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环境习惯法融入“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三、藏族环境习惯法融入“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法治化的进程中,要理性看待国家法与藏族生态习惯法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好藏族环境习惯法,积极挖掘生态习惯法的生态价值,为“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法治所用。正如学者所言: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这种互动与相融的复杂关系。[53]如果国家法完全偏离甚至背离土生土长的民族习惯,则国家法在藏区就如没有根基的浮萍,要想妥善处理好国家法与藏族环境习惯法这种互动与相融合的复杂关系,就必须要注意以下问题:

1.要注重结合民族地区特点

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rio declaration)中提到:“土著居民及其社区和其他地方社区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在环境管理和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各国应承认和适当支持他们的特点、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地参加实现持久的发展。”这一论断蕴含了社会或国家要正确对待民族环境法,这同时也是我们在民族地区制定、实施环境法所要坚持的原则。一是注重结合藏区民族特点和藏区的地方特点。在环境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必须要结合该地区藏族群众的生活习惯、民族传统文化心理、习俗、生态观念、信仰等因素。二是注重收集整理藏族环境习惯法的规定,深入分析藏族环境习惯法自身的特性及其独特的运作机理,同时对藏族环境习惯法进行鉴别。三是要立足藏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如前所述,藏族环境习惯法在藏区仍有很强的生命力,其已经融入藏族的文化中,并已内化于心,因此在促进生态习惯法向国家法融合的过程中要结合藏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充分利用藏族环境习惯法的资源,因势利导,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法在藏区实施的成本和阻力,使藏区群众由被动守法变主动守法,变被动保护生态环境为主动保护生态环境。

2.要区别对待藏族生态习惯法的规定

在与国家法的融合中,对藏族环境习惯法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予以全盘否定或吸收,要区别对待。一是对符合当前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藏族环境习惯法予以认可,并通过制定法的方式予以固化。二是对一些目前尚无条件以国家制定法替代的藏族环境习惯法,在坚持国家制定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从尊重民族文化角度出发暂时予以认可。三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与现代生态环境保护相契合的生态理念、生态习惯法规定,可按照藏族传统法律文化调解处理,同时通过赋予生态习惯法以新的释义从而实现重构或再生,产生新的习惯法。

3.要注重环境伦理的价值及内在精神

无论是外生性规则的环境法,还是具本土性的藏族环境习惯法,在其融合过程中要更多地表达我国及藏区环境伦理自身的价值追求和彰显我国及藏区环境伦理自身的内在精神。唯有以本土资源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才真正符合藏区环境变迁的“本土模式”法治体系,才能更好地适应藏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也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法。

【注释】

[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87页。转引自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2]参见尹凤英编著:《试论藏族习惯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融合》,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期。

[3]参见杨士宏编著:《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4]参见南杰·隆英强、孟繁智:《藏族习惯法如何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考——从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赔血价”谈起》,载《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5]参见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72页。

[6]同上。

[7]参见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75页。

[8]参见央珍:《习惯法背景下的后藏农区婚姻纠纷解决——达麦村农民婚姻纠纷解决的实证分析》,载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

[9]参见郭武、高伟:《藏族环境习惯法文化与环境保护》,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10]参见穆赤·云登嘉措:《藏区习惯法“回溯”问题研究》,载甘肃省法官学院甘肃分院民族法制文化研究社编:《民族法制文化研究》(第2辑),民族出版社2016年版,第38~39页。

[11]参见陈光国:《藏族地区的行为规范——习惯与习惯法简析》,载《民族法制文化研究》(第2辑),民族出版社2016年版,第4页。

[12]参见陈光国、徐晓光:《从中华法系的罚赎到藏区法制的赔命价的历史发展轨迹》,载《青海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

[13]参见陈柏萍:《藏族传统司法制度初探》,载《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14]参见南杰·隆英强:《探究中国本土法文化:清朝藏族法制的初步解读》,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3期。

[15]参见屈鹏献、杨平:《藏族环保习惯法探析》,载《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16]参见张济民主编:《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规及案例辑录》,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17]参见郭武、高伟:《藏族环境习惯法文化与环境保护》,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18]参见郭武、高伟:《藏族环境习惯法文化与环境保护》,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19]参见董开军主编:《青藏高原生态法治问题研究》,青海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第310页。

[20]参见郭武、高伟:《藏族环境习惯法文化与环境保护》,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21]参见屈鹏献、杨平:《藏族环保习惯法探析》,载《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22]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

[23]参见周钰:《少数民族习惯法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研究——以丽江少数民族习惯法为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3页。(https://www.daowen.com)

[24]参见王晓蕾:《法律信仰:法治中国建设的原动力》,载《文化学刊》2015年第10期。

[25]参见吴超:《藏族环境习惯法对我国环境法治的启示》,载《黑河学刊》2015年第2期。

[26][美]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刘昕、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45页。

[27]参见王文:《回族习惯法信仰向国家法信仰创造性转换研究——一种法律信仰生成路径的探索》,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12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3页。

[28]参见周钰:《少数民族习惯法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研究——以丽江少数民族习惯法为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3页。

[29]参见吕志祥:《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究》,兰州大学民族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6页。

[30]参见张济民主编:《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31]同上书,第46页。

[32]参见吕志祥、刘嘉尧:《藏族传统生态文明在我国藏族聚居区生态法治建设中的意义》,载《攀登》2011年第6期。

[33]参见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第6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缩印本,第2557页。

[34]《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一切单位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35]《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6]《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7]《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8]《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9]《环境保护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40]《环境保护法》第5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1]《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42]董开军主编:《青藏高原生态法治问题研究》,青海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第326页。

[43]刘俊哲等:《藏族道德》,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44]参见《习近平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载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1/08/c_118887343.htm,2014年1月8日最后访问。

[4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高黎平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9页。

[46]韩雪梅:《论藏区习惯法对环境的保护及特点——兼论青海地方环境保护法制对藏区习惯法的借鉴》,载《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三册)》,第1007页。

[47]参见甘措:《藏族法律文化研究》,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6页。

[48]参见张济民主编:《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49]同上书,第65页。

[50]参见王佐龙:《生态习惯法对西部社会法治的可能贡献》,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5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第2版),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52]参见王佐龙:《生态习惯法对西部社会法治的可能贡献》,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53]参见苏雪菁、乔素素:《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价值及现代化转型刍议》,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