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对待藏族环境习惯法在我国“三江源”司法实践中的定位
(一)在司法中正确对待藏族环境习惯法,体现了司法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领导,不是一句空话,必须具体体现在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当中,人民法院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藏族环境习惯法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习惯风俗规则一样,都必须坚持按照我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来对待和处理。虽然我国法律对于民族和宗教方面的事项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日益复杂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而言,难免存在这样的不足或者那样的漏洞,即使是适用法律来解决民族和宗教问题,也涉及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水平,因此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应当成为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对藏族环境习惯法等少数民族规则进行定位的根本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工作对党的领导原则的坚持,而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二)在司法中正确对待藏族环境习惯法,以体现国家的宗教民族政策的实施
藏族环境习惯法历史悠久,内容复杂,涉及藏区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宗教色彩,又有民族特色。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所以从国家政策上来讲,对宗教的根本态度不是扼杀或者改造,而是尊重和引导。处理好民族问题和做好民族工作,是关系中国统一和边疆稳固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家对于宗教和民族的政策基本是一致的,就是“尊重和引导”。
不可否认,有些藏族环境习惯法在一定范围内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甚至可以在司法中正确加以运用,从而提高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如藏族环境习惯法关于生态环境的理念和规定:“虔诚的藏传佛教信众对草木有着深厚的特殊感情,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爱护一草一木,甚至借用神灵的名义保护草原和森林,不准夏天割草、砍树等。”[43]虽然看起来不甚科学合理,但是比现行法律能够起到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这与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从实质上来讲,尊重藏族环境习惯法是我国民族宗教政策的要求使然。(https://www.daowen.com)
(三)在司法中正确对待藏族环境习惯法,以体现国家治理中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关系
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在我国的治理体系和结构中,除了法律外,政策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策与法律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4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似乎就可以排除符合民族宗教政策的藏族环境习惯法的适用了,其实未必如此。一是藏族环境习惯法就是一种社会事实,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规则事实,它对于当事人的行为起着重要的指导甚至规范作用,这对于判断诉讼案件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司法活动也是非常重要的。二是藏族环境习惯法是有可能成为准绳的“法律”,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比如我国的《民法总则》就有这样的规定。藏族环境习惯法历史悠久,在藏区认可度很高,普及程度也很广,其中那些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完全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习惯依据。三是藏族环境习惯法有可能发展成为藏族自治法律规范,从而成为真正的法律规范,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鼓励民族自治区制定民族自治法律法规。可以预见,今后完全有可能出现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大规模出台的现象。对于藏区来讲,从历史、文化、宗教、传统等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来看,藏族环境习惯法的部分内容发展成为藏族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是完全可能的。政策往往是法律发展的先导,符合政策的那些藏族环境习惯法甚至在近期就有可能被吸收到法律当中来,更何况有一些藏族环境习惯法本身就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对待藏族环境习惯法,以体现我国成文法体制下司法活动调整社会关系的妥当性要求
我国实行成文法的法律体制,这样比较容易实现法治统一,使“有法可依”落到实处,但是成文法也有自己的缺点,就是立法速度较慢,法律规范缺乏针对性,难以紧跟社会的发展。在涉及藏族、宗教的环境司法活动中,只有充分恰当考虑藏族环境习惯法,才能体现出司法活动调节社会关系的妥当性。主要理由有三:一是我国成文法主要是以内陆地区的社会状况为基础制定的,很少考虑藏区的社会实际情况,用统一的成文法来规范全国所有地区的社会关系,显然没有考虑到地区差异,就会出现用法律剪裁社会事实的不当现象,对于刑事司法活动来讲,可能打击了不该打击的行为;就民事司法活动来讲,则可能出现双方当事人对司法结果都不满意的现象。二是成文法对于内陆地区来讲,已经成为大家比较熟悉的社会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但是对于藏区群众来讲,由于藏区群众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甚至连汉语都不会说,不认识汉字,根本不可能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强迫他们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三是只有在司法中恰当考虑藏族环境习惯法,藏区群众才可能从内心真正接受法律调整的结果。法律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人们如果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就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抵制法律的实施,尤其是不切合藏区社会实际的法律规范,不可能实现积极、自愿地落实法律规定的效果。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下的司法独立的体制,司法是根据立法的规定,适用法律审理司法案件,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更进一步说,我国司法是我国社会治理、国家治理当中的重要一环,其目的不仅在于公正地处理案件,更在于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环节,实现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目标。虽然藏族环境习惯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总体来讲,只要恰当地运用藏族环境习惯法,就能够实现司法权在藏区的最佳效果,就能实现藏区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的目标,甚至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对于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藏族环境习惯法,则可以分别采取拒绝应用甚至取缔的方法,使藏族环境习惯法不断更新,跟上社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讲,我国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司法活动恰当运用藏族环境习惯法才能实现司法权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