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入资方式风险
2026年01月15日
九、入资方式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能否实现领投人与跟投人的利益平衡,我国《证券法》第十条中规定,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超过 200 人。
为了规避法律条文中的这一人数限制,一些股权众筹平台如“大家投”便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参与到股权筹资的活动中。平台一般会对领投人和跟投人依据目标筹资额设定不同的投资最低限额,如“大家投”规定领投人的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万元,
跟投人不得低于3万元,这一限制确保了项目投资的人数控制最多可以控制在40~50 人,不会突破合伙企业的人数限制。(https://www.daowen.com)
投资人数确定后,再由平台以投资人的名义办理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最后再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加入到项目的投资中,成为项目的股东。这一做法能够有效地规避法律法规中的人数限制,防止触及“非法集资”或违法犯罪的“红线”,但其会造成领投人与跟投人信息上的不对称,最终影响到跟投人的利益。
同时,这一入资方式在实践中的操作环节也过于复杂。在平台代为注册办理有限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平台要求外地投资者将身份证原件邮寄给平台,仅就这一环节便给投资者带来极大的不便与风险,使这一入资方式不仅要面临领投人与跟投人利益平衡的问题,更要经受实践中难题的考验,从而使得这一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