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偿付能力二号

四、欧盟偿付能力二号

(一)欧盟偿付能力二号的主要内容

2001年,根据保险业、风险管理、金融技术财务报告等领域发生的新进展,欧盟对原有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展开了一个全面的反思和回顾,目标是制定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以下简称“欧Ⅱ”)。相较而言,欧Ⅱ采用比较符合市场环境的经济原则(economic principle),建立一套以风险为衡量基础的监管体系,以便真实、全面地反映保险业的风险程度,同时也将公司治理、监管行为、信息披露、保险会计等纳入考虑范畴。目前国际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险会计、保险监管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领域投入许多的努力,欧Ⅱ希望将这些努力的结果进行整合,建立一个严谨的、能够更适当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的体系,促使保险公司主动评估与管理风险。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已制定许多较高质量的监管准则,因此 IAIS的相关准则将成为欧Ⅱ体系的核心。同时,配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IASB)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 4,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制定,未来全球保险业有望具备一套完善且统一的监管制度。

概括来讲,欧Ⅱ的方法框架可以概括为“三个支柱”,即第一支柱——数量要求标准、第二支柱——监管检查流程以及第三支柱——监管报告与公开信息披露。

欧Ⅱ的范围不仅包括保险业资本要求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也包括保险业的公司治理、监管执行、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会计处理等不同方面的问题。各会员国监管机构、保险业者、专业学者等不同方面、不同立场的人士共同讨论达成目前的共识。

1.第一支柱:数量要求(定量要求)

欧Ⅱ的第一支柱主要涉及数量标准要求,如规定保险公司负债准备及计算、偿付资本额的计算和要求的标准。

保险准备金的计算保险准备金的计算是欧Ⅱ第一支柱的重要内容。保险业在财务方面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的不同之处便是保险准备金的提取。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是先出售保单,后发生赔付,出售保单后便承担未来可能赔付的风险。应对该项风险的会计技术就是将该风险作为负债处理,具体方法就是提取保险准备金。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资本额的监管。而偿付资本额是采用保险公司资产减去保险公司负债得到的,对于保险公司资产的确定,一般采用资产的市场价值方法来计算,而负债的市场价值则比较难以获得,欧Ⅱ虽然采用市场公允价值的概念,但是负债公允价值计算的具体方法仍在讨论中。就目前的趋势而言,欧Ⅱ对保险负债准备金的计算标准可能是以最佳估计值(best estimate)加上风险边际(risk margin)为原则,即公允负债准备金=最佳估计值+风险边际,最佳估计值就是根据精算方法与概率假设计算出全部有效保单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概率分布的期望值。现金流量计算的范围除了包括未来“保险业务”给付项目外,还包括保险公司所有的“保证项目”,例如,保证最低收益率、保证红利、内含选择权等。计算现金流量折现值采用的这些利率为市场利率,但目前更建议采用无风险利率。

为什么计算公允负债准备金时,还要考虑边际风险呢?这是考虑到“最佳估计值”的计算是基于“最佳精算假设条件”,“最佳精算假设条件”是根据当前情况对未来情况的一个公允判断,而实际上,精算假设条件本身会随时间的进展发生变化,而与当初判断的“最佳精算假设条件”产生差异,例如未来市场利率、死亡率等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才需要考虑在计算公允负债准备金时加计风险边际。当然,加计风险边际会使公允负债准备金的计算结果更加保守(偏大),但其结果仍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目前在欧Ⅱ的制定过程中,正在讨论两种计算风险边际的方法:一是百分数法(percentile);二是资本成本法(cost of capital,CoC)。

采取百分数法计算风险边际的方法如下:假设要求置信度为75%,也就是说,计算负债公允的标准为75%,而最佳估计值(或是期望值)为50%时,虽然计算最佳估计值与风险边际的精算假设条件可能不同,但理论上 75%与 50%(或是期望值)的差距就是风险边际。

