状,并尝试运用替代性修复、补种复绿等方式恢复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