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任何一项堪称有价值的研究至少必须同时符合问题的真实性、意义的实在性和方法的有效性这三项基本要求。
首先,问题的真实性。发现问题是研究的起点,问题的解决又恰是研究的归宿。但问题必须是真问题而非假问题,问题本身亦需研究者认真地观察、揣摩和发现。从法学角度而言,真实的问题往往主要存在于规范、实践和理论这三个“场域”之中。无论是规范的表述及其结构的安排、规范的适用及其适用过程中的解释,还是立足于一定的价值立场对规范的应然论证,都蕴藏着丰富的、值得认真对待和研究的真问题。事实上,诠释问题本身亦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科学研究中,问题的提出往往比问题的回答更加艰难。”“正确地提出问题至少与寻找符合事物本质的(‘正确的’)答案一样重要。”[1]
其次,意义的实在性。研究并解决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促进个人自由的最大实现、增进人类公共福祉、国家与世界的和谐以及实现学术上的“增量”等,或者从消极意义上说“摆脱人类生活上的痛苦”,[2]如此的研究才可称得上“有意义的研究”。无论是对历史的探寻、对他国经验和理论的借鉴、对“本土资源”的挖掘,无不是围绕上述意义而展开的。当然,“是否有意义”“有何意义”等均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只要该项研究或其研究者在方法论上秉持“间主观性”即“理解可能性”“讨论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即可。[3](https://www.daowen.com)
最后,方法的有效性。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4]有效的方法对问题的解决和意义的实现而言具有事半功倍之效;反之,则会使研究误入歧途。“科学的研究方法是把主体与客体联系起来的桥梁、渡船与隧道。”[5]研究方法的选择并不具有教条意义上的所谓“规律”,当然也不是研究者可任意、率性而为。方法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对问题解决的针对性,“对症下药”才是方法有效的教义。
有鉴于此,本书对违宪构成的研究便从问题的提出、意义的探寻和方法的辨析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