第二个方法即资本成本法是由瑞士监管机关(Federal Office of Private Insurance,FOPI)所建议实行的风险边际计算方法,出自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wiss Solvency Test,SST)的政策白皮书。虽然瑞士并非欧盟会员国之一,但很多企业属于国际金融集团,跨国监管是必须考虑的因素,所以,基于信息交换与监管合作的需求,欧盟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与瑞士 FOPI 已签署合作备忘录。此风险边际衡量方式的关键是偿付资本要求(solvency capital requirement,SCR)的计算。资本成本在目前瑞士偿付能力测试的方法计算中确定为6%。

以上两种方法的计算各有其理论与实务基础,欧Ⅱ项目将会再进行第三次试算(Quantitative Impact Study 3,QIS3),作为未来计算方式的评估依据,以最后确定所采用的方式。另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IFRS 4)的第二阶段成果预计于2010年出台,届时欧Ⅱ也会依据该结果再做适当的修订。

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是保险监管的重要依据,如果保险公司资本额低于该标准,监管机关就可能吊销其营业执照,但通常在保险公司尚未到此最低水平之前,监管机关往往已经展开必要的监管行动。目前欧Ⅰ的监管方法大体来看也是如此。在欧Ⅱ中,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MCR)的计算是根据偿付资本要求(SCR)产生的,但是如何通过偿付资本要求来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基于怎样的计算公式,目前仍在讨论中。此外,若保险公司的资本额介于最低资本要求与偿付资本要求之间,究竟监管机关应该采取何种行为进行干预,欧Ⅱ目前也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今后有可能将该项权力赋予各会员国监管机构来行使。

关于内部模型欧Ⅱ第一支柱允许保险公司在实行标准法之外还可以运用内部模型来计算偿付资本要求。内部模型法的选择可以促使公司建立一套为自己量身定做的风险管理架构,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发展出最适合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

以内部模型法计算偿付资本要求在监管制度设计上差异化经营的竞争优势,还可以推动公司做好风险管理,但内部模型本身必须先得到主管机关核准,也就是说公司必须先符合“内部模型法”的规范条件并通过主管机关的审核之后才能实行,而主管机关有权利核准内部模型法,也有权利根据保险公司是否持续符合内部模型法的规范条件撤销已 核准的内部模型法。

由于最低资本要求与偿付资本要求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欧Ⅱ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内部模型必须符合以下原则性规定。

首先,公司内部模型应以资产负债表为主,必须包含核保风险、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营运风险及流动风险将包含于资产负债管理风险内,而资产负债管理应包含在整体风险管理的流程中。

其次,公司内部模型应考虑整体的风险累积,尤其必须考虑巨灾及资产过分集中所导致的巨额贬值损失,再保险风险转移及其他财务风险转移的效果必须同时考虑。

再次,公司内部模型应考虑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考虑资产与负债现金流量的到期日及敏感程度,模型必须同时涵盖所有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结果的因子及公司的所有交易活动。

最后,公司内部模型应根据风险建立测量标准,基于固定风险的度量时间(例如一年为衡量基准),以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VaR)或极端风险价值(tail VaR)度量整体风险资本,“风险价值”代表违约概率下应提取的风险资本,主要依照百分比准则计算;“极端风险价值”以期望值为基准,又称为预期违约损失,计算保险公司违约发生 时的损失期望值。

以下我们将因欧Ⅱ的理念与欧Ⅰ的理念的主要差异列在表 2-5 中。

表2-5 欧Ⅱ与欧Ⅰ的主要差异

图示

2.第二支柱:监管检查流程(定量要求)

不同于第一支柱技术面和数量上的计算,第二支柱所关注的是对保险公司管理质量的要求以及监管执行上的相关规定。第二支柱的目的不仅是确认保险公司保有充足的资本,同时也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与使用更为健全的风险管理技术来监控各种风险。对于无法在第一支柱下适当评估的风险(如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也基本上被纳入第二支柱的规范。第二支柱包括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与健全监管机制的相关规范。

鉴于保险业务的复杂性,并非所有种类的风险均可以通过量化方式进行适当的评估,极有可能会发生没有公式或模型来计算风险的情况;同时,即使风险已被适当评估,为确保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仍需要通过监管机关的审查工作作为保证。尤其是对于使用的风险类型而建立的,具有差异性与主观性,而且内部模型仍有遗漏部分风险的可能性,因此,需要高度专业的监管人员对其进行谨慎的检查。

