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时至今日,无论是学界、普通国民还是执政党,都对下列命题有着深刻的体认和共鸣:宪法是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实施的关键又在于权威有效的宪法监督及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宪性审查。

我国执政党的领袖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场合均曾强调过强化宪法监督、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举其要者,如胡锦涛同志在2002年12月4日的《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而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的《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亦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保障宪法实施、追究违宪违法行为作了如下规定:“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而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强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从以上讲话及政治文件中我们可知,宪法实施的关键与宪法监督的核心在于“追究和纠正违宪行为”。“宪法的生命与权威,关键在实施。而能否实施的标志在于对违宪行为能否严加追究。”[6]“依法追究违宪责任乃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关键之所在。”[7]无论是宪法实施抑或宪法监督,其最终的目标均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得到充分、完整的体现。违宪行为若得不到纠正,将会也必然会使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处于“缺损”状态。“宪法与其他法律发生效力的方式有所不同,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都可以使宪法生效,但如果不能解决违宪问题,宪法便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8](https://www.daowen.com)

但是,追究和纠正违宪行为的前提在于对违宪行为的准确判断,即只有违宪审查机关对特定公权力主体所实施的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作出准确的否定性评价或违宪认定之后,[9]违宪行为的追究和纠正才是可能的,否则,追究和纠正无从谈起。

虽然宪法判断的依据是成文宪法和与其具有同等效力之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宪法”),[10]但是宪法仅是一套规范意义上的、抽象的概念、符号系统,其所蕴含的违宪成立的要素亦散落于各条款之中。这种文本样态导致了在将具体、鲜活的个案事实(在违宪审查中即指违宪审查对象)“涵摄”于宪法文本规定的事实构成以作出宪法判断时,[11]如果缺乏一套合理、正确且具可操作性的宪法判断的理论模式作为违宪认知活动的“路径导向”,[12]势必会使宪法判断活动成为一种不具验证可能性的、非理性的主观擅断。为此,我们需要一种可将零散的违宪成立要素依据违宪认知的规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且各要素的含义或意义亦能得到客观、妥当解释的宪法判断的理论模式,以为违宪审查实践中的宪法判断提供理论指导。

当然,如果我国法治实践领域中根本不存在需要纠正的违宪行为,或者我国宪法理论已经建构出了一套成熟的、为学界与实务界所共认的宪法判断理论模式,则本研究纯属“无的放矢”“画蛇添足”,毫无理论和实践价值可言。然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