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等公权力个体:主观过错的要件地位

二、国家 工作人员等公权力个体:主观过错的要件地位

一般而言,在民法、刑法领域,要判定自然人所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行为、危害社会行为是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必须要求其具备主观过错。即使在行政法领域,要判定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违纪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前提要件亦是行政公务人员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99]我们完全可以肯定,对“心脏病突发”导致无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公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是非正义的、不人道的。

一般认为,罢免是一项重要的宪法责任形式。[100]根据我国《宪法》第63、65、67条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特定范围内之“工作人员”享有罢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修正)第13条第2款规定:“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尽管有此规定,但罢免的具体事由并不明确。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行使罢免权的个案来看,被罢免的事由往往是“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及犯罪情形。因此,“罢免”这种宪法责任形式对应的应是“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违宪行为。

此外,我们尚可从外国宪法、法律所规定的“罢免”或“弹劾”所适用的情形中获得些许启示。《日本国宪法》第64条规定国会两议院之议员可组织弹劾法院审判受罢免控诉的法官,而第78条又规定“法官除依审判决定因身心故障不能执行职务者外,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日本《法官弹劾法》第2条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官应遭弹劾罢免。一、明显违反职责义务,或者过于懈怠职务。二、作为法官,作出大失威信的行为。”[101]德国《基本法》第61条第1款规定:“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得因联邦总统故意违反本基本法或任何其他联邦法律而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弹劾。……”第98条第2款又规定:“联邦法官在行使或不行使其职权时违犯本基本法的原则或某州的宪法秩序,联邦宪法法院经联邦议院要求,可以三分之二多数裁决将其调职或命令其退休。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命令将其撤职。”《俄罗斯联邦宪法》第93条第1款规定:“联邦委员会只有根据国家杜马提出的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行为中确有犯罪迹象的结论书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提出的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书所证实的对总统叛国或犯有其他严重罪行的指控,才能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2条第4款规定:“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从以上所引外国宪法、法律有关总统、法官等罢免或弹劾的事由来看,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就是:罢免或弹劾总统、法官等主体的重要或唯一理由是其故意或过失地违背了其所应负的宪法职责。由此可见,在判定公权力个体是否承担宪法责任时应考察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不过,如前所论,此处的“主观过错”内容仅指违背宪法所规定的职务上的注意义务,而非民事侵权或犯罪领域所言之故意或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