内部管理的要求公司管理质量在监管上的要求,主要是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内部稽核等制度的建立,在欧Ⅱ的体系中,为强化风险管理的概念,对于这方面已经存在的制度,重新审视其是否有必要根据风险监管要求进行修订,以实现风险管控上的协调一致。对于各个层面的风险,参考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目前的各项准则,并配合第一支柱中对于风险衡量的要求,着手制定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投资管理等规范,这些规范是欧Ⅱ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监管项目,主要是风险在管理质量上的监管要求,如此在“质”上的要求与第一支柱中风险在“量”上的要求紧密配合,将会使保险监管制度更臻完善。

监管执行流程相较于对公司内部管理要求的内部自我监管与检测,监管执行流程则是外部监管机关的检察制度,这项监管执行流程有三项内容:一般检查与实地检查流程;监管的权力行使;检查流程的公开透明。一般检查与实地检查是监管机关对保险业监管的必要手段,用以了解保险公司对监管规定的遵守情况。赋予监管机关应有的权力才能达到监管的要求以及发挥监管机关的权威。在监管执行的过程中,被监管者非常注重监管的公平性,通过流程的透明公开可以使监管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实现对监管权力的制约。

基于以上所有内容制定相关的法令规范,构成了欧Ⅱ第二支柱各项具体监管执行流程的依据,通过第二支柱建立了监管执行方面完整配套的制度,以便更好地实现监管所肩负的目的并建立监管权威。

偿付资本要求的增加偿付资本要求在第一支柱中有计算上的规定,而在第二支柱中的资本要求增加并不是来自于计算的结果,而是根据监管执行流程中监管机关的判断得出的,这也是监管执行上的权力之一,即使保险公司依据标准法计算而得出的结果符合偿付资本要求,也有可能通过监管流程由监管机关判定必须增加资本已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健。由于第二支柱主要监控公司风险管理的质量,如果公司未能达到要求的风险管理质量水平,则由监管机关判断是否需要增加偿付资本要求,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健。

结合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的规范对于偿付资本要求可能会有如图 2-2所示的变化,在不同规范下,体现为或增加或减少的变化,这是因为公司所具备的偿付资本要求能真实反映经营上的各项风险。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图2-2 偿付资本要求

3.第三支柱:监管报告与公开信息披露(市场约束)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与透明化的趋势来自内部的股东与外部的监管机关、分析师、评级机构、媒体、投资人等各种压力,主要原因是保险业的信息长久以来缺乏透明化而受到各方批评。目前普遍认为市场约束可以强化监管功能,因此,第三支柱在欧Ⅱ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另外,第三支柱的规范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监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会计准则对信息披露与透明化原则的要求也是一致的。第三支柱目前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除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尚未最终制定完成之外,目前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信息可被公开程度也有争议,例如,当某一保险公司未达最低资本要求的信息被公开,该保险公司可能面临业务流失、信用评级降低、客户解约、融资困难等问题,从而丧失改善经营状况和提升财务稳健性的机会,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未必意味着保险公司即将破产。

要通过怎样的方式才能将保险公司执行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的监管要求等信息提供给监管机关,以便了解保险公司经营时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呢?投保人、投资人以及社会公众又怎样知道保险公司经营的绩效呢?因此,监管制度上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则,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交财务、业务等方面的报告报送给监管机关。同时,对于公开发行公司也必须提供重要的公司信息,以利于市场利益关系人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管报告与财务报告的提供是必要的,但由于监管报告与一般财务报告的需求不同,报告内容也不尽相同。出于不增加保险公司管理成本的考虑,这两类报告的内容将向兼容性发展,实现兼容性的关键问题在于监管报告与财务报告的会计基础具有一致性。以目前欧Ⅱ的讨论趋势,实行单一会计基础是比较可能的结果,而究竟会采用何种会计基础,以目前的情况分析,欧盟极有可能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一致的信息披露要求,在监管报告与财务报告的内容依据上这将能够达到最大限度的一致,减少保险公司作业程序和管理成本,也充分依靠财务报告等信息的披露,达到市场监督与行政监管的互补性。

