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司法机制改革背景、特点及启发意义

五、江苏省生态环境司法机制改革背景、特点及启发意义

(一)改革背景

江苏太湖处于长三角地区,其环保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2007年5月、6月,作为无锡城区工业生产、居民生活主要用水地的太湖爆发了严重的蓝藻污染,造成了无锡全城区自来水污染,数百万人生活用水和饮用水严重短缺,给居民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影响。次年5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审时度势,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并在辖区五个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加强对太湖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可以说,太湖蓝藻事件引发的“水生态危机”也直接推动了无锡环境法庭的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设立意义不仅在于提升群众的环保意识、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标志着太湖生态环境保护不再单纯依赖行政手段,通过积极的司法手段主动设防和对污染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有效法律惩戒,这将是一种全新的环境保护机制。

(二)改革亮点[17]

1.保护有力:从严从快审判,用经济手段遏制

江苏省经济体量大、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已成为全省全面小康建设突出短板的现实。如今,江苏各级法院面临环境刑事犯罪制裁领域不断拓展的现实状况,涵盖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以及环境违法职务犯罪等各种类型。作为唯一入选“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的环境资源保护案件,2016年10月10日,由徐州鼓楼法院院长岳彩领担任审判长审理的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无疑颇具代表性。该案15名被告人利用QQ、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快递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猕猴、网纹蟒等总计26只,涉及10个省级行政区23个地市。庭审期间,鼓楼法院专门安排专家证人出庭,生动、深刻地解读了野生动物的生态保护意义和法律保护意义,该15名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宣判后无一人上诉。近年来,江苏省法院从严从快审判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严厉惩治违法排污、跨境倾倒垃圾、走私固体废物、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植物、破坏耕地、非法捕捞等各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如泰州姜堰法院一审、泰州中院二审的姜堰检察院诉丰越公司、陆某某等污染环境罪一案,22名被告(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苏州姑苏法院审理的姑苏检察院诉王某某等污染环境罪一案,对肆意倾倒填埋垃圾的王某某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5年。江苏省法院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以经济手段遏制环境污染行为。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扬州中院二审的德司达公司等污染环境罪一案,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5年,德司达公司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无锡滨湖法院一审、无锡中院二审的无锡滨湖检察院诉无锡双象公司等污染环境罪案,对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将工业废渣交给他人处理,导致大量危险废物被倾倒的双象公司判处罚金500万元。

2.敢为人先:探索公益诉讼,合理平衡利益

在环境问题日益加剧的当下,仅由政府进行环保监督显然力量不足,如何加大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地让社会团体、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真正走进法院大门,江苏省在全国成功树立了公益诉讼办案“样本”。2016年江苏省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5件,数量居全国法院之首。其中20件是由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提起,还有5件由检察机关提起。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江苏等部分省市检察机关试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全国首批2件案件分别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为确保该类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审理,江苏省法院在审判程序、庭审方式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被最高人民法院誉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泰州1.6亿元天价环保诉讼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徐州市、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被评为江苏省第三届“十大法治事件”。

3.不断尝试:回应群众关切,创新审判机制

近年来,江苏省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生态环境司法社会效果,在创新判决方式、落实环境修复责任上不断尝试。如京口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占用耕地刑事案件中,将刑责轻重与耕地恢复效果结合,促使被告主动采取措施修复毁损耕地;锡山人民法院在某公司诉某环保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对第三方治理中法律关系的性质、违约责任的认定、行政罚款的负担、不同阶段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费用的承担等问题详细论证,依法判决某环保公司赔偿412万余元,为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提供有效司法保障。此外,如何利用专门化审判的集聚优势,整合司法手段、发挥协同效应是江苏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一直在推进的核心工作。通过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管辖法院的集中化,江苏省统一审判理念、规范审理规则、优化审判力量,有效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通过配备精兵强将,强化调研培训,打造专家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

4.成绩显著:环境资源类案件大幅增长

数据显示,2015年,江苏省法院共受理环境类案件1515件,审结1188件;2016年1~5月,共受理案件597件,审结430件。2015年和2016年1~5月收案数、结案数同比均大幅增长。[18]新近出炉的江苏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显示: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994件,同比增加34.55%。其中一审新收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949件,判处罪犯1512人,同比分别增长48.51%、26.42%。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97年《刑法》将污染环境入罪直到2012年16年间全省以此罪量刑的仅16件,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本没有。

(三)借鉴及建议

1.从严从快,严谨规范,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三江源”与江苏省经济体量小、环境容量大的特点,恰恰相反。三江源生态法庭在审理破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时,应探索试行专门安排专家证人出庭,对野生动物的生态保护意义和法律保护意义进行解读,从严从快审判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以经济手段遏制环境污染行为。

2.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借鉴“以责任担当为引领、制度创新为依托、公益诉讼为突破、大联动协调机制为抓手”的环境司法无锡模式,创新“三江源”生态保护司法模式,建立生态环境案件快速办理、优先办理工作机制,依法速审快结,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破坏案件的负面影响。要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性,积极探索构建法院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弥补、相互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

3.畅通诉讼渠道,保障环境公益诉讼

“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机制应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畅通诉讼渠道,拓展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空间,支持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参与诉讼,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深入推进“三江源”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注释】
(https://www.daowen.com)

[1]转引自杨海云、张敏娟、党雪仁、扎西:《关于赴美国培训环境司法举证规则和受损数额确定机制的总结报告》。

[2]周晗隽、杨帆:《瑞典土地和环境法庭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环境保护》2016年第7期。

[3]周晗隽、杨帆:《瑞典土地和环境法庭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环境保护》2016年第7期。

[4]参见丁沁怡:《国外环境法院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法院为例》,载《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5]沈跃东:《可持续发展裁决机制的一体化——以新西兰环境法院为考察对象》,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6]参见邓可祝:《澳大利亚环境法院专家证人制度研究——以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为例》,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7]参见邓可祝:《印度环境法院研究》,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8]参见林燕梅:《环境司法区域化审判模式的比较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9]参见邓可祝:《印度环境法院研究》,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10]同上。

[11]参见张梅花:《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载www.china peace.gve.cn,2016年11月15日最后访问。

[12]参见丁南:《创新机制升级生态司法保护“福建样本”》,载《中国改革报》2016年10月11日,第2版。

[13]参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稿(2016年6月3日)。

[14]参见刘麦:《海南设7个环境资源审判庭推行环境资源案件诉前禁止令》,载www.hinews.cn/news/system/2016/09/27/030718981.shtml,2016年9月2日最后访问。

[15]参见刘麦:《海南部分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载www.hinews.cn/news/system/2017/01/1/03092857/.shtml,2017年1月11日最后访问。

[16]参见张蝉:“省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报告》白皮书”,载《云南法制报》2016年6月3日,第4版。

[17]参见王晓红:《江苏环境资源审判“量”与“质”之变》,载《江苏法制报》2017年1月25日,第3版。

[18]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环境资源审判传承与创新聚焦》,载http://senws2.jschina.com.cn/system,2016年12月20日最后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