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偿付能力一号
(一)欧盟偿付能力一号的主要内容
欧盟偿付能力一号(以下简称“欧Ⅰ”)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偿付能力额度要求、监管机构的干预措施、技术准备金提取及其投资监管以及保险集团的监管等。
1.基本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欧Ⅰ的基本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包括最低保证金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两部分,其中最低保证金是保险公司经营某类风险的保险业务所必须持有的资本金,构成偿付能力的最低要求;法定偿付能力要求是根据保险公司具体的保费或赔款规模计算得到的保险公司所必须具有的、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最低保证金是保险公司所必须具有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即一个保险公司为承保某类风险或经营某种保险业务所必须具有的资本金。
最低保证金设定为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1/3,根据业务种类的不同,最低金额在200万~300万欧元之间。对于互助会及互助型协会(Mutual Associations and Mutual-type Associations),成员国可以规定将最低保证金减少1/4。
法定偿付能力额度
①非寿险,对于非寿险来说,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定义为保费或者赔偿金指数(二者选较高者),其计算方法如下:
A.以保费为基础:法定偿付能力额度=(18%×第一个5 000万欧元毛保费+16 010× 剩余的毛保费)×自留比率
B.以赔款为基础:法定偿付能力额度=(26%×第一个3 500万欧元赔款总额+23%× 剩余的赔款总额)×自留比率;自留比率=净赔款/索赔总额(3年平均值,但不得少于50%)
(在除汽车第三方责任险之外的责任保险中,已经在海上保险和航空保险中,使用系数 1.5,即这些险种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为上面公司计算得到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1.5 倍。)
②寿险。在寿险中,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计算如下:偿付能力额度= 4%×数学准备金总额×自留比率数学准备金×3%×风险资本×自留比率风险资本;自留比率数学准备金=净保证金/保证金总额(但不得低于85%);自留比率风险资本=净风险资本/风险资本总额(但不得低于50%)
此外,最低保证金及保费、赔偿金临界值每年需进行一次审查,按照欧洲价格指数变动的百分比进行调整,并四舍五入至 10万欧元的倍数,来自动进行调整。如果自上次调整后,该比例小于5%,则不必调整。
2.监管机构的干预措施
为了切实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资本金以保障偿付能力,欧盟根据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性状况,将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及时防范和控制偿付能力不足情况的发生。
偿付能力充足性标准欧盟采用公司认可资本、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和最低保证金三者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如果保险公司认可资本大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且大于最低保证金,则被认为偿付能力充足,否则被认为偿付能力不足。
偿付能力不足的监管措施。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机构要根据偿付能力不足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①如果最低保证金<认可资本<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监管机构会要求保险公司提交一份改善财务状况的计划书。在特殊情况下,监管机构还会限制公司的某些投资。②如果认可资本<最低保证金,监管机构会要求保险公司提交一份短期的财务计划,比如增加资本金等。另外,监管机构会采取措施限制保险公司投资活动。③如果有关责任准备金投资规定未满足,那么监管机构可采取措施限制公司的投资行为。
3.技术准备金提取及投资监管
由于技术准备金的提取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负债义务的履行,因此欧盟对保险公司技术准备金的提取、用以抵补技术准备金的范畴及其评估方法,以及技术准备金的投资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技术准备金的提取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提取的技术准备金以支付保险合同负债,1991年欧盟颁布的《关于保险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第91/674/EEC号指令》对技术准备金的提取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指令第56条规定:“技术准备金的金额必须使企业能够偿还所有可以合理预见的保险合同的负债。”其中主要的准备金种类有: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未到期风险准备金、人寿保险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四种。其各类准备金的基本提取规则如下。
