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

一、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设项目、伪造企业信息、自建虚假股权众筹平台等手段向公众开展“股权众筹”活动,骗取投资人资金然后跑路的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如果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行为采取的是自建虚假平台的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的规定,那么其行为还可能构成“为违法犯罪设立网站、发布信息罪”。(https://www.daowen.com)

股权众筹平台管理者若明知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仍为其包装上线,一方面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另一方面也符合《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关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规定,此时可在集资诈骗罪(共犯)与“利用信息网络为犯罪提供帮助罪”中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