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情境要素:紧急状态[242]

第四节 行为情境要素:紧急状态 [242]

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及我国刑法学通说,紧急避险是一项重要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人不得已采取的、造成一定损害的紧急避险行为,不是犯罪行为,避险人也无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各种难以预料的危险,在危险发生时,法律允许其采取避险措施,即使造成一定的损害,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国家是否也会遇到事先无法预料、需要采取特殊的、紧急性处置措施才能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危险呢?“风险社会”理论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当今世界已经是一个“风险社会”。并且,相较于以前社会的“风险”,全球化时代“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在全球化时代,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各种全球性风险与危机,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从而对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威胁;二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即“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是指我们没有多少历史经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占据了主导地位;三是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具有高度复合性与复杂性特征。[243]其实,早在19世纪初美国制宪先哲汉密尔顿就以比喻性的语言肯定了国家将面对各种“不幸”或“意外事件”的客观性:“意外事件有时会在一切社会里产生,无论这些社会是怎样组成的”,“不幸是同国家分不开的弊病,就像肿瘤和斑疹是同人体分不开的疾病一样。”[244](https://www.daowen.com)

与公民在遇见危险时可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类似,国家在遭遇“不幸”“意外事件”或“风险”时亦须行使紧急权,采取正常或和平时期所不能使用的、以尽速恢复社会秩序为目的的紧急处置措施,“以危机合法性取代常规合法性”。[245]英国学者哈耶克对国家行使紧急权的正当性作了较为详细的阐释:“当外敌入侵的时候,当发生叛乱或不法暴乱的时候,当自然灾害的发生需要通过某种有效手段并采取迅捷行动予以救治的时候,我们就必须把这类强制进行组织的权力赋予某人,而这类权力在正常情况下则是任何人都不得享有的。恰如一个竭力摆脱致命危险的动物一样,一个陷入这种状态的社会要想摆脱劫难,也不得不暂时中止它所具有的某些至关重要的职能,即使是那些从长远角度看属于该社会之存续所依凭的极为重要的职能,也必须暂时中止。”[246]美国学者罗斯特(Clinton Rossiter)更是主张:“那些在危机时刻不能诉诸独裁的共和国一般将在严重情况发生时归于毁灭。”[247]世界各国宪法、法律规定的“紧急状态”则为国家紧急权的行使或紧急处置措施的实施提供了合宪性、合法性依据。[248]

鉴于学界对紧急状态问题作了诸多的阐述,本书仅基于违宪审查之视角,对与紧急状态相关的如下三个问题稍作阐释:一是紧急状态与违宪审查;二是紧急状态与人权克减;三是紧急状态与法律保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