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双层式”违宪构成
[1]——以立法行为的合宪性审查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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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旧有的理论无法解释客观的社会现象时,我们必须寻找一种更为合理的、更有解释力的理论来代替。“四要件”违宪构成理论所主张的违宪主体要件(尤其是宪法责任能力要件)、违宪主观方面要件和违宪客体要件并不能(或不完全能)有效地解释公权力主体(含公权力组织和公权力个体)实施的公权力行为的违法与违宪现象。这就促使我们去探寻一种新的、能够有效解释违宪成立要件的违宪构成,此即本书所提出的“双层式”违宪构成。该理论新在何处?其能否解释公权力行为的违宪成立要件?各要件具有何种功能及相互之间存在什么逻辑关联?本章即是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