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体系概览

第一节 巴塞尔协议体系概览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自成立之初,便因为其作为融资媒介的天然地位而具有“去资本化”经营的内在偏好,利用尽可能高的杠杆,即通过有限的自有资本撬动最大限度的资金进行信贷、投资等金融行为来获取收益,即获得利差。如果说金融机构面临的是一个不存在风险的真空环境,则自然不需要风险管理,更不需要监管当局煞费苦心地制定监管法规了。

但是,金融机构作为多种实业间的润滑剂,其经营必然面临来自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来自所处市场的市场风险,日常运营中因为人员、流程、IT 系统、外部事件所导致的操作风险,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可以说,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种类众多且一旦发生后其影响程度极高,其中尤以挤兑为主,动辄会导致银行的巨额损失,乃至破产倒闭,远甚于实业企业可比。巴林银行的倒闭、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黯然退场、海南发展银行的挤兑事件如今想来依然是触目惊心,而肇始于2007年的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更是让大众对金融风险有了更为切身的体会。一言以蔽之,除了金融机构之外,又有几家企业的倒闭可以做到妇孺皆知、扰乱世界经济秩序呢?(https://www.daowen.com)

以上种种,必然要求金融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就要对风险进行全面管理和覆盖,这一方面需要金融机构按照最佳实践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另一方面需要其增加资本以预防未预期风险的发生并提振债权人信心。但是,我们不得不清醒地认识到,这与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内在偏好是相违背的,仅靠其自律很难达到保护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免遭损失的要求,故而必然需要外部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强制性监管。

但是,金融监管并不是与金融机构伴生的。最早的近代银行发源于12世纪意大利威尼斯的金匠,但最早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却是在17 世纪走上历史的舞台。时至今日,几乎所有的国家及地区均已设有金融业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监管模式主要分为统一监管模式和分业监管模式。中国现在采用的监管方式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方式,但在银监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履行职责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