(二)欧盟偿付能力二号的意义

欧Ⅱ项目的设计理念是建立在以风险为基础上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追求更为合理的对保险业资本要求的评价判断依据;满足保险消费者、投资人、保险公司等市场关系人的最大共同要求;对监管机关来说,欧Ⅱ可达到保险监管最主要的目标——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具体而言,欧Ⅱ对各个方面的影响目前仍难以准确评估,主要原因在于欧Ⅱ的具体设计尤其是作为其核心的标准模型的设计仍在讨论之中,欧Ⅱ的最终报告并未如期出台。

根据目前欧Ⅱ已经出台的部分报告,有关欧Ⅱ的国际研讨会议以及一些保险公司的反馈意见,我们就欧Ⅱ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保险监管、金融市场等方面的影响做出以下推测和判断。

1.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

①欧Ⅱ在短期内将给欧洲保险带来额外的“制度转换成本”。欧Ⅱ将需要保险公司进行更多的公司结构调整、人员培训、信息系统采购方面的工作。欧盟议会估算,欧洲保险公司需花费 20 亿~ 30 亿欧元的成本来适应新协议的实施,并且随着后续调整,估计还会有不少于5 亿欧元的支出。

②保险公司更加注重自身风险的控制。在欧Ⅱ第二支柱中,监管机关可以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质量方面的判断而要求是否增加资本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健。如果第二支柱主要监控风险监管的质量,未能达到所要求的水平,则由监管机关判断必须增加的偿付资本要求,以符合相对的风险管理要求。在此压力之下,必然督促保险公司更加注意提升自身风险的控制质量,以避免被监管机关要求追究偿付资本。

③责任准备金计提将更加适当。欧Ⅱ计算责任准备金采用最佳估计值加上风险边际的方法。最佳估计值就是根据精算方法与概率假设计算出全部有效保单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率分布的期望值。现金流量计算的范围除了包括未来保险给付项目外,还包括保险公司所有的保证项目,例如,保证最低收益率、保证红利、内含选择权,从而使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中考虑的项目更为全面和公允。但因为以往在计提寿险责任准备金时没有考虑保证项目,因此,欧Ⅱ在这方面会提高寿险公司的准备金,相应地,偿付资本要求也会提高。

④保险产品设计与定价。对于产险,由于一般情况下产险赔付率波动性较寿险为高,从而要求的风险边际也较高,计算出的准备金水平也较高。保险公司在开发高度索赔波动性产品时必然会考虑到其对自身资本要求的影响,高度索赔波动性产品的价格也可能因此提高。对于寿险,这方面的影响目前尚难以判断。

⑤风险管理工具的关注与创新。因为欧Ⅱ反映“经济原则”,重视风险分散的效果,所以给再保险、套期保值、对冲、巨灾债券等风险转移和缓解工具提供了适当的风险减免,因此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对这些金融工具积极加以运用以适当地节约资本额。

⑥资本充足性。一方面,从偿付资本要求的计算方法而言,由于欧Ⅱ要求将保险公司面临的所有风险都进行资本计提,因此可能要求更高的偿付资本;另一方面,欧Ⅱ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影响会降低,但最终结果要等到欧Ⅱ对偿付资本的计算制定出详细的规则后才能评估。

从目前来看,欧Ⅱ有可能最终采用与瑞士偿付能力测试计划相类似的方法。有研究表明,在瑞士偿付能力测试计划项下,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充分性要求较欧Ⅰ项下降低。业内推测,这种结果有可能适用于对整个欧洲保险业的判断。如果是这样,欧Ⅱ项下保险公司资产充足性要求有可能较欧Ⅰ项下降低,但是对于采用内部模型的公司而言,可能效果并非那么明显。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欧Ⅱ还是欧Ⅰ,都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低要求。欧盟成员国有权利对本国保险业的资本充足性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同时,保险公司也并非只遵循最低规定标准,通常会保持超过最低规定标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因此,欧Ⅱ并非是影响欧洲保险业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唯一因素。

