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主体要件的反思

第一节 违宪主体要件的 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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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违宪构成理论认为,违宪主体是违宪构成的必要条件,甚至有论者将违宪主体视为违宪构成的“第一要件。”[2]而就违宪主体的含义而言,除却在违宪主体范围问题上歧见纷呈之外,相关的阐释并不存在太大的差异:违宪主体是指“实施了违宪行为的各级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以及它们的负责人。”[3]“制定违反宪法原则的法律或实施违反宪法精神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违宪的主体。”[4]那么,违宪主体对于违宪行为的成立而言真的如这些论者所言是必要条件之一吗?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将从犯罪主体与违法主体在犯罪构成和违法构成中的地位、责任能力的本原以及宪法责任能力的构成要件地位等三个层面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