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情境要素:紧急状态的阻却违宪功能

二、行为情境要素:紧急状态的阻却违宪功能

任何行为都是在一个特定的时空条件下进行的,立法行为等公权力行为亦不例外。法律允许自然人在遭遇紧急危险时实施避险行为且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与之类似,宪法亦同样授权立法机关等公权力主体在公共利益面临紧急危险时采取应急性的、平时所不能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且不致违宪。在美国,“在政治辩论中,各种政治讨论都以‘战争’的修辞来论证议题的合法性和紧迫性:例如反恐战争、反毒品战争、反贫穷战争;紧急状态被越来越多地用来证明权力运用的合宪性。”[69]紧急状态不仅可阻却立法行为等公权力行为的违宪性,甚至还可为违宪审查机关规避合宪性审查提供“借口”:“在紧急状态下,拉丁美洲司法机关监督宪法规范是否得到遵守的作用普遍受到限制。法院不能审查政府行为是否合宪,在它们看来,这种审查和宣布紧急状态的有效性一样都是一个政治问题。”[70]总之,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在危机、混乱和战争时期,个人自由可能会因国家安全的缘故而遭到重大削弱,而平等也可能要让位于领导职能的行使。在和平繁荣时期,自由和平等则可能会有较好的机会受到政府政策制定者的密切关注。”[71]

当然,我们在外国宪法判例中亦能找到法官们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受更广、更严的限制且不抵触宪法所作的论证。如在1919年的申克诉美国一案中,大法官霍姆斯所传达的法庭意见认为:“我们承认在许多场合,在通常时期被告……具有宪法权利。但是每一项行动的特征,取决于它在被作出时的情形。对自由言论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某人在剧院谎报火灾而造成一场恐慌……每一个案件的问题是言词是否被用于如此场合和具有如此的性质,以致将造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而这种危险又将带来国会有权禁止的实际危害。……当国家处于战争时期,许多在和平时期可被谈论的事物,都将对战备努力构成如此障碍,以致这类言论不能再被忍受,且法院不得认为它们受到任何宪法权利的保护。”[72]而在1927年的惠特尼诉美国一案中,布兰代斯大法官所发表的意见亦言道:“只有紧急情况才能为压制(自由言论)提供正当理由。”[73](https://www.daowen.com)

此外,紧急状态还可用来论证公权力主体超越职权范围的正当性。如在法国,作为行政法治原则例外之一的“特殊情况”(比如战争时期、战争刚结束时的情况等)可以阻却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权限范围之外的行政措施的违法性,只不过这种行政措施必须是必要的,也就是说,“特殊情况只能使必要的行政措施成为合法。在特殊情况之下,行政机关如果能以合法的手段维持公共秩序和保证公务运行时,就不能采取违法的手段。”[74]

据此,我们从紧急状态可阻却立法行为等公权力行为的违宪性中即可推论出在对立法行为等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必须考量行为情境要素,即立法行为等公权力行为是在何种条件下实施的,其行为内容(如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是否是为了应对特殊的紧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