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重述:“四要件”违宪构成

第二章  反思与重述:“四要件”违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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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明确违宪构成的本体属性对于重构违宪构成而言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意义,但就合宪性审查而言,更为关键和重要的是明示列出违宪构成的要素且对各要素的意涵及其相互间在功能上的差异与关联作出合理及可接受的解释。本书绪论部分已经提及,借鉴却“简单移植”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违宪构成理论无法为特定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公权力行为的违宪乃至违法审查提供有益的指导。本章则是对这一初步的结论作更为深入的研析,即对违宪主体要件、违宪主观方面要件、违宪客体要件和违宪客观方面要件在宪法判断中的解释力作一全面检讨,[1]以进一步检证重构“四要件”违宪构成的必要性,并为笔者所提出的“双层式”违宪构成提供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