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合理用药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第四节 孕妇合理用药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一、用药原则

怎样做到既能治好母儿的病,又能减少药物对母儿的不利影响,特别是防止胎儿畸形和智力障碍的发生?其合理用药的原则是:不须用药时坚决不用,包括一般的所谓滋补药;可用可不用时也坚持不用;须用药时,能用小剂量就不用大剂量。及时用药及时停药,以尽量减少用药量;需要母儿同治时选用能通过胎盘的药;不需要母儿同治时,选用不能或仅小量通过胎盘的药。既要反对该用药时不用药,或怕用药;更要反对不须用药时滥用药。因这两种不合理的用药,都可影响母体的健康和胎儿的发育,也不利于妊娠的继续。

二、应注意事项

1.已婚的生育年龄妇女,一旦发现自己的月经未按一般的周期,而过期未到时,就要想到怀孕的可能。如果有可能怀孕,或者已确定是怀孕的话,能不用药的小伤小病,就不要用药,更不能自己随心所欲地选用药物。因为此时正值胎儿对致畸因素的敏感期,稍有不慎,即有发生多而重的畸胎可能。

2.如果确有非治不可的病,例如高热、咳嗽和中毒症状的肺炎,流行性感冒或其他细菌性或病毒性感染,不治疗,高热咳嗽本来就容易引发子宫收缩,而导致流产或早产;加之细菌或病毒也可通过胎盘直接使胎儿致病,影响胎儿的发育而致畸。为了胎儿的安全,为了孕母的健康和妊娠的继续,确实非治不可;但由于可用的药物的种类繁多,对胎儿发育的影响也较复杂,孕妇自己和家属一般较难掌握;故应在专科医师指导下用药为好。切忌自己滥用药物;更不得因怕药物会影响胎儿,而不及早找医师看病用药,听任疾病发展蔓延,直到侵及胎儿,对胎儿发育发生影响后再用药的话,就为时已晚。

另外,在医院看病时,一定要告诉医师自己已怀孕多少时日,以便医师在选用治疗药物时,考虑所用药物是否对胎儿有不良影响和影响的程度;然后在这类药物中,尽量选用对胎儿无害或危害较少较轻的药物。

3.若孕妇患有严重疾病,不治疗则自身的性命难保,而治疗又非用对胎儿有一定危害的某种药物时,就是在早期妊娠,特别是2~12周的致畸最敏感期,孕妇与其亲属亦不可着眼于胎儿的安危,而不支持医师用该药来挽救孕妇的性命。可等孕妇病情好转后,如仍在怀孕早期或妊娠中期,再考虑做人工流产或中期妊娠引产手术,来终止妊娠。至于在妊娠晚期或在产前期,用过危害胎儿的药物时,由于此时胎儿多数器官已接近发育成熟,药物对其影响较小,经B型超声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的,可听其自然。总之,孕母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没有孕母的安全,就谈不上胎儿的安全。对孕妇的严重病情不进行有效的救治,胎儿必将随孕母的死亡而死亡。何况药物所致的畸形多是非遗传性的,故不用致畸药物的下次妊娠,仍可得到完全正常的小孩。

4.如果在怀孕2周内曾用过对胎儿有毒害作用的药物,而事后又有阵发性下腹坠痛,阴道内见血性分泌物等流产的先兆,可观其自然发展,多可自然流产出未发育好的胚囊来,千万不要盲目地保胎,也不要轻易听信什么打胎的“偏方”和“秘方”。只在阴道出血量较正常月经量多时,可做清宫手术,帮助妊娠物的排出。如果流产先兆自然消退,或无流产先兆,都可等到怀孕2个月时,做B型超声检查。没有见到胎心搏动的,可做人工流产;能见到胎儿和胎心搏动,并可测量出胎儿长度的,就任其继续妊娠。

5.中药虽为“天然物质”,但其中也有不少可对胎儿发育发生不良影响。例如,许多治疗关节肿痛的搽剂或膏药中,都或多或少地加了孕妇禁忌的麝香。所以,孕妇如果需要用中药治疗时,不管是内服或外用,都必须同中医师商量后用,或按正规的药品使用说明书来执行。说明书上注明孕期忌用,或者慎用的中药,多为对胎儿有害或可引起流产、早产的药,就不要在孕期采用。

6.对于那些已出现月经过期未来,而继续在服用避孕药的妇女,如果医师已确诊为怀孕,就应该尽早人工流产。这是因为在妊娠初期仍服避孕药的流产儿中,有半数左右的胎儿染色体不正常;有的胎儿还可有发育缺陷,例如胎肢短缺、心脏畸形等。人工流产后,若想再次怀孕,也必须等到停止服用避孕药后6个月或者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后6个月以上,方可再怀孕,才能得到无避孕药不利影响的胎儿。

7.长期在农药库、在有影响胎儿发育的制药工段、化工产品车间工作的妇女怀孕后,应暂时调离这些对胎儿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避免药物对胎儿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