2.保险监管

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需要依据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但是经营绩效、资产负债等数据的概况常常因为各国或各地区不同的会计制度,在财务报表上所呈现的结果很不一样,尤其是给国际性的企业带来不少困扰;另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第1阶段(IFRS 4 Phase I)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的实施,造成未来几年保险业资产与负债的衡量与评价会有不一致的现象。如何通过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与偿付能力是当前与未来的国际趋势。所幸未来欧Ⅱ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第2阶段(IFRS 4 PhaseⅡ)的实施将大大改善上述问题。

欧Ⅱ在监管活动中需要针对公司的敞口风险程度与风险管理进行一系列压力测试等专业技术活动,或根据对预警指标的判断来了解保险公司是否达到偿付资本额质与量的监管要求,这些专业的计算与判断都是监管的工具之一,由此对监管者的素质与监管机关运作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欧Ⅱ力求使各会员国的监管制度达到尽可能的一致性,避免增加监管复杂性与保险业者的经营管理成本,并将其作为制定制度的目标之一。欧Ⅰ并未要求欧盟各会员国在更详细的政策规范方面保持一致,因此,各国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规范的具体拟定仍有一定弹性空间,从而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例如,就提存保单准备金所采用的所有保险产品,包括新契约、有效契约,必须以新的利率指标调整提存准备金;而在有些国家的规范中,准备金利率是采用固定的方式,有效契约不需要随市场状况调整其应提存的准备金。欧Ⅱ力求使各会员国的监管制度达到尽可能的一致性,由此对各国监管机构的协调 提出更高的要求。

3.金融市场

①保险市场。欧Ⅱ因为着重关注对保险业偿付能力整体和前瞻性的评估,并加强市场透明度和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从而可能促进欧洲保险市场成为一个更加透明、专业和安全的保险市场。

考虑到风险分散的效果,欧Ⅱ的实施对于多元化经营的跨国保险公司而言是一个利好。因为业务多样化的大型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内部风险分散,从而降低对偿付资本的要求。如 ING、安盛、安联等公司可以通过构建多元化的风险组合来获取更多的信贷支持,而不限于目前公司自身的保费收入;另一方面,欧Ⅱ对于小型或专业型保险公司可能将产生不利影响,这有可能促成欧洲保险业之间的并购活动增加并导致更多的金融控股集团的产生。

②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相互影响。一方面,欧Ⅱ的实施将使得人们(包括监管者、投资者、债权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一个更加深入和适当的了解,从而有利于提高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判断的公允性和保险公司发行证券如股票和证券估值的准确性,提高金融资本在保险业中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欧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针对所面临的投资风险进行资本计提,从而影响保险公司重新评估资本市场中不同金融投资工具的风险特性,以及根据欧Ⅱ要求需要计提的资本水平,如有可能降低股票投资比例或者减少对高风险成长股的投资比例。因为在当今的欧洲金融市场上,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因此,欧Ⅱ通过对保险业的影响进而对金融市场产生影响,这是不言而喻的。

(三)欧盟偿付能力二号的局限性

欧Ⅱ可能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相容,并可能与新的保险行业会计标准一起开始实施。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正在修改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体系,欧Ⅱ将会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新体系实现一定程度的相容。在保险公司方面,未来为应对即将来临的监管变化,也会对业务类型、管理程序、资本等做出调整。

然而,虽然欧Ⅱ的制定原则和项目框架已经确立,但还有很多具体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仍需要进一步讨论。例如,对不同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单一业态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差异性考虑;对不同国家、地区的历史文化与市场现状的差异性考虑;在欧盟监管一致性与给予会员国一定的弹性空间之间的权衡;技术方法的有效度与成本之间的权衡,等等。

上述问题之所以在当前难以完全解决,在于它们并非纯粹的理论或者技术难题,如果是那样,完全可以通过更多的技术性研究和验证加以解决。欧盟各国不同的社会、历史、文化与现实导致了不同的市场现状与监管实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统一的监管方法则需要一个较长的协商过程,并且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各国对政治方面的考虑,由此增加了欧Ⅱ制定过程中的困难度与不确定性。尽管如此,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与欧盟各国监管机关依然希望欧Ⅱ在2012年后能够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