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内容(立法内容)要素:一般性与明确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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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立法者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予以限制,但法律本身尤其是其内容的表达和适用范围的确定还需符合相应的宪法要求。也就是说,限制职权的正当化仅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正当化事由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也是初步的事由,要阻却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性还需具备其他要素,如内容要素。
在违宪的消极构成要素体系中,内容要素的宪法要求主要是指(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须符合一般性和明确性两项要求。[104]一般性和明确性既是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的基本特征,[105]亦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法律是肯定的(Sicher)、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06]而主张“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的新自然法学之代表人物的美国法理学家朗·富勒更是将一般性和明确性列入他所认为的“一个真正的法律制度”所应具备的“八项法制原则”之中。[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