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准备金计提

第三节 风险准备金计提

风险准备金计提是风险承担策略的一种重要方法。该策略表明,如果损失发生,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风险保留包括无计划自留、有计划自我保险

1.无计划自留

无计划自留是指风险损失发生后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即不是在损失前做出资金安排。当经济主体没有意识到风险或是认为该损失不会发生时,或将意识到的与风险有关的最大可能损失显著低估时,就会采用无计划保留方式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无资金保留应当谨慎使用,因为如果实际总损失远远大于预计损失,将引起资金周转困难。

2.有计划自我保险

有计划自我保险是指可能的损失发生前,通过做出各种资金安排以确保损失出现后能及时获得资金以补偿损失。有计划自我保险主要通过建立风险准备金的方式来实现。其应对的损失属于预期损失(EL)。(https://www.daowen.com)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十三条说明:“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赢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为了使累积的风险不致危及银行的生存,银行通过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方式来缓冲风险,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当前在我国,贷款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来抵补风险损失。贷款呆账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从事放款业务过程中,按规定以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补偿可能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的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是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用于核销商业银行的应收账款损失。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可按上一年末投资余额的3‰(千分号)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如达到上一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可实行差额提取。

银监会2010年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对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管理方法和技术以及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并特别强调,应对具有国别风险的资产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其中,低国别风险不低于0.5%;较低国别风险不低于1%; 中等国别风险不低于15%;较高国别风险不低于25%;高国别风险不低于50%。银行每年应向监管机构上报国别风险敞口和准备金计提情况。

2011年1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指出,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其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了5个以上备付金收付账户的,自第5个备付金收付账户起,每新增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其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增加 5个百分点,依此类推,直至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达到 100 %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