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司法机制改革背景、特点及启发意义

二、贵州省生态环境司法机制改革背景、特点及启发意义

(一)改革背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饮用水安全已成为人们最关注的问题。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因水而生。贵阳市饮用水源主要是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即“两湖一库”,均系人工湖泊且地处贵阳市近郊。因行政区域交叉管理环保行政执法渠道不统一、不通畅等原因,“两湖一库”中的红枫湖水污染治理一直缺乏力度。从2002年开始红枫湖污染情况加剧,磷、氮等污染物质逐年增加,富营养化水体导致蓝藻大范围爆发,水质已经接近五类水质,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为改变这一现状,2007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清镇市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和环境保护法庭两级环境案件审判机构。

(二)改革亮点

自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贵州法院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各项工作,积极贯彻实施该法相关规定。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全省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合计4980件,审结3942件。其中,2015年受理3901件,2016年1~3月受理1079件。在受理的上述案件中,包含公益诉讼13件,其中2015年12件(全国为62件),2016年1件。[13]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改革有以下亮点:

1.实行“N+9+1”的专门化环保审判格局

将原来的跨地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调整为以跨县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为主,以地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实行集中管辖,增设相应环境资源审判庭,以解决跨地级行政区划带来的诉讼不便问题。该省此前选定5个基层法院环保法庭、4个中级法院环保法庭、加上省高级人民法院1个环保法庭,共计10个环保法庭,跨地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全省环保案件。之所以要跨地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除考量环境要素分布特征外,另一个重要的考量就是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法院审判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的干扰。现今,随着国家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法院的人、财、物即将实行省级统管,从而从根本上整体解决中基层法院地方化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在人民法院实行省级统管的新管理体制下,以地级行政区划为单位集中管辖环保案件,可以解决原来需跨地级行政区划才能避免的地方干扰公正司法问题,完全实行跨地级行政区划管辖环保案件已无必要。贵州属于高原山地,地理交通相对不便,跨地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保案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便利审判的同时,却不能很好地便利当事人诉讼。而此后,根据环保审判的需要,为统一贯彻实施环保法律,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一并归口环保庭集中管辖,即实行环保审判“三审合一”模式,增加管辖环保刑事案件。贵州省计划以地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各中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专门的环保庭,集中管辖各该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级行政区划内的环境资源一审、二审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同时视情况指定该行政辖区内的1~3家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环保庭,跨县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各类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将在六盘水、毕节、安顺、黔东南、铜仁5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增设环保庭,在各市、州所在部分基层法院增设相应环保庭。贵州省三级法院环保庭将形成“N+9+1”的专门化环保审判格局,专门化的环保审判力量将大大加强。

2.资源类案件逐步有序纳入环保庭统一管辖

在环保专门审判力量壮大的基础上,逐步将与生态环境保护密不可分的资源类案件有序纳入环保庭统一管辖。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五位一体”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是我国的两大基本国策。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在全国法院第一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地方法院设立的环保庭统一规范命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专司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审判。贵州法院以专门化的审判组织和机制保护环境资源法律秩序,无疑更符合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纳入审理范围的资源类案件,将逐步涵盖矿产、土地、森林、草原、水流、动植物、大气等自然资源保护领域。(https://www.daowen.com)

3.普通和非普通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略有不同

对不涉及地方保护的普通环境资源案件,拟不再实行跨地、州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按传统管辖处理。对生活领域发生的普通环境侵权案件,如邻里之间的噪声污染、废气污染、生活废水污染等,不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则完全没有必要跨地、州级行政区划管辖,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可,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多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涉及地方经济,故可能受到地方相关方面的干扰,则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指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及清镇人民法院管辖。

4.全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全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解决制约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相关问题,以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环境治理中的独特作用。继续推动有关方面积极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资金管理制度,解决公益诉讼中的环境损害赔偿费的管理和使用问题,支持和激励环境公益诉讼行动。继续推动有关方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制度,支援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公益行为。继续推动有关方面及时构建环境损害鉴定机制,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认定难的问题,以确保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损害担责”基本原则落到实处。继续推动有关方面及时构建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平台,确保相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及时把握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态势,及时应对环境资源问题;推动建立事关环境资源保护的信息公示平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处藏身。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发现不足,积极提出相关对策。

(三)借鉴及建议

一是学习贵州经验,建立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回访和第三方监督制度。认真总结玉树州曲麻莱县曲玛河乡措池村协议保护模式,开创政府、社区、民间组织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方式,积累特许保护赋权、社区自治、生态补偿多元化、第三方监督、信息交流与协商等经验,积极探索“生态管护员+民兵”的生态保护区民兵建设新路子,打造生态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发展新格局,最终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军民融合、法治保障的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二是学习贵州经验,让环保专家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全过程,确保环保审判专业化科学化。“三江源”生态司法保护应探索专家介入环境案件机制,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专家陪审员、专家证人、其他辅助专家等方式,从立案到结案,由环保专家参与环境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建议依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规定》《关于专门性问题的技术审核、技术咨询规则》关于技术调查、组织专家鉴定、技术论证等机制,在三江源生态法庭试点实施专家证人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募专家建立专家库。

三是学习贵州经验,建立生态保护诉前禁令制度,及时制止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违法行为。生态保护诉前禁令,是贵阳市生态保护体制机制改革中的一大创新,它将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保全扩大到行为保全,创设环境侵权案件诉前禁令制度,只要行政机关和公众提出申请,法院便可裁定作出诉前禁令。建议青海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加重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生活环境的破坏,或者可能造成难以恢复后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