未满期保费准备金:①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原则上应当根据每一保险合同分别计算。但是,如果统计学方法是可信的,且能够得出和个别核算大致相同的结果,则成员国可以允许使用统计学方法,特别是比例和固定比率方法。②若风险经费和保费之间关系的假定是适当的,则使用的核算方法应当考虑到随时间不断变化的风险情况。
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未到期风险准备金的核算应当以该日期之前签订的合同的索赔和管理费用为基础,该索赔和管理费用可能在该会计年度末之后出现,其估价应超过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这些合同的应收保费。
人寿保险准备金:①人寿保险准备金原则上应当根据每一人寿保险合同分别核算。但是,如果这些方法是可信的,且能够得出和个别核算大致相同的结果,则成员国可以允许使用统计学或数学方法核算。假设的摘要应当在账户的附注部分给出。②每年应当由保险精算师或其他行业的专家根据公认的保险精算方法进行计算。(https://www.daowen.com)
未决赔款准备金非寿险:①准备金原则上应当根据持续增长的成本逐项计算。根据风险的性质,如果使用统计方法可以得出足够的准备金,则可以使用统计方法。但只有获得事先批准,成员国方可使用该方法。②此准备金也应当允许作为资产负债表日期前已发生未报告索赔的准备金。其金额应当依据以往的经验,由资产负债表日期后报告的索赔数量和大小来确定。③不管其来源如何,在核算此准备金时,索赔结算成本应当包括在内。④基于取得保单持有人对第三方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和保险财产法定所有权(获救的财产)而产生的可重获金额应当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应当在审慎的基础上予以估计。如果该金额巨大,则应当在账户的附注部分予以披露。⑤作为对上述第④项的限制,成员国可以要求或允许可重获金额作为资产披露。⑥如果索赔产生的利益必须以年金方式支付,为此目的保留的金额应当使用公认的保险精算方法核算。⑦无论隐性折扣和削减是由出卖高额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现有价值所产生,还是受到其他影响,都应当禁止该隐性折扣和削减。但是,考虑到投资回报,成员国可以允许显性折扣和削减。
寿险:①赔款准备金金额应当等于到期应支付给受益人的总数。它应当包括已发生未报告索赔准备金。②成员国可以要求披露负债项目中上述①规定的数额。
用于抵补技术准备金的资产范畴欧Ⅰ不仅对技术准备金提取做了规定,而且对用以抵补技术准备金的资产范畴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以 1992年的第三非寿险指令中对用以抵补技术准备金的资产及其评估原则的规定为例,该指令第20条规定:抵补技术准备金的资产应当考虑到保险企业开展的业务类型,应确保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保险企业应当确保投资方式多元化和适当的延伸性。第21条规定了可以用于抵补技术准备金的资产种类:
①投资,包括债券、公债及其他货币和资本市场工具,贷款,股份和其他可变收益投资,在可流通券的集合投资和其他投资基金中的投资单位,土地、建筑物和不动产权利。
②债权和请求权,包括再保险企业所欠债务,再保险企业在技术准备金中所持份额,在再保险分出公司中的存款及其所欠债务,保单持有人和直接保险及再保险业务中的中介机构所欠债务,海上救助和代理产生的请求权,税收补偿,对保障基金的请求权。
③其他,包括在谨慎分期偿付基础上估算的除土地和建筑物之外的有形固定资产,银行存款和持有现金,在信用机构和其他有权接受储蓄的机构的存款,递延销售成本,应收利息和租金,其他应收的收入和预付款。
同时,该指令还确定了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原则,包括:抵补技术准备金的资产应该为该资产扣除所对应债务后的净值;所有资产的评估应谨慎进行,充分考虑到任何尚未认识到的风险等一系列具体的原则。
投资监管由于欧盟在制定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标准时未考虑投资风险,而投资风险对偿付能力会产生很大影响,所以欧盟对技术准备金的投资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对技术准备金的投资种类及比例限制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在某一土地或建筑物或者某些土地或建筑物(这些土地或建筑物紧密相连,可将其视为一项投资)的投资不得超过技术准备金总额的10%。
②股票、其他来自同一公司的可流通证券(包括公款、债券以及其他货币和资本市场工具)的投资或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的投资不超过技术准备金总额的5%,上述贷款不包括向国家、地区或本地机构或国际组织(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该国际组织的成员)提供的贷款。如果保险企业向该贷款或发行团体和借款人的证券(分别投入其 5%以上的资产)投资不超过技术准备金总额的40%,则可以将该限制从 5%提高至 10%。
③对无担保贷款的投资,不超过技术准备金总额的5%,包括向一项无担保贷款投资1%,但不包括向信用机构、保险企业及成立于成员国的投资公司提供的贷款。
④现金形式的投资不超过技术准备金总额的3%。
⑤在非监管市场流通的股票、其他证券(包括股份和债券),不超过 10%。同时,对于某一特定类型投资未加限制,这并不意味着应毫无限制地将该类型的资产视为技术准备金的保障。此外,还制定了资产使用的具体原则,包括:抵补技术准备金的资产应多样化,防止过分依赖单一类别的资产、投资市场或投资;由于资产性质或发行者资质的原因,特定资产类型风险较高,如向其投资,必须谨慎为之;对特定资产类型进行限制,必须考虑技术准备金计算过程中的再保险问题等一系列原则。
