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实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将“环境公益诉讼”写进去,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奠定了基础。2015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即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引,不断探索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7]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确立和救济公众环境权益、监督制约行政权力、补充强化环境政策的独特价值和功能。依法审理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利于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事务,疏导和化解环境资源群体性纠纷,维护稳定大局;有利于贯彻保护和发展相协调的要求,通过司法审判妥善平衡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维护地方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贯彻损害担责原则,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责任,补充行政执法的不足;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评价指引功能,树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提升司法权威。要切实提高对于公益诉讼价值功能的认识,摒弃公益诉讼是给地方工作添乱的错误观点,把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敢于担当,顺势而为,扎扎实实做好工作。[8]
“三江源”地区所拥有的生态环境资源具有公益性的特征,根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要求,在“三江源”地区适用更加严格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也对黄河、长江、澜沧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准确理解公益诉讼的例外性、高尚性特征,避免选择性执法。准确把握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关系,正确处理环境司法与地方党委政府管理的关系,严格把握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性质,准确适用法律。我们通过对“三江源”生态环境案件审理情况的了解,发现在保持生物多样性上,以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污染环境、非法滥砍林木等刑事犯罪为主,同时被告人在受到刑事处罚后,被破坏的环境、被猎杀的野生动物成为了牺牲品。故受到启发,结合环境公益诉讼,在三江源区域内探索检察机关代表公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刑事惩罚与民事损害赔偿相结合,促使受到破坏的生态多样性恢复。例如,青海俊民化工有限公司、张某某、蹇某某污染环境罪[(2016)青2801刑初28号]一案中,环境受到的损害,被告人主动恢复原状,而检察机关针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时,可以对被告人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取证,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此既能够确保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犯罪人为损害的环境承担赔偿责任。
(一)尽快联合检察机关制定《三江源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施细则》
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由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另外,协商检察机关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类刑事犯罪中,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做法,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形成合力。
(二)理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类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的关系
跨区域集中管辖势必会将生态环境类案件审理与行政区域进行区分,然而在不同区域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一个难点。例如,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三江源生态法庭集中审理三江源国家公园范围内生态环境类案件,如果公益诉讼人为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的某个行政机关不作为致使环境受到损害,如此当事人双方均在果洛藏族自治州,管辖法院却在三江源生态法庭,是玛多县检察机关还是玉树市检察机关来提起公益诉讼,是一个需要协调的问题。借鉴贵州、云南等地的经验,由环境损害地的检察机关起诉较为适宜。
(三)确保人民法院居中裁判,做到“不越权”(https://www.daowen.com)
法官中立是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中立是司法权独立运行在法官身上的一种特殊要求和体现,司法权独立运行必然要求法官中立,居中裁判。审理生态环境类案件,需要法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保持独立和中立地位,不受其他任何社会因素干扰,禁止偏袒任何一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判。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人民法院除一些诉讼服务之类的能够主动提供司法服务以及诉讼中依职权作出环保禁止令外,仍应处于被动中立地位,根据案件性质分别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原告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四)青海省地域面积广,生态环境资源受到侵害的现象有望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得以修复改善
检察机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作为公益诉讼人认为行为人破坏、污染生态环境时,只要收集到主要侵权事实及证据材料,就应当在主体适格的基础上提起公益诉讼,切实保障诉权。在附带民事部分公益诉讼证据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按照诉讼法相关规定审理刑事案件,待证据完善后,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另外,上级法院也应密切关注本辖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情况,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五)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或者专项资金账户
人民法院可依据自身情况,在现有法律以及国家政策框架范围内,研究并探索适合本地区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资金运作模式。可以采取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或专项资金账户等方式,接收生效判决判令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专项账户,将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公益诉讼赔偿款汇入该专项账户,待政府、社会组织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时,可依程序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专款专用。
(六)切实保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得到执行
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的生效裁判指导着人们生产生活,对规范社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恶意申诉、申请再审,缠访、闹访的现象持续发生,再加上执行难等现象,诚实信用原则遭到挑战,影响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终局性。生态环境司法有着公益性的一面,尤其是公益诉讼,案件有着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如果生效裁判不能得到执行,会对生态环境修复造成影响,首先对司法权威造成挑战,其次达不到司法惩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