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的辨析[87]

三、方法的辨析 [87]

研究方法的选择、运用对于研究者及其研究而言具有异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不同的研究方法将导致不同的结论,而研究方法的不当使用则会导致研究结论的偏差甚至谬误。既然如此,研究者在从事研究之前又应该如何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换句话说,保证研究方法选择、运用的正确性取决于或受制于哪些因素?

林来梵教授认为:“我们要选择哪种方法来研究宪法学,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真理的问题,而是一个谋略的问题。”这是因为,“当我们确定选择某种宪法研究方法的时候,实际上跟我们的价值立场是有关的。而这个价值立场又是跟特定的政治社会力量有关的,与政治力量的分布结构或者它们之间的博弈的状况是有很密切关系的。”[88]谢晖教授主张:“事实上,任何研究方法都是在对对象的研析、命名和处理过程中得出的。在一定意义上讲,完全可说一定的对象产生一定的方法。当某一学术研究的对象本身暧昧不明时,企图从中获得严整工稳的方法,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89]蒋晓伟教授则认为:“研究方法是不能刻意追求的,必须从研究的目标和宗旨出发去寻求最佳的研究方法,使研究方法与研究的内容紧密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这就是上乘的研究方法。”[90]可见,研究方法的选择不仅受制于研究者的价值立场以及研究对象的性质,而且同研究的目标、宗旨与内容密切相关。(https://www.daowen.com)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事实上,在某项研究中为了保证研究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或者说可接受性,除了明晰研究对象的性质以确定具体的研究方法之外,还应对研究方法本身有清晰的了解,既要把握该研究方法的特点,也要掌握该研究方法运用的技术要领,同时亦需明了该研究方法所可能具有的缺陷。因为,研究方法的选择、运用是一个研究者、研究方法、研究对象或内容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对话”过程。

违宪构成作为一种解释违宪的构成要素且使之体系化并运用于宪法判断的理论模式,其合理、正确与否的前提在于对各项违宪的构成要素之文本载体即宪法的正确理解和解释。这是因为,如同作为罪刑法定理念必然产物的犯罪构成本身并非法律规定,但犯罪构成涉及的内容却是法律规定一样,[91]违宪构成虽然是一种理论模式,但其所包含的各项违宪的构成要素却是宪法所规定的。这种“文本规定性”就决定了本书的研究方法必然要采用一种规范分析方法,而非偏向价值的伦理论证或偏向事实的社会实证。

然而,检视阐释规范分析方法的各种理论学说,各方专家对规范分析方法的性质、内涵、外延等却持有不同的观点,这使得在展开对违宪构成的具体论证之前尚须对规范分析方法本身作出辨析,以明确该方法的特点及其核心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