4.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随着保险业内兼并和收购的增多,保险集团不断涌现,由于存在保险集团内的资本金重复计入、虚增承保能力的问题,欧盟于1998年颁布了专门针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的第98/78/EC号指令,该指令提出了调整后的偿付能力的概念,将保险集团整体纳入监管范围内。对于调整后的偿付能力(adjusted solvency,AS)的计算,欧盟提出三种方法供其成员国选择使用。抵扣法(requirement deduction method):调整后的偿付能力=母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母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附属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抵扣总和法(deduction and aggregation method): 调整后的偿付能力=母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附属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在母公司账户中投资于附属公司的股权账面价值-母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附属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合并会计报表法(accounting consolidation based method):调整后的偿付能力= 在合并会计的基础上集团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母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附属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
每个成员国监管机构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法来计算调整后的偿付能力,一旦发现调整后的偿付能力出现负值,监管机构将采取措施进行干预。
(二)欧盟偿付能力一号的意义
欧Ⅰ由于其简单性、可比性导致其基本体系自1973年首次推出以来一直沿用到今天,并成为很多国家偿付能力监管借鉴的对象。
欧Ⅰ最大的优点在于其简单性、可比性。如之前所述,欧盟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包括两个层次:最低保证金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最低保证金是根据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种类的性质确定具体数额,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是根据保费或赔款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两者的计算都较为简单。正是由于偿付能力额度考虑的风险因素比较单一,只考虑保费或赔款,与保险公司的规模相挂钩,而保险公司的保费或赔款规模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导致偿付能力标准在各公司之间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此外,由于偿付能力标准计算的简单性和可比性,一方面使得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无须采用复杂的内部模型,另一方面使得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充足性的判断较为容易,从而使欧Ⅰ的实施成本相对较低。
(三)欧盟偿付能力一号的局限性
欧Ⅰ的简单性是其最显著的特点和最大的优势。但是,也正是由于这种简单性,导致在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日益多元化的产品和业务以及日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面前越来越显现出其不足之处。具体来说,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考虑的风险因素比较单一,不能全面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欧Ⅰ只考虑保费或赔款的规模风险,但保险公司还面临资产风险、操作风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信用风险、巨灾风险等各方面的风险,这使欧Ⅰ不能全面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状况,不能根据保险公司真实的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进行要求,以保证保险公司的真实偿付能力。
2.对资产、负债以及准备金评估未反映其真实的市场价值。欧Ⅰ对资产、负债和准备金的评估未采取市场一致性价值评估方法,而是基于清算或出售假设条件下的评估,未能真实反映资产、负债和准备金的真实市场价格,从而导致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不准确,有可能使资本金要求过低,面临偿付能力不足,也可能使资本金要求过高,产生资本的浪费,这些都将导致资本运用效率的降低。
3.未充分考虑业务多元化、再保险和风险转移工具的运作等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不能激励保险公司进行自我风险管理。由于欧Ⅰ只考虑保费(或赔款)风险因素,未考虑业务多元化、再保险和风险转移工具的运用等因素可能降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 险,从而在现实上降低了其对资本金的要求,不利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的